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税务代理专家”毁了企业!虚开发票的风险远超你想象丨成都税务律师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一次性曝光了四起涉税中介违法案例——近3亿元的虚开发票、29家空壳公司、22家冒牌企业、313份“白条”…这些数字背后,是中介机构借用专业外衣勾连不法分子,假借代办之名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黑色产业链。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税收,更让诚信经营者蒙受损失。本文将结合案件细节和相关法规,以专业税务律师的视角还原案情、分析罪责,并提醒企业如何远离涉税陷阱。

案件 主要违法行为 已判决/处理 简要结论
黑龙江牡丹江市税务局案件 代理办税人员王大勇勾结税务人员,在未经委托人知情的情况下替他人办理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价税合计2.53亿元。 王大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涉案税务人员被判刑一年至四年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税务部门对12户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立案检查。 涉案人员利用涉税专业服务身份协助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犯刑法的同时也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安徽滁州会计服务公司案件 安徽盛乾会计服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在未取得客户授权且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冒用4家被代理企业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398万元。 2024年1月胡洋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税务部门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单,对2户下游受票企业处罚。 虚构交易、冒用他人名义为他人开具发票属于虚开行为。涉案主体在代理记账、办税服务中逾越了“实事求是”的红线,既承担刑事责任,也面临行业监管和信用惩戒。
内蒙古兴安盟财务咨询公司案件 兴盟中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倪冬雪控制29家空壳企业,向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50份、价税合计1.33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8份、价税合计0.76亿元。 2025年2月倪冬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税务部门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失信名单,对139户下游企业立案检查。 大规模设立空壳公司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中虚开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接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同步查处。
山西阳泉易创商务公司案件 阳泉市易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宇宙为虚开发票团伙注册22家空壳公司,提供发票领取、代理记账等服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5份,价税合计2.15亿元;接受虚开发票582份,价税合计3.47亿元。 2024年5月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任宇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税务部门将公司及其控制人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单,对14户下游企业立案检查。 公司和个人长期通过空壳公司为虚开发票团伙提供发票及代理记账服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重在剥夺自由并处以罚金,税务机关还通过失信名单和行业禁入强化惩戒。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理和量刑依据

中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犯罪数额和情节分别判处刑罚:金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依次递增。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不得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这一行政法规为刑法中的“虚开”行为提供了具体判断标准,即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包括发票所载货物、金额、交易主体等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

二、涉税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担代办纳税申报、代理记账、发票申请等职能,但法律要求其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行政规章。依据税务总局颁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涉税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限制执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措施,并对其从业人员给予行业禁入处理。本次通报中,四家涉税中介均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限制执业的行政处罚,说明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涉税服务行业的信用约束力度。

三、实务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质交易 vs. 形式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所列物品、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或利用空壳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开具发票,则构成虚开行为。有些企业存在“以票据调账”的惯常做法,如企业有真实采购但票名与交易不符,仍会被认定为虚开。争议焦点在于:

主观目的是否以骗税为限。《刑法》205条并未要求必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才能定罪。实务中通常只要虚开发票导致税款损失或破坏发票管理制度即可入罪。

实质交易被夸大或拆分如何处理。有些单位先真实购销货物,再通过多家中介拆分或虚增金额开票,伪装成多笔交易。即便有实物基础,只要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不符,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2)涉税中介与税务人员勾连的法律风险

牡丹江市案件和阳泉市案件显示,中介机构与税务人员内外勾结、利用职权办理虚假企业登记、滥开发票,既损害国家税收安全,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除了刑事处罚外,涉案的公职人员同时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开除等处理。企业若通过行贿、利益输送等方式谋求税收优惠或违规开票,也可能触犯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风险极高。

(3)下游受票企业的责任

四起案件中,税务机关不仅查处开票方,还对大量接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进行立案检查,对严重者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接受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成本核算的,属于虚假抵扣,应补缴税款、罚款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时应履行必要的真实性审核义务,避免因贪图省事而被牵涉进刑事案件。

四、律师提示

  1. 选择合法中介机构。企业委托涉税业务时应查验机构的执业资格、信用记录,签订明确的书面委托协议,并对重大事项保留授权记录。避免以低价为诱饵的“代理开票”或“外包记账”服务。
  2. 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加强发票管理和合同审批制度,凡需开票业务由专人负责;每张发票应对应真实交易资料,严禁重复报销和拆分开票。通过税控平台核验供应商发票信息,发现异常及时拒收。
  3. 防范员工与外部机构勾连。企业应建立涉税风险监测机制,发现财务人员与外部中介频繁交易、返佣等迹象时及时调查。建议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明确违规成本。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遇到发票管理、税收政策适用疑问或涉及违规风险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采用“行业潜规则”解决问题。一旦涉案应尽快委托律师参与,依法主张权利和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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