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员工代收保证金竟然能构成“表见代理”?看法院如何判定丨成都合同律师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资金流转和保证金安排。然而,涉及到合同履行后的保证金退还问题时,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争议,尤其是在代理权限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应用,揭示了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代理行为如何有效,尤其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1日,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了《钢构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工程公司向钢结构公司购买520吨钢构材料,每吨价格5300元。工程公司还在合同签署当天支付了75万元定金,并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车货物的定金结清。根据合同,钢结构公司要求工程公司先付款才能发货,因此双方约定由工程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支付保证金,待货款结算后,钢结构公司将退还此保证金。

在实际履行中,工程公司通过不同的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支付了45.5万元的保证金,并通过案外人王某的账户支付了62万元。虽然双方就货款支付情况没有争议,但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钢结构公司通过滕某某(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账户退还了部分保证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滕某某是否有权代为收取钢结构公司退还的保证金。具体而言,法院需要判断滕某某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裁判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关于保证金的退还,虽然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钢结构公司应通过收取保证金的账户进行退还。尽管钢结构公司主张已经将保证金退还给了滕某某,工程公司对此表示异议,并指出钢结构公司未证明其在事后得到了工程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此,法院认定钢结构公司应退还62万元的保证金。

钢结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工程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支付了保证金,且滕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确实参与了相关事务,且钢结构公司在退还保证金时确实征求了滕某某的意见并执行了退还操作,但法院认为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具体而言,滕某某虽未获得工程公司正式授权,但由于钢结构公司有理由相信滕某某有权代为收取保证金,且工程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了滕某某是项目负责人,法院认为钢结构公司应当对滕某某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工程公司的诉求,支持了钢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律师提示——表见代理的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滕某某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被正式授权,但由于某些外部因素,使得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使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代理人没有授权:代理人在没有获得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代表行为。
2.第三方信赖: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进行代理,通常依据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以及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联系。
3.第三方的善意: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未能察觉代理人并未被授权,且没有过失。

在本案中,滕某某虽然并未获得正式授权,但工程公司未对其行为表示反对,且钢结构公司合理认为滕某某有代理权限。因此,滕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钢结构公司退还的保证金行为最终对工程公司产生了法律效力。

总结:本案通过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明确了公司员工代为收取保证金的法律后果。虽然滕某某未获得工程公司授权,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且与钢结构公司有长期交易关系,使得第三方(钢结构公司)有理由认为滕某某有权代理。法院最终支持了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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