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咨询丨民间借贷纠纷中,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复利该如何计算?

当借款人归还部分贷款给贷款人,并重新开具包含之前利息的债权凭证时,如果之前的利率未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新债权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可以被视为后续借款的本金。如果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加上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复利的情况,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普遍认为,只要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同时,法院会对复利计算进行调整,确保其不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

1.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复利的有效性
法院认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参见:(2022)川1002民初3960号、(2024)川0903民初2762号、(2022)川1402民初4773号、(2022)川0180民初6164号、(2023)川1322民初5873号、(2023)川0623民初5817号、(2022)川2022民初2321号、(2022)川1781民初1839号、(2024)川0623民初2447号、(2024)川1602民初1813号【经过核算,前期借款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在双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即《借条》中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2023)川0802民初3529号。

2.复利计算的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借贷双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前提是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参见:(2022)川1002民初3960号、(2024)川0903民初2762号【“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22)川1402民初4773号、(2022)川0180民初6164号、(2023)川1322民初5873号、(2023)川0623民初5817号、(2022)川2022民初2321号、(2022)川1781民初1839号、(2024)川0623民初2447号、(2024)川1602民初1813号、(2023)川0802民初3529号。

3.复利计算的调整
法院在支持复利计算的同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复利进行调整,确保其不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参见:(2022)川1002民初3960号【逾期还款复利本院调整为:以22,1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自2005年12月16日至2022年10月17日的金额为55,260.36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24)川0903民初2762号、(2022)川1402民初4773号、(2022)川0180民初6164号、(2023)川1322民初5873号、(2023)川0623民初5817号、(2022)川2022民初2321号、(2022)川1781民初1839号、(2024)川0623民初2447号、(2024)川1602民初1813号、(2023)川0802民初3529号。

二、律师提示

根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并约定将之前的利息计入后续借款本金。为了防止过高的复利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对复利的上限进行了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因复利引起的争议时,应考虑以下两点:

1. 明确区分复利、利息和罚息

利息包括狭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狭义的利息是指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按照法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是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收取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利息,通常比贷款期内利息高出50%,属于违约金。复利是一种计算方式,除了本金产生的利息外,之前未支付的利息也计入本金计算利息,形成复利。因此,复利是贷款人将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总额和未支付利息之和作为新的本金计算利息,即所谓的“利滚利”。

2. 对复利进行适度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民间借贷的复利进行适度保护,旨在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适当保护,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如果借贷双方在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重新开具债权凭证,原则上可以将凭证上的金额视为后续借款的本金,这体现了对双方意愿的尊重。但另一方面,对双方意愿有一定限制,如果约定的利率达到或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续借款本金,导致借款人应支付的本息总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则应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部分偿还导致本金减少,应以减少后的本金计算利息;如果本金多次减少,则应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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