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丨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起判决告诉你答案

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长期合作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往往未必会以书面形式存在。然而,缺乏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交易关系的缺失。本文通过一个木材买卖纠纷案例,探讨了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依据交易习惯、凭证和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深入理解当事人在遇到交易纠纷时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

一、案情简介

案件涉及的是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之间的木材买卖合同纠纷。陈某在2016年租赁了一处木业加工厂并开始从事木材加工,而刘某甲在2019年借用该厂场地从事木材经营,并雇佣了甫某某作为“厂长”以及刘某乙作为仓管员。刘某甲与陈某的交易历史由来已久,其中涉及多个木材采购和货款支付的行为。

2019年11月30日到12月13日期间,甫某某联系陈某订购了七车桉木单片,并由仓管员刘某乙负责验收货物,并通过电话确认数量和欠款。刘某乙代签《进仓单》并由刘某甲口头授权,形成了一个用于确认收货的凭证。此后,陈某继续向刘某甲供货,而刘某甲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部分货款。然而,直到2020年9月26日,刘某甲支付了部分货款7万元,其中的37230元被认定为用于支付之前的货款,而剩余的193415元仍未支付。

在后续的催款过程中,刘某甲承认仍欠款19万余元,但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还款。最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支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1.陈某与刘某甲之间是否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2.谁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具体金额是多少。

二、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陈某与刘某甲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交易行为及证据,可以确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进仓单》作为收货凭证,能够表明刘某甲确认收货并承担相应的货款支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约支付货款。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甲应支付193415元的货款,剩余37230元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但应以较为合适的年利率和起算点来计算。

关于其他被告:

1.木业公司:原告主张木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木业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此合同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刘某乙:刘某乙作为仓管员,仅是刘某甲雇佣的员工,代签《进仓单》并非其个人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亦未与陈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93415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2年10月9日起,按3.65%的年利率计算)。其他诉求如木业公司和刘某乙的连带责任要求均被驳回。

三、律师提示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认定,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长期合作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以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陈某与刘某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尤其是刘某乙代签的《进仓单》体现了刘某甲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被视为确认了买卖合同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很多买卖合同在长期合作或便捷交易的背景下没有书面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行为、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据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实践中的风险与建议:

在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因操作便捷或信任长期合作伙伴,可能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交易。但这也带来了风险。尤其是在纠纷发生时,缺乏书面合同会使得当事人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建议企业在交易时,尽量规范交易流程,并确保签署书面合同或相关单据以保障自身的法律权益。

此外,对于送货单、收货单等文件的填写应格外谨慎,应核实签收人的身份和授权,必要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书面确认。这不仅可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也能在发生纠纷时作为有效证据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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