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连续曝光6起典型涉税违规案件,企业合规该从哪里补课丨成都税务律师

很多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诱惑,中介一句“我们有办法帮你把税负降下来”,再配上一份看起来很完整的合同和一摞发票,似乎就能把成本做“合理”、把利润做“漂亮”、把优惠拿“稳”。问题是,这些看似专业的操作,背后到底是合规筹划,还是把企业推向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甚至资质造假的深坑。

一、总体概况

2026年1月8日,辽宁、江苏、宁波、吉林、四川、陕西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披露并查处了多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有的中介把客运司机包装成研发人员帮企业维持高新资格,有的用空壳个体户流水线式开票,有的把天价顾问费做成资金回流的通道。

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非常清晰的共同点,涉税中介并非只是“代账报税的外包服务商”,一旦利用专业身份、掌握企业账税信息和办税权限的便利,去组织空壳主体、虚构交易链条、包装资质或诱导客户“节税”,就可能从合规服务提供者迅速滑向风险制造者,最终不仅中介自身面临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移送司法追责,下游受票企业同样会被同步处理,企业负责人往往是“以为买了服务”,实际买到的是一整套违法风险。

这组公开案例大体可以归纳为两条链路。

第一条是围绕资质与优惠政策做“包装”,通过虚构研发活动、伪造研发人员和委托研发合同发票等材料,维持或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及相关优惠与补助。

第二条是围绕成本费用与发票做“工程”,通过控制或注册空壳个体户、空壳公司,虚开或介绍虚开发票,把并不存在的“服务费”“咨询费”“营销费”等变成企业账上的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套取资金、赚取开票费或好处费的目的。两条链路看似不同,底层逻辑一致,都是用“形式要件”去替代“真实业务”,用合同、发票、走账去拼装一套看起来闭环的交易,但在税务稽查的视角下,真实性永远绕不开人员、资产、业务痕迹、资金流向、成果交付与商业合理性这些硬指标。

二、律师专业解读

第一,资质包装类的典型案件。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既以“高新技术企业”身份出现,又作为涉税中介对外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线索时注意到,某高新技术药企申报材料显示研发人员占比达到50%,但研发费用结构却极不匹配,委托研发费用占比超过80%,且金额每年超千万元。一个自称拥有“庞大研发团队”的企业,却把核心研发活动大量外包给受托方,这种结构性反常直接触发了真实性核验。进一步查验发现,两家受托方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在系统信息中均呈现“无员工、无固定资产”的特征,这与承接高额医药研发项目的基本能力明显不相符。为核实研发人员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要求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涉案人员很快提供了19人的信息,但逐一核实后出现大量空号。专案组继续深挖,最终查明这些所谓“科研人员”在相关期间实际是某汽车公司的客运司机,显然不具备医药研发能力和参与条件。案件最终查实的事实框架是,徐驰通过操控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虚构研发服务并提供虚开发票,帮助该药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少缴税款233.99万元,并涉及帮助两家空壳公司骗取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的线索。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作出以少缴税款0.5倍计的罚款116.99万元等处理,并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公安机关对徐驰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案件对企业端的警示意义非常直接,高新资格的核心不在“材料写得像”,而在研发活动、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结构与成果的真实存在与可核验性,任何用外包发票、虚构人员去“补齐指标”的做法,本质上是在用高风险去换短期税负收益,一旦穿透核验,后果往往是税款、滞纳金、罚款叠加,甚至牵涉刑事风险与补助追责。

第二,成本费用与虚开发票类的链条化案件,这类案件在公开披露中占比更高,也更贴近企业日常经营里“服务费”“咨询费”“推广费”的高频场景。无锡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的案件呈现出典型的“集中开票、信息高度关联、资金回流”的特征。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中介所代理的宜兴九洲封头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收到4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多为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金额与频次与企业业务规模不匹配。系统数据进一步显示开票地址相同,4户个体工商户几乎只有销项发票、没有相应进项发票,发票流向高度集中,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更值得注意的是,这4户个体工商户同样由苏瑞记账代理,登记地址与受票企业经营地址重合,登记业主信息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明显关联。税务机关调阅账册凭证后发现,受票企业未留存与发票内容对应的服务协议,也无法提供成果交付、验收记录等关键证据,财务人员对服务内容说不清。联系登记业主核实后,业主普遍表示对开票不知情,结合账簿核查中缺少房租水电工资等经营性支出、缺乏场所和从业人员等事实,空壳特征进一步坐实。资金流水核验显示,多数款项在个体户账户收款后迅速转出,经多轮流转最终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回流闭环击穿了“真实交易”的表象。案件最终查实,2019年至2024年间,苏瑞记账通过该模式帮助宜兴九洲封头与江苏振浩环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两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实施细则关于税务代理人责任的规定,对涉税中介作出以少缴税款0.5倍计的罚款204.86万元等处理,并将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虚开发票行为的规定对空壳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对受票企业依法处理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而言,这类案件的“危险信号”非常典型,短期集中取得外部服务类发票、上游主体缺乏经营要素、合同与交付证据缺失、款项以各种方式回到关联方个人账户,这四个要素一旦同时出现,就几乎注定会被认定为虚构交易,税前扣除与进项抵扣都会面临否定风险。

第三,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则把“天价顾问费”背后的交易实质讲得更透。线索起点是甬九财税在4年内多次以财务税务顾问费名义向同一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100万元。作为知名度不高的小微中介,对同一客户年均顾问费高达25万元,收费水平接近行业头部,这本身就具备异常性。进一步梳理发现,甬九财税对大部分客户开具的是记账代理等小额发票,但对两家企业集中开具大额顾问费发票,其中一家累计100万元,另一家累计20万元。调查过程中还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4月才接手、之前情况不知情”的情形,配合资金核验中发现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顾问费、款项存在回流的迹象,最终指向虚开发票与虚列成本。公开信息显示,税务机关查实甬九财税帮助其代理的某企业通过预提费用等方式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105万元,同时甬九财税自身还存在虚列费用238.34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金额10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并存在涉税委托协议应报送未报送70余条、涉税文书与工作底稿留存不全、部分从业人员未申领信用码等情形。税务机关据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等处理,并对其所代理企业依法处理处罚。这个案件对企业法务的现实启示是,涉税服务费并非不能高,但必须经得起商业合理性与服务真实性的双重检验。顾问服务的交付物、工作底稿、会议纪要、风险提示与建议书,实际参与人员、工时投入、问题闭环,这些才是费用真实性的“硬证据”。只靠一纸合同加一张发票,尤其是资金走个人账户,很难在稽查中站得住。

第四,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呈现出“流水线式虚开”的组织化特征。税务机关根据公安部门转办线索发现,吉林省内37家个体户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系统查询显示这些个体户的办税人员均为弘成财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王博,两年内累计领用发票2000份。实地核查发现登记地址多为普通居民住宅,现场无经营痕迹。更具指向性的是,这些个体户关键岗位人员交叉、地址重叠,开票额度被精准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下,存在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风险特征。发票内容还多涉及砂石、宣传推广费等品类,与其登记经营项目不符,且常以相同开票地址集群式向同一受票方开票。专案组收网行动中查获大量公章、税控设备、银行卡、虚假合同等作案工具。进一步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起,该团伙除利用既有37家个体户外,还注册或接管39家空壳个体工商户,并在代理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税控系统虚构业务对外虚开发票牟利。最终查实操控76家空壳个体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82份,非法获利94.26万元。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虚开发票的规定将相关行为定性为虚开,并按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涉案人员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端来说,这类案件最容易发生在采购端或费用端“图省事”,只要对方承诺“可开票、可包税、可抵扣”,就忽视了供应商尽调与业务真实性核验。事实上,虚开链条越“工业化”,票据越“标准化”,越容易在大数据画像下暴露出相同人员批量领票、相同地址集中开票、额度控制踩政策边界等模式化特征。

第五,四川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把涉税中介如何利用代理记账权限牵线虚开讲得更直白。线索来自举报并由公安移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其代理企业成本异常波动、费用构成不符合行业规律,多家企业上游外省企业高度重合,存在有进无销、服务费咨询费发票明显增加等风险信号。资金核验发现部分代理企业对上游付款当日或次日即发生公转私,经多渠道拆分转移回流至被代理企业账户,涉及交易2000余笔。调查显示,广元铭慧以帮助节税为名,与代理企业签订财税代理服务合同,实际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真实资金流转的情况下,零成本为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涉及金额239.46万元,同时还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寻找外省空壳企业提供开票服务,并按票面金额3%至3.5%收取好处费,帮助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份,涉及金额938.30万元。最终查实累计为代理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184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涉案人员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对其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处理。这个案件最值得企业负责人警惕的一点是,中介机构掌握企业的账务数据、申报节奏与票据口径,能够反向塑造企业的成本结构和利润表现,一旦中介“拿捏”了企业对税负的焦虑,极易通过合同话术把违法路径包装成“筹划方案”。企业如果把涉税合规外包给中介,却不保留内部复核与审批机制,就等于把风险的闸门交给了外部人员。

第六,陕西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则体现了“空壳企业矩阵”式的开票生意。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卡尔曼公司代理纳税的两户咨询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为同一人,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与卡尔曼公司高度重合,且出现中介机构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的反常情形。实地走访与开票记录分析显示,这两户企业既无资质也未开展经营,却与卡尔曼公司频繁相互开票。进一步查询发现卡尔曼公司及相关企业的办税人员、领票人、开票人均指向实际控制人黄祖宾。沿线筛查又发现另外7户企业存在相同疑点,注册地址重叠、注册时间相近、实际控制人高度集中,下游受票企业也高度重合。现场核查显示除卡尔曼公司外,其余9户企业经营场所无标识、无人员、无经营痕迹。资金溯源覆盖110户下游受票方及相关个人账户,查证开票双方并无实质性资金往来,但发票开具后出现不符合业务逻辑的小额资金划转,并最终流向黄祖宾等相关人员。黄祖宾供述其利用本人及家属身份信息注册并实际控制10户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在线转账及现金交易向110户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收取开票费,并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制造表面上有进项有销项的“正常”假象。案件查实,2018年至2023年间操控9户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039份,涉及金额6952.35万元,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46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相关人员被提起公诉,案件在审理中,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对企业法务而言,这种“矩阵式开票”对抗的是形式审查,但抵不过穿透式核验。只要沿着人员、地址、办税角色、下游集中度和资金去向做关联分析,所谓的“业务分散、主体众多”反而会成为证据链更完整的反向佐证。

把上述案件放到法律框架下看,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能否证明存在与发票内容匹配的业务实质。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为自己或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禁止让他人开具不符业务的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实践中,企业最常见的误区是把发票当成“交易本身”,认为只要有合同、有发票、账上付款就等于真实发生。稽查中判断真实性的路径通常是反向验证,服务是否可被交付、交付物是否存在、服务成果是否被企业内部使用并产生商业价值,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人员、资产、资质与成本结构来支撑该项服务,资金是否遵循正常商业逻辑流向服务方并用于其经营。只要在这些要素上出现明显断裂,合同和发票往往会被视为形式包装。

第二,涉税中介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尤其是中介“帮助导致少缴情形”下的法律后果。税收征管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人的责任作了明确约束,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情形税款与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可以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与少缴税款挂钩的罚款。部分企业会认为“是中介操作的,我只是被动接受”,从而期待可以把风险全部转移给中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税务处理往往是“双向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通常难以因委托代理而免除自身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及可能的行政罚款责任。中介被处罚并不等于企业免责,反过来,企业即便能向中介追偿损失,也无法对抗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更现实的风险在于,一旦事实显示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虚构交易明知或参与,企业端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行政与刑事风险都会显著上升。

第三,涉税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以及对企业经营的连带影响。公开案例中,既有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也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的情形。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损失并不限于补税与罚款,更可能是高新资格与优惠的取消与追溯、政府补助线索的延伸核查、涉税信用受损带来的融资与招投标影响,以及供应链端的连锁反应。很多企业在风险暴露后才意识到,所谓“节税方案”无法提供任何可持续的合规确定性,反而把企业拖入长期不确定状态。

三、律师提示

结合这些案件,可以给企业负责人几个更实操的风险提示。

第一,采购或接受涉税服务时不要只看“能不能开票”,要回到“是否具备交付能力”。对服务类供应商尤其如此,应当建立最基本的准入核查与持续评估机制,人员规模、业务资质、历史项目、交付样本、办公场所与经营成本结构,至少要与其提供的服务匹配。

第二,对大额顾问费、咨询费、营销费建立证据闭环,合同只是起点,关键在于过程与结果证据,工作底稿、会议记录、方案版本、交付物、验收确认、内部使用记录,这些材料的缺失会在稽查中被放大。

第三,坚决避免资金“回流式支付”,包括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收款后快速转出并最终回到关联方账户等模式,这类资金路径在税务大数据和银行流水核验下高度敏感。

第四,对集中取得同一地址、同一办税人员、同一领票人关联的上游发票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上游主体缺乏进项、缺乏经营性支出、注册地址为住宅等空壳特征明显时,企业应当及时中止合作并开展内部自查。

第五,高新认定与研发费用管理要回到真实研发活动与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人员、研发项目、研发记录、委外研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都需要经得起穿透核验,任何用虚构人员、虚构研发服务去维持资质的做法都极易引发更深层次的合规灾难。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基于公开披露的个案信息展开,现实纠纷中企业的主观过错程度、证据完整性、业务实质、历史申报情况都会影响法律定性与处理结果。企业一旦发现自身发票来源、费用列支或资质申报存在疑点,建议尽快由法务牵头,联合财务、内控与外部专业人士进行证据梳理与风险评估,在法定程序框架内采取合规的纠正与应对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避免因处置不当扩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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