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出借方与借款方协商同意,由出借方在贷款本金中扣除其代借款方支付给中介的服务费用(即砍头息),法院会对出借方与中介的联系、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实际上是为了规避法定的最高利率限制,那么这种安排应被视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该服务费用的支付约定无效,且该费用不应计入贷款本金。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四川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主要依据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中介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若被告主张款项为中介服务费,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中介服务费的合法性,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会认定中介合同无效。
1.中介服务费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会重点考察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中介服务合同或协议,及其具体内容,如服务内容、服务报酬等。若被告主张款项为中介服务费,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参见:(2022)川01民终1498号、(2024)川1681民初1337号、(2024)川0802民初2868号、(2021)川01民终18785号、(2022)川0184民初460号。
2.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若被告主张款项为中介服务费,但其提供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存在利益关系或证明力较弱,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参见:(2022)川01民终1498号、(2024)川1681民初1337号、(2022)川0184民初460号。
3.借款合意的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款项为中介服务费,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若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参见:(2022)川01民终1498号、(2024)川1681民初1337号、(2022)川0184民初460号。
4.款项性质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因素。若款项支付时间与中介服务事项不符,或被告在收到款项时未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参见:(2022)川01民终1498号、(2024)川1681民初1337号、(2022)川0184民初460号。
5.中介服务费的合法性
若中介服务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会认定中介合同无效。若中介服务费合法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法院会支持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参见:(2024)川0802民初2868号、(2022)川1781民初1954号。
二、律师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预先扣除利息,其中之一就是以中介服务费的形式。要判断预先扣除中介服务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 贷款发放时预先扣除中介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首先,要确定预先扣除中介费是否合法,需要考察出借方在放贷时是否有法律依据来扣除这部分金额。出借方声称代替借款方支付给第三方的中介费,需要先验证中介服务关系的合法性。根据《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中介方与合同一方存在利益关联,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其次,要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中介合同关系。如果中介方与借款方的利益一致,可以认为不存在独立的中介方,从而否定中介费的真实性,那么预先扣除的中介服务费可能并不存在,实际上是以中介费名义预先扣除的利息。
2. 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总额。
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将约定的本金数额的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扣除,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还款和利息。如果预先扣除的中介服务费或其他名义的费用实际上是利息的预先扣除,并且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将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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