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使用标准化的借款协议和收据,通常包含担保条款和严苛的违约责任,频繁向他人提供借款以获取高额利息,此类行为被视作职业放贷。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对于有效的担保,若担保人有过失,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主要考察出借行为的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等特征。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为职业放贷人,其抗辩将不被支持。
1.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人。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通常会考察出借行为的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等特征。参见:(2021)川0191民初25192号【本院认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人。】、(2021)川01民终22440号。
2.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参见:(2022)川0704民初1512号、(2022)川0704民初1508号、(2021)川01民终22440号。
3.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见:(2022)川0704民初1512号、(2022)川0704民初1508号。
4.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
因合同无效,协议内对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参见:(2022)川0704民初1512号、(2022)川0704民初1508号。
5.职业放贷人抗辩无效
被告抗辩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21)川01民初4501号、(2021)川0191民初25192号。
二、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需注意以下要点:
1. 职业放贷行为的界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同一出借人若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行有偿民间借贷,通常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判定依据包括:出借人频繁贷款;贷款通常伴随高利率或以其他名目收取高额利息;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放贷资格;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贷款;使用格式化合同和文件,具有高度标准化和通用性。
2. 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的职业放贷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条款同样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涉及的财产应返还,过错方需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各自承担责任。
因此,借款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需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逾期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同样无效,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若保证合同无效,且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若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其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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