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如果有人在借款凭证或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没有明确表示其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断其为保证人,那么法院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这意味着,只有当证据和事实能够明确保证人身份时,保证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在履行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的金额。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借贷关系中保证人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保证人身份的明确表述
法院认为,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23)川0113民初5156号、(2022)川1781民初1727号、(2023)川1024民初2167号、(2022)川1724民初70号。
2.签字确认保证人身份
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且债务人及保证人向原告出具借条的约定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参见:(2023)川0402民初2972号【被告秦某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被告秦某某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债务人徐某某及被告秦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的约定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徐某某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即应当认定被告秦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川1421民初419号、(2021)川0104民初13753号。
3.保证人身份的推定
法院认为,如果在借条上签字的人员未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但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则可以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参见:(2022)川3424民初94号。
4.保证人身份的否定
法院认为,如果签字人员明确表明其身份为见证人而非担保人,且出借人对此说法予以认可,则不应认定其为保证人。参见:(2023)川1024民初2167号。
5.保证人身份的免除
法院认为,如果保证期间不明,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参见:(2021)川0112民初9903号【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022)川0522民初931号。
二、律师提示
在实际的借贷纠纷处理中,由于借条等文件常常不规范,导致法院难以确定真实的法律关系,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因此,准确识别借贷关系中各方的身份,尤其是保证人的身份,成为了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保证人身份时需考虑以下三个要点:
- 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是法律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如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保证人身份的认定:在确定保证人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其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这可以是直接声明、标明保证人身份,或者通过其他事实和证据推断其明知是以保证人身份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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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身份认定后的法律后果:一旦第三人在主债权合同上签名,并且能够通过其他事实推断其为保证人,那么他将被认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一旦确定保证人身份,该保证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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