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债务性质认定

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关于单方面负债的债务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要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表达举债的意愿或者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果债权人仅因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偿还,法院不会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

一、主流裁判观点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参见:(2024)川2002民初1498号、(2022)川0704民初1056号、(2024)川13民终227号【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发生了由松到紧的明显转变,目的是为防止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债务“被负债”的现象发生】。

2.合伙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所负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另一方知情或参与,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2022)川17民终455号、(2024)川13民终447号、(2024)川13民终333号。

3.举证责任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2024)川2002民初1498号、(2023)川0191民初18332号。

4.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若另一方事后追认,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2024)川1703民初3628号【对于款项到底是基于借贷还是投资合伙关系产生,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判断,若仅有资金往来,无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事实,应认定为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2024)川13民终227号。

5.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

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若夫妻双方有固定收入且收入足以覆盖家庭日常开支,则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见:(2023)川0191民初18332号。

二、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确认的共同意愿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愿,则不在此限。”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判断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共同意愿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产生,但如果双方意愿不明确,特别是非举债方的意愿不明确时,需要裁判者依法判断。《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意愿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愿。因此,对于非举债方是否存在同意债务的意愿,需要根据表达方式来判断。

明示意愿的判断。如果夫妻双方都对债务有明确的签字意愿,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非举债方仅以共有财产人或配偶名义签字,则不应视为对债务的确认意愿,不属于“共同意愿”。原因在于:夫妻虽然共同拥有财产,但对债务的承担是一种不利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意愿表达,不能仅因为婚姻关系或共同财产关系就弱化对债务承担的明确意愿。

默示意愿的判断。如果非举债方在事后通过行为默示确认债务,则构成共同债务。例如,非举债方主动偿还债务或在债权人催债后表示偿还意愿,只要没有胁迫、欺诈或其他影响意愿真实性的因素,就构成共同债务。

单纯的沉默,即不表达任何意愿,特别是在明知负债或举债时在场但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现代社会中,夫妻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主导性越来越弱,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基于婚姻关系和明知而不表示就认定为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除了基于共同意愿认定共同债务外,另一种情况是举债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综合考虑“负债金额、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稳定性、当地经济水平和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等因素。

主要包括金额标准和用途标准。金额标准上,《民法典》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金额要结合当地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家庭收入的基本情况,但金额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结合用途。用途包括夫妻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开支,如衣食住行、日用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即使数额较大也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3)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认定共同债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债权人与举债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是否对非举债方有正当、合法的信赖利益,从而确定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法律制度的信赖利益。由于《民法典》之前存在许多关于婚姻法及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是否对法律制度的变化有信赖利益。

二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的信赖利益,如前所述,夫妻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独立性变化,也是考虑债权人对举债人配偶是否有信赖利益。

三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信赖利益,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范围,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发生时或履行中对非举债方是否存在合理、正当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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