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多个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争议案件中,借款合同构成了与其他债务不同的独立法律关系,不应因其他业务或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否认其债务履行的义务。只要借款方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借贷,且出借方的主要业务不是资金融通,同时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法院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参见:(2023)川01民终3558号、(2023)川0904民初3251号【根据原告陈述及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某美实业公司向原告四川弘某公司借款40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由此建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21)川3221民初549号。
2.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法院指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果涉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违反了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参见:(2021)川3232民初91号、(2023)川0105民初23659号。
3.借贷合同的履行与举证责任
法院强调,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发生法律效力。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参见:(2023)川01民终3558号、(2023)川0403民初25号【借贷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除了要看贷款人是否提供借款,还要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应从双方举证情况和各自所承担的举证责任风险上进行分析】。
4.借贷合同的利息约定
法院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若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参见:(2022)川3334民初11号、(2021)川3221民初549号。
5.借贷合同的担保效力
法院指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若借款合同无效,相对应的抵押登记亦应认定无效。参见:(2023)川19民终1306号。
二、律师提示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考虑以下两个要点:
1. 以借贷为名,实则进行资金融通的企业间合同是无效的。《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指出,各类企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等,且企业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也明确表示,违反金融法规的企业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一些没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从事放贷业务,将其作为主要利润来源,这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因此必须予以制止,认定合同无效。
2. 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合同是有效的。虽然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在实务中通常不被认可,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没有违反取得资金的方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没有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则不应认定该类合同无效。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会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这类借贷行为不以放贷收益为主要利润来源,也不会影响国家的金融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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