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提升生产效率、更新设备设施,会经常购置新的设备。但新设备购入后,在税务处理上如何进行扣除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常遇到的难题。尤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最新政策的背景下,企业应如何准确、高效地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从而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本文将以实际案例详细解答企业关心的这一问题。
一、示例说明
假设A公司在2024年8月购买了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总价值为360万元,该设备非房屋及建筑物类的固定资产,并在购入当月投入生产使用。根据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折旧期限为10年,净残值假定为零。
面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财务人员联系税务部门咨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37号公告,即《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或器具,可选择一次性计入购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直接扣除,而无需按照年度逐年折旧。
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设备购买价格为360万元,完全符合上述公告一次性扣除的条件,因此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当年8月至12月的会计折旧金额计算为:360万元÷10年÷12个月×4个月=12万元;税务方面则可以直接一次性扣除全部360万元。由此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调减金额为税务允许扣除额减去会计折旧金额,即360万元-12万元=348万元。
二、律师提示
在具体操作中,财务人员需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在该表的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分别填写: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为120,000元(即12万元);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为3,600,000元(即360万元);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为3,480,000元(即34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年起,即2025年度,该设备在会计上的全年折旧金额为:360万元÷10年=36万元,而税务方面因为已一次性扣除完成,不再进行折旧。因此2025年度在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作纳税调增36万元(即会计折旧36万元-税收折旧0元=36万元)。
最后特别提醒企业:针对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该政策。一旦选择确认适用一次性扣除,今后年度不得再更改。因此,企业应慎重考量,做出适合自身经营实际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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