成都合同律师:合同类纠纷中违约金更加侧重于补偿性还是惩罚性呢?

合同类纠纷中违约金,更加侧重于补偿性?还是惩罚性呢?即司法酌减违约金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在司法裁判中,违约金的设定通常源自于合同缔约双方的相互协议,其核心作用是通过对合同双方施加约束,确保合同目标能够顺畅达成。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违约金同时具备赔偿和制裁的双重功能,即它不仅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也对违约方实施一定程度的惩罚。然而,违约金的设计更偏重于对受损方的赔偿而非对违约方的惩罚。法院在评估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时,通常将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衡量的标准,并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主要依据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一项供暖配套协议,根据该协议,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0万元的供暖配套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三方——甲公司、乙公司以及第三方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此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所述配套费给甲公司,而甲公司在收到该商业承兑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进一步约定,丁公司在接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标明的金额,即15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如果丁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金额的转账,则乙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直接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配套费。若未遵循该协议进行履行,乙公司需要按照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比率,每日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乙公司和丁公司均未遵守付款协议的条款。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辩护中,乙公司声称其已通过电子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150万元配套费,认为其已完成支付义务。

裁判要旨

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人民法院的审理中认定,原告、被告以及丁公司三方签订的付款协议规定,若丁公司未将15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则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配套费。乙公司辩称其通过电子承兑汇票完成了支付义务,且认为协议中使用的公章是伪造的。但是,由于协议的签署和谈判均由特定的自然人完成,可视为合法代理行为,因此对乙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150万元配套费及违约金的诉求。同时,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证据显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于丙公司之外,因而丙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0万元配套费以及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 丙公司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过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确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供暖配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同合法有效,并应被全面履行。甲公司、乙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因涉及案外人李某的职务行为签字而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尽管乙公司交付了15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甲公司,但由于该汇票未能成功兑现,且乙公司无法证明丁公司已经代为偿付了债务,所以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150万元的配套费。

关于违约金,它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即它旨在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并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当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配套费,构成违约,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然而,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对应的年利率高达108%,考虑到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该违约金被认定为过高。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决定乙公司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对此的判决被认定为不当,并予以更正。

据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乙公司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司法酌减违约金需综合考虑的因素

  1. 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已大部分完成,仅剩极小部分尚未履行,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违约金可能显得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若守约方认为部分履行的价值不大,那么在减少违约金时应当更为谨慎。
  2.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关键在于评估违约方的过失程度。是否为故意违约或是由于疏忽导致的违约,这将直接影响违约金的补偿和惩罚功能。当违约金过高时,鉴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在心理上施压于债务人,促使其尽快履行债务,在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它反映了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应作为确定惩罚性违约金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非违约方的过失程度也需要考虑,这涉及到相互抵过的规则应用,在这种情境下,违约金的调整不应过度强调惩罚性。
  3. 其他考量因素: 在确定违约金时,还应考虑当事人在缔约时对潜在利益损失的预期、双方的谈判能力是否均等、是否采用了标准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的规则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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