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充满争议的话题。尤其是在合资企业中,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引发围绕“查账权”的法律纠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引发法律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中外双方股东持股比例各半的企业,因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最终导致股东之间就查阅公司账簿发生诉讼。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厘清了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边界,更明确了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我们希望能帮助更多企业与股东了解股东知情权的合理界限,预防和化解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外双方各持股50%。根据该公司的章程及双方签署的合营合同,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股东委派3名,外方股东委派2名。董事长由中方股东指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则由外方股东指派。根据双方的约定,董事会的决策原则上采用多数决机制,但对章程修改、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增资扩股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此外,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4名董事到场方可有效召开并通过有效决议。
然而,自2020年起,因合资双方之间发生冲突和分歧,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作为股东之一的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以股东身份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查阅。
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股东查阅权诉求,判决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2024年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但驳回了股东提出的其他查阅请求。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不服二审结果的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提审此案,并最终作出新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请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对此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该股东提出的全面查阅请求,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全部公司账簿资料,并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具有明确的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责令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开放查阅并允许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至实际提供日为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公司还须提供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全部账簿资料,允许股东指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账目开展审计。
二、股东知情权法律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和管理决策的知情利益。在我国《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下,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为股东的查阅权,即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文件档案进行查阅和复制的权利。这一权利通常是股东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公司文件材料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属于公司公开文件,股东可以自由地、不受特别限制地进行查阅与复制,这些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类涉及公司的核心经营机密,属于非公开范围,例如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等材料。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未明确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立法明确了股东在必要时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及其原始凭证,甚至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参与查阅与审计,以进一步保护股东的利益。
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公司法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性约束条件:
首先,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明确的查阅申请,并说明合理的查阅目的;
其次,公司有权对股东提出的查阅目的进行实质审查。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目的确实不正当,或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若公司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股东可请求法院介入,强制执行查阅请求。
在最高法院所审理的本案中,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张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目的”,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解释,只有在公司证明股东存在自营或者为第三方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等明确不当情形时,才可以认定股东的查阅权存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公司未能满足这一举证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查阅全部账簿并指定专业机构审计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提示
本案的判决具有明确的法律指引意义,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同时也重申了公司在股东查阅请求面前的举证责任。这一判例清晰地告诉公众及企业,股东依法享有广泛的查阅权利,公司若想限制或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当目的。
对企业而言,建议公司及股东在合营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实现路径作出更详细、更明确的安排,以避免公司治理僵局及纠纷;同时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也应注意清晰地说明查阅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争议。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股东权利的积极保护,突出了对公司透明度和规范治理的法律导向,将对今后类似纠纷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