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进行时的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行为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债务人及其配偶正在经历离婚,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债务人的配偶对借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那么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交易方式和习惯等因素,全面审查以确定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近几年的案例中,法院对于离婚状态下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行为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转入了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足以证明该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系明知并认可,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参见:(2022)川1622民初1020号。

2.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从资金需求、家庭分工、夫妻共同财产获益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参见:(2024)川1781民初639号。

3.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并不对外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出具借条的一方主张权利。参见:(2021)川0603民初6135号、(2024)川0802民初4213号、(2022)川3424民初1707号。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若另一方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该债务用于个人事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参见:(2022)川3424民初1707号。

5.离婚后对未分割债务的处理
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未分割债务,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2021)川0603民初6135号。

在处理涉及离婚的民间借贷案件时,需要慎重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要防止出借人和借款人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夫妻逃避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离婚背景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 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确认。

首先,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不认可债务,需要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主要通过借贷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真实发生的,并且债务的发生是合理的,不是夫妻一方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而虚构的。

其次,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确认债务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借款人所负债务的用途,以正确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明确债权人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举证责任方面,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债权人需要在证明借贷真实发生后,进一步证明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借款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证明借款用途属于夫妻间共同生活所需的正常事由,而不是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事实和合意的举证责任。或者,根据善意相对人原则,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借款用途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即使借款实际上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证明标准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承担说服责任,即要求其通过证据将不确定的借贷事实转变为真实、明确的法律事实;而对借贷事实持否认态度或承认借贷事实但否认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应承担争点责任,只需为已经形成心证的法律事实增添一种合理的可能性,不需要证明这种可能性一定是现实,即只需证明其合理性即可。因此,债权人需要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存在,并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持否定态度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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