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售后回租,该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售后回租,该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律师点评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义务有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首先,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先后的顺序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情形

根据规定,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重点是如何理解“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1. 承揽合同情境:在签订承揽合同后,承揽方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履行能力,并且按照合同规定,该工作无法转交他人完成。

  2. 劳务合同情境:劳务提供者在合同签署后,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劳动能力。

  3. 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境: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未能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部分或全部许可证,那么完成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登记将会变得困难,导致买受人可能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构成出卖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4. 餐馆经营租赁房屋情境:当租赁的房屋计划用于餐馆经营,但其位置与居民楼过近,导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拒绝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出租人可能会因此丧失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

  5. 酒店服务业租赁房屋情境:对于计划用作酒店客房及厨房的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在消防验收中不合格且情况严重,消防机构出具了《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这同样可能使出租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6. 买卖合同情境: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将约定交付的特定物品另行出售给他人,导致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即为一物两卖的情况。

  7. 债务人失信情境:当债务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将受到质疑。

  8. 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能力丧失: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机械制造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等)导致无法招到工人,从而生产停滞,进而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案情简介

在2017年3月14日,租赁公司与新材料公司达成了一项《租赁物买卖合同》,协议中租赁公司同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新材料公司购买包括车床、喷涂机等在内的共计172项设备。紧接着,双方又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新材料公司将以原状将这些设备回租给租赁公司,租期长达三年,共计36期,从2017年3月30日开始至2020年3月29日结束。合同规定年租赁利率为3.5%,每期租金为153,472.22元,总租金达到5,525,000元。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手续费、违约金等条款,并规定在新材料公司全面履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以1,000元的留购价取得这些设备的所有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租赁公司、新材料公司与黄某梁、黄某汝、黄某欣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依据合同,黄某梁、黄某汝、黄某欣将为新材料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及相关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租赁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之后,租赁公司持有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被依次出质给了F公司、H公司和J公司,但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并未更改原定的收款账户。然而,从2018年9月开始,新材料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到了2020年5月21日,新材料公司向租赁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的函》。在这份函中,新材料公司提到租赁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企业破产申请书》,因此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租赁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3日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由于租赁公司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担保,且认为新材料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同时黄某梁、黄某汝、黄某欣也未能履行其连带清偿责任,租赁公司认为对方违约。

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对新材料公司提出的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支付租金的请求,作出了如下认定:

一、新材料公司自2018年9月起即开始欠付租金,当时租赁公司既未通知更改收款账户,也未作出申请破产清算的决定,且J公司尚未寄送律师函。因此,新材料公司此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即使后续租赁公司确实申请了破产清算,J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但新材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仍不成立:

  1.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已经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新材料公司作为承租方,应先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2. 对于支付租金与回购租赁物的关系,支付租金是新材料公司应当先行履行的合同义务。在租金未完全支付的情况下,新材料公司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3. 即便租赁公司存在破产风险,根据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新材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依然受到保护。且租赁物始终由新材料公司占有使用,未发生产权变更,因此不存在租赁公司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应为中止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然而,新材料公司一直未中止合同,也未解除合同,因此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不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租赁公司与新材料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

二、新材料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租赁公司指定的尾号为1014的监管账户支付剩余未付租金1515972.2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违约金为658651.62元,此后违约金按年利率1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支付留购价1000元;

三、新材料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赁公司因保全产生的保险费损失4095元;

四、黄某梁、黄某汝、黄某欣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新材料公司追偿;

五、驳回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254/。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