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号称做平台生意,明明每单都收7%服务费,却在账上“神秘消失”;另一家“灵活用工平台”注册资本零实缴、员工零人数,却能开出近10亿元发票;还有网络货运平台,进项几乎全是“油票”,路桥费、维修费却像从未存在过——这些听起来像“行业潜规则”的操作,为什么会在一次次稽查中被精准击穿,甚至把企业推到刑事审理门口?如果你也经营平台、使用灵活用工、或在成本票据上承受压力,这三起被公开曝光的案件,可能比任何“合规培训课”都更直观:哪些动作看似聪明,实际上是在给自己埋雷。
202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近年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典型案件。三个案件分别对应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三种常见业态。通报的共同指向很明确:平台经济的“线上化、跨区域、交易分散”并不会天然带来监管真空,相反,平台沉淀的数据、资金流与票据流一旦出现结构性异常,就可能成为稽查突破口。一些企业将平台模式“技术化包装”为避税外衣,把本该依法确认的收入、成本、代扣代缴义务,拆分、挂账、回流或虚构,最终在税收征管与刑事追责的双重风险中付出沉重代价。
一、三类平台的三种“典型打法”
(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费“消失”与代扣代缴义务“缺位”——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
从公开处理信息看,嫲嫲团公司经营“嫲嫲团”网络交易平台,平台与入驻商家结算货款时,每笔订单会向商家额外收取7%的平台服务费。税务机关在风险研判阶段获得线索,指向该公司与多个关联人账户之间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转,且银行流水与纳税申报数据差异较大。基于“资金流—申报表”明显不匹配的特征,税务机关对其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核对账簿后发现,该公司对平台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异常:本应作为收入确认并依法申报纳税的服务费,被刻意计入“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形成长期挂账。简单说,就是把“应当确认为收入的钱”记成“以后要还给别人的钱”,以此在人为降低当期收入与应税基础的同时,让申报数据看起来“没那么赚钱”。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具货款与服务费的结算凭证、交易记录时,公司人员以“通过第三方转账”“账号已注销”等理由推脱,并拒绝提供与供应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企业这种不配合的反常表现,反而进一步强化了稽查部门对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判断。
为突破证据链条,税务机关通过依法调取银行流水、约谈平台内经营者等方式进行交叉核验。核验结果显示,嫲嫲团公司存在将申报数据与实际流水差额留存在“其他应付款”中的操作,最终形成少申报收入3477.93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297.29万元的违法事实。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常被忽视但风险极高的点:平台为推广APP雇佣推广人员并支付劳务报酬,却通过个人账户发放,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75万元。也就是说,平台不仅在企业端税负上做了“账面手术”,还在个税环节留下了“制度性缺口”。
处理结果层面,税务机关于2024年1月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同时,税务机关辅导督促其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并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案件及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且本案中还涉及关联人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等线索,一并进入进一步调查视野。
(二)灵活用工平台:零实缴、零人员,却“承接”近十亿元业务——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合众易薪公司对外定位为“灵活用工平台”。税务机关核实线索时发现多个高度异常的基础事实:其注册资本实缴为0,自有员工人数为0,但却累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9.73亿元。与此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还在全国多地多家“人力资源类”公司任职,且这些公司多数已注销。这一类“人员高度交叉 + 关联企业批量注销”的组合,在涉税风险识别中往往意味着组织化、链条化操作的可能。
进一步实地走访显示,该企业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空无一人,大门紧锁,物业反馈企业长期无人办公且拖欠物业费。税务机关依法调取对公账户近3万条转账记录后,发现收款人姓名用字高度相似、存在家族化特征,并出现相同地点、相近时间集中提现的异常行为。更关键的是,税务机关将开票信息与下游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部分下游企业在职员工同时以“正式员工”身份领工资,又以“灵活用工人员”身份通过合众易薪领取劳务报酬,存在明显身份重叠;同时,这些员工的社保与个税工资基数偏低,但以“灵活用工”名义取得高额报酬,显著背离正常用工与薪酬结构。
在询问调查中,多名“打两份工”的收款人明确表示,自己实际是下游企业正式员工,企业为少缴社保费与个人所得税,将部分工资通过合众易薪以“灵活用工”名义发放。另一些姓名相似、集中提现的收款人则坦言,他们系下游企业负责人的亲属,银行卡由企业负责人控制,集中提现后资金再交还企业负责人。税务机关据此锁定15家下游企业进行约谈,相关负责人在证据面前承认:通过将亲属及正式员工包装为“灵活用工人员”、虚构业务往来,由合众易薪虚开服务费发票,达到转换工资与分红性质、偷逃税款、套取资金的目的。
最终查实,2019年至2023年,合众易薪以所谓“灵活用工”业务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将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查处。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网络货运平台:进项几乎全是“油票”,路桥费却“消失”——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专票案
运是滴公司主营业务为通过线上整合货主与个体司机资源,充当运输服务“中间商”的网络货运平台。税务机关于2022年3月接到线索,指向其上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在分析运是滴的进项发票结构时发现明显异常:以2021年为例,公司累计收到上游8家企业开具的16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88亿元,且几乎清一色为“油票”,燃油成本占比接近100%,远超行业常态。合规网络货运平台即便燃油成本占比较高,也通常会伴随一定比例的路桥通行费、车辆维修费、司机劳务费等进项发票结构,而该公司申报表上几乎看不到其他进项,构成典型风险画像。
实地检查时,公司基本停摆,员工解散、财务负责人离职,仅少数人员维持。面对询问,公司提交大量运输合同、票据及车辆运行轨迹材料。检查人员对合同进行核查发现,合同多为无金额的制式框架合同,关键交易事项依赖补充协议;更致命的是,将合同、运单与发票信息交叉比对后,从货物名称、数量、运输路线、抵达时间到交易金额等核心要素几乎全面不一致。为核实轨迹真实性,税务机关对发票备注栏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走访,有人承认曾向运是滴出售个人手机定位与车载北斗导航轨迹信息,也有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该平台。换言之,“运输轨迹”可被购买,“运输合同”要素对不上,“业务真实”自然难以成立。
资金流向的追踪最终形成闭环证据: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普遍存在扣除部分“手续费”后回流至运是滴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快进快出、当日回流”操作。这一模式在涉税案件中非常典型,实质是以虚构交易制造“票—款”表象,赚取“开票费”,并向下游输出可用于抵扣、列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是滴在检查期内累计接受上游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向下游37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税务机关依法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将下游企业线索移送查处。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二、律师解析,三案背后的共同法律逻辑
这三起案件表面上分别表现为“隐匿收入偷税”“灵活用工虚开”“货运平台票据链条”,但从税法与票据法的底层逻辑看,核心都围绕三个关键词展开:收入真实性、业务真实性、代扣代缴与发票合规。
第一,平台服务费并非“过路钱”,满足收入确认实质就应依法申报纳税。
网络交易平台常见的合规误区是把平台服务费理解为“代收代付”“暂收款”,认为只要资金最终结算给商家,平台就不产生应税收入。但从通报披露的事实看,嫲嫲团平台按每笔订单向商家收取7%服务费,这是平台向商家提供撮合、技术服务、流量与交易保障等综合服务的对价,具有明确的交易基础与定价机制。此类收入一旦被刻意挂入“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且长期不结转、不确认,配合资金分流或不完整结算凭证,就会落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风险区间。税收征管意义上的“偷税”,本质上并不取决于企业给账上贴了什么科目标签,而取决于交易实质与纳税申报是否真实一致。
第二,代扣代缴情形下,“用个人账户发钱”不会让法定义务消失,反而会放大风险。
在平台推广、劳务外包、达人带货、地推拉新等场景中,平台往往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只要法律关系与支付性质构成代扣代缴义务,支付路径是对公还是对私,并不改变扣缴义务本身。嫲嫲团案反映出的典型问题是: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向推广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未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金额达到472.75万元,最终不仅需要补税,企业还会面临相应罚款与信用惩戒,并可能牵出账户出借、资金回流等更深层合规问题。对企业而言,个税扣缴情形是“硬约束”,不是“可协商项”;对个人而言,被动“少缴”并不等于风险消失,后续更正申报与补缴情形同样会影响纳税信用与合规记录。
第三,“灵活用工”不等于“灵活开票”,更不等于可以把工资、分红换个名字就规避税社保。
灵活用工本应解决短期、临时、项目制用工的效率问题,但合众易薪案揭示的却是其被异化为“票据通道”。当正式员工身份与“灵活用工人员”身份重叠,且社保个税基数偏低、同时通过平台领取高额“劳务报酬”,再叠加亲属银行卡集中提现并回流企业负责人,就很难被认定为真实独立劳务服务关系,反而更接近于以虚构服务费名义进行工资拆分、利润分配变形与资金套取。这里的法律风险不仅在税务端,还可能触发劳动用工合规、社保缴费、公司治理与刑事风险的叠加: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开票方、受票方、介绍方都可能被纳入追责链条。
第四,网络货运的“数字化证据”既是优势也是红线:轨迹可核验,虚构更易穿透。
运是滴案中,合同要素对不上、轨迹数据可购买、资金快进快出并回流个人账户,这三类证据共同指向“业务虚构”。在增值税体系下,专票抵扣与成本列支高度依赖业务真实性。一旦货运平台以“虚构运输业务 + 虚假轨迹/运单 + 票款回流”方式运行,本质上就是将平台撮合能力异化为“发票生意”。此类案件的处理通常不会止步于税务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行为在刑事层面具有极高敏感度,尤其当金额巨大、链条完整、主观故意明显时,往往会出现税警协作、刑事立案、检察起诉与法院审理的连续推进。
三、常见误区,从“看起来像”到“法律上成立”差的往往是一整套证据
围绕三案,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其实是“业务性质”的认定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其一,平台服务费到底是收入还是代收代付?
判断关键不在企业怎么说,而在交易结构是否显示平台对服务费享有支配与收益权,是否提供了独立可识别的服务,是否形成稳定费率与结算规则,是否在账务、合同、结算单、对账单、系统订单中可相互印证。把服务费挂在“其他应付款”,如果后续能完整证明确系应付给特定主体、且真实支付并有对应法律关系与商业理由,仍有可能讨论。但如果长期挂账、无法提供完整结算凭证、资金流又显示实际留存或分流,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隐匿收入并构成虚假申报。
其二,“灵活用工”到底是合规用工创新,还是把劳动关系包装成服务关系?
判断核心看人员独立性与业务实质:劳动关系强调从属性与管理控制,劳务关系强调独立提供服务并自负盈亏。若同一人既是企业正式员工,又通过平台“二次领取报酬”,且企业用社保低基数、平台高报酬的方式组合,通常会被认为是在规避社保与个税的合规成本。更严重的是,若出现“亲属卡集中提现—回流负责人”等迹象,往往意味着交易链条的主观故意与虚构程度更高,争议空间会被急剧压缩。
其三,网络货运是否真实发生运输?
在货运场景中,业务真实性通常应能由货主需求、运单、司机承运、轨迹、签收、结算、费用构成等多维证据闭环支持。若进项结构异常到“几乎全是油票”、路桥费等刚性成本缺失,同时合同与发票要素对不上、轨迹可买卖、资金回流个人账户,这些事实往往足以形成“整体不真实”的判断。很多企业误以为“材料做得像”就能过关,但在数据化监管与跨部门协查下,越是模板化、批量化的材料,越容易露出一致性过高、逻辑不自洽的破绽。
四、律师提示,平台企业该补的不是“发票”,而是“内控与证据”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到,平台企业涉税风险往往不是某个单点错误,而是商业模式、财务处理、票据管理与用工安排共同作用后的结果。一旦形成链条化操作,税务机关通常会通过资金流、票据流、业务流、人员流的交叉验证建立证据闭环,企业再以“记账习惯”“财务疏忽”“行业惯例”抗辩,往往难以成立。
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服务费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平台系统订单、结算单、对账单与账务处理要一致,避免通过不当科目挂账制造“低流水”假象。涉及自然人劳务报酬的,应建立代扣代缴流程与台账,确保支付路径、合同文本、申报与扣缴一致。
对灵活用工相关企业与用工单位而言,首先要厘清适用场景:灵活用工不是“降税降社保”的工具,更不是“开票通道”。应关注人员是否真实独立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身份重叠、报酬结构是否合理、社保与个税基数是否与实际用工匹配;对外包与平台合作要做尽职调查,重点核验平台人员、系统、履约能力与业务真实性,避免被卷入虚开链条成为“受票端”风险承受者。
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业务真实性证据体系尤为关键:合同要素、运单信息、轨迹数据、签收凭证、结算与费用结构应能相互印证;对异常“油票”结构、资金快进快出、手续费回流等高危模式要保持绝对警惕。凡是以“只要给你票就行”“费用都能解决”为卖点的合作方案,往往意味着把企业推向刑事风险边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涉税问题具有很强的个案性与证据依赖性。企业一旦出现被稽查、被约谈、被要求说明资金流与业务真实性等情形,务必尽快在专业税务师与律师协助下梳理事实、固化证据、评估行政与刑事风险边界,选择合适的应对路径。本文基于公开案例进行一般性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若您正处于具体争议或调查程序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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