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公司开专票,交易真实就一定安全吗?丨成都税务律师

很多制造业老板都遇到过这种“熟人合作”。离职员工或渠道个人有客户、有上下游资源,但自己开票能力有限,于是把业务挂到公司名下走合同、走回款、走增值税专票。看起来是双赢,真查起来却可能一夜之间变成“虚开线索”,银行授信、客户关系、供应链都被拖住。本案从稽查定性、移送公安,到听证复议、公安退回、处理撤销,最值得企业警惕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中每一个证据断点都会让你被迫解释。

一、案情概况

X公司是一家民营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为电线电缆,注册资本800万元,2018年度销售收入约6320万元。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亲友李某相识,李某曾任X公司销售经理,2018年离职后以个体经营方式从事电线电缆购销。2019年4月,李某与张某商定,由李某以X公司名义开展电线电缆购销业务,但业务规格型号不得与X公司自有产品相同。合作约定中,X公司不为该业务垫付资金,李某不得在X公司报销任何费用。具体运作上,李某先联系供货单位与销售对象,再由X公司与销售对象签订销售合同并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供货单位直接发往销售对象。X公司收到销售货款后,再向供货单位支付购货款并签订采购合同,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销差价由X公司与李某按约分成,李某的分成款由X公司对公账户转入李某个人账户。按该方式,李某自2019年4月起以X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2020年1月20日,X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Y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举报,称X公司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李某协助下虚开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第二稽查局随即就举报内容立案检查,并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票货核对、外部协查等方式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李某以X公司名义共完成8笔购销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合计2270万元,销项税额295万元。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1631万元,进项税额212万元。另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495万元。李某从X公司对公账户获得分成款90万元,X公司对该分成款按16%比例扣缴情形在案。

2020年4月16日,第二稽查局向X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本案作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并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月案件移送至F县公安局。X公司与李某不服,持续向上反映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X公司与李某多次与第二稽查局沟通希望撤销决定未果。2020年5月,X公司与李某分别两次接受F县公安局询问,公安机关并从F县税务局调取X公司近年纳税记录及信用等级材料。2020年6月10日,X公司向Y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二稽查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及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2020年6月15日,Y市税务局书面通知,对撤销“虚开定性”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撤销“移送公安处理决定”的申请以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20年6月20日,第二稽查局提交复议答复书及卷宗证据材料。2020年7月15日,Y市税务局复议机构组织听证,X公司与第二稽查局对质,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机构审理后认为,李某以X公司名义从事的购销业务属于挂靠经营,且X公司对外开具的专用发票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开票不属于虚开的条件,同时“先卖后买”并不当然导致无货虚开。

之后的走向出现关键转折。2020年8月5日,F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第二稽查局处理,理由包括未发现对外开票造成税收流失,并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印发的有关意见中关于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以骗税为目的涉税犯罪界限的取向。 2020年8月10日,第二稽查局主动撤销对X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日,X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Y市税务局复议机构同意撤回。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另指出,即便属于挂靠经营,李某分成款可能存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形不足或申报不实的风险,但该问题因不属于举报内容且对收入性质存在争议,本次检查未处理,经协调由主管税务机关另案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两层。第一层是李某与X公司之间关系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语境下的挂靠经营,核心在于交易以谁为纳税人以及开票主体是否匹配。第二层是X公司在该合作模式下对外开具、对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或接受虚开。对企业负责人而言,这两层争点的商业含义很直接。企业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后果通常不止补税罚款,合作链条会立刻冻结,银行授信、供应链信誉、招投标资格、合规评级都可能受到冲击。更现实的是,很多企业以为“有真实货物就安全”,但在发票合规上,主体、流程、证据链只要出现断点,就可能让企业在并不追求骗税的情况下仍陷入高压处置。

二、专业分析

第一层 这类合作是否能落入“挂靠经营”的政策框架

是否属于挂靠经营,不取决于双方如何称呼合作,而取决于交易对外呈现的纳税人是谁、货物销售与收款主体是谁、票货款链条是否能够闭合。税务总局对公告的解读明确提到,挂靠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关键要区分两种情形。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由被挂靠方开具专票,属于公告讨论的范围。反之,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而被挂靠方与业务无关的,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票,不在公告规定之列。

理由在于,增值税专票的风险控制逻辑并不是只看“有没有货”,还看“谁在卖、谁在收、谁承担纳税义务”。在本案中,复议机关之所以认可挂靠关系,核心事实是对外合同、对外收款、对外开票均在X公司名下完成,从外部交易视角纳税人就是X公司。

常见误区是把“挂靠”等同于“借壳开票”,认为只要私下约定分成、企业不参与业务细节,就一定能切割责任。恰恰相反,企业一旦同意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收款、开票,在税务语境下就很难再说自己与交易无关。另一类误区是过度依赖“没有书面挂靠协议就不算挂靠”,实践里更看重实际交易呈现与证据链条,而非单一文本。

风险提示是,即便构成挂靠经营,企业仍要承担被挂靠方的合规责任,包括发票管理、资金流转、上下游真实性核验。挂靠的“便利”往往来自企业资质与信誉,一旦挂靠方业务失控,最先被稽查穿透的通常是被挂靠方的开票与资金账户。

第二层 对外开具专票是否构成“虚开”的风险边界

企业对外开具专票是否构成虚开,应回到税务总局公告所列“不属于对外虚开”的条件进行核对,重点是是否真实销售货物、是否真实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且发票取得与开具是否合规。 在本案的复议结论里,正是沿着这套条件逐项论证,从而否定了“对外虚开”的定性。

理由在于,该公告与解读的制度目的,是在打击虚开与保护正常交易之间划出可操作的界线,并且强调不能简单用“是否完全落入公告列举情形”来反推其他行为必然虚开。 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把“真实交易”落实为可核验的证据链,而不仅是口头说明。

常见误区是把“税款没有损失”当作行政层面当然免责的理由。即使没有税款损失,税务机关仍可能从发票管理角度追问主体是否匹配、流程是否合规、资料是否能自证。另一类误区是只盯着销项票,忽略了进项票的取得与用途,一旦出现进项不实或接受异常发票,即便销项真实也可能引发连带风险。

风险提示是,企业对外开票一旦被认定存在虚开要素,风险会从行政快速升级到刑事线索移送。本案中第二稽查局先作出虚开定性并移送公安,就是典型路径。企业在制度上要预设这一升级可能,提前准备应对材料与沟通口径,而不是等到被移送后才补证据。

第三层 “先卖后买”与“无货虚开”的辨析

“先卖后买”并不当然等于无货虚开,但企业需要证明自己对货物具有可被认可的取得与处分链条,至少在交易结构上能够解释货权如何实现转移与对价如何支付。税务总局对公告的解读明确指出,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既包括直接购买取得,也包括“先卖后买”的方式取得。

理由在于,商业中确实存在先锁定下游订单、再向上游采购的经营模式,制度上并非一概否定。关键在于,企业不能只拿出一张销项发票来证明“卖过”,还要能对应出上游采购、物流签收、付款结算、对账单据等,形成闭环。

常见误区是把“货物由上游直发下游”误认为不需要企业承担任何货权与交付责任。直发只是物流路径简化,不等于企业不参与货权安排。还有企业习惯性把上游合同与付款放在下游回款之后再补签补付,一旦补签痕迹明显、资金流出现回流或对倒,就会被放大审查。

风险提示是,先卖后买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更高。时间顺序本身不是原罪,但越是先开票、后补齐合同与物流凭证,越容易被怀疑为“用票反推货”。企业要尽量把合同、订单、对账、付款条件固化在事前,并保留业务谈判与履约过程材料。

第四层 刑事风险与行政风险的分界

刑事层面通常更强调骗抵税款目的或造成税款损失等实质危害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层面就可以忽略发票合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相关意见中提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不以虚开专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不起诉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最高法、最高检在202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类似取向,即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专票罪论处。

理由在于,刑事评价关注的是对国家税收安全的实质侵害及主观目的,而行政监管关注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款计算基础的可靠性。两条线在证据要求和处置目标上不同,企业不应把一条线的有利因素直接移植到另一条线。

常见误区是听到“公安退回”“检察意见”就认为万事大吉,忽略了税务机关仍可能从行政处罚、进项转出、纳税信用、发票领用管理等角度持续处置。本案中虽然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但个人所得税问题仍被提示另案处理,就是典型的“主案结束,旁支继续”。

风险提示是,涉税案件的止损窗口往往在稽查早期。越早把交易真实性、资金流向、人员决策链条解释清楚,越可能把风险锁定在行政范围内。相反,一旦形成“买卖发票”的先入结论,后续再补证据难度会急剧上升。

三、企业可执行的行动清单

一是材料与证据清单,建议企业先把“谁在卖、卖了什么、钱怎么走、票怎么开”的四条链条集中固化。对外合同与订单资料要完整,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价格确认单,作用是证明交易要素与权利义务安排。物流与交付资料要能穿透到具体货物,包括发货指令、运输单据、签收回单、仓储或直发说明、质量检验或收货确认,作用是证明货物流与交付结果。资金资料要覆盖上下游与分成支付,包括银行流水、回款凭证、付款审批、付款指令、往来对账以及分成款结算依据,作用是证明资金流真实且无回流对倒。发票资料要形成对应关系,包括销项开票申请、开票明细、红冲作废记录、进项发票取得与认证抵扣资料,作用是证明票据与货款一致并解释开票时点。人员与决策资料也很关键,包括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业务经办人说明、内控流程记录,作用是把“谁决定、谁经办、谁复核”说清楚,避免被认定为企业放任或默许高风险模式。

二是内部自查清单,建议企业优先自检三类最容易出问题的点,并用“能否迅速回答”来判断风险等级。第一类是主体一致性,自查对外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开票主体是否一致,如果经常出现“合同是A、收款到B、开票用C”,且缺少合理商业解释,通常应按高风险处理。第二类是三流闭环,自查每一张销项发票能否在十分钟内对应到订单、物流、回款,再对应到上游采购与付款,如果只能靠口头解释或事后补材料,风险等级应上调。第三类是资金异常,自查是否存在回流、对倒、同日大额循环、通过个人账户过桥、分成款无结算依据或计算口径频繁变化等情形,出现两项以上就要考虑立即止损。简单的风险分级方法是,证据链齐全且能闭环的为可控风险,证据链能补齐但存在时间顺序瑕疵的为中风险,需要尽快修复,证据链断裂且资金流异常的为高风险,应当先控节奏再谈解释。

三是沟通与应对清单,面对税务机关、交易对手与内部财务的沟通建议要分层推进,先统一事实,再统一口径,最后再谈法律评价。对税务机关的沟通顺序上,先提交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核心材料,再解释业务模式与“先卖后买”“直发”等商业合理性,最后才讨论是否属于虚开或挂靠的法律性质。 口径上尽量用可核验表述,例如“合同、货物、回款、开票一一对应”,避免使用“行业都这么做”“没有税收损失所以不违法”这类容易引发反感的说法。对交易对手的沟通重点在于稳定履约与补齐资料,尤其是物流签收、对账单与付款条件说明,避免对手一句“不是跟你们做的业务”把企业推入被动。对内部财务的沟通重点在于明确审批链条与资料归档责任,禁止先口头对付检查、事后补造材料的冲动动作。止损动作上,建议企业在核查期间先暂停类似挂靠或代运营开票模式,冻结未结算分成款,集中梳理开票审批与合同归档流程,对已开票未回款或已回款未采购的交易及时形成书面说明与补充协议,尽量把“异常”变成“可解释”。关于个税问题,本案后续被提示另案处理,企业对分成款的性质不要先入为主,先准备好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业务独立性、成本费用承担、结算方式等事实材料,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免一句话把收入性质定死,导致后续调整空间变小。

四、实务技巧

先问五个问题。第一,企业为什么愿意让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收款、开票,背后的商业目的是什么。第二,企业在交易中承担了哪些实质义务,例如质量责任、交付责任、售后责任、违约责任是否由企业承担。第三,货物从上游到下游的流转路径是否稳定,直发比例有多高,签收与对账能否完整取得。第四,资金流是否存在回流、过桥或对倒,分成款的计算依据和结算周期是否固定。第五,企业内部谁批准、谁经办、谁复核,是否存在绕过内控的“熟人通道”。

材料审查上,优先看三类。第一类是每笔交易的全链条底稿,至少抽样覆盖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件套。第二类是企业内部制度与审批记录,用于判断是否“有管理而未尽到”还是“制度性放任”。第三类是与税务机关沟通的过程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检查通知、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与听证记录,用于校准争点与证据方向。

路径选择上,通常会并行准备两条。其一是以事实闭环为核心的合规解释路径,成本主要在内部梳理、补齐材料与业务整改,风险在于如果关键证据断裂,解释空间会受限。其二是在必要时启动救济与协调路径,例如争取听证、复议或与办案机关沟通风险定性边界,成本主要在时间、人力与专业支持投入,风险在于沟通节奏把握不当可能激化对立。无论哪条路径,都不应以“必然撤销”“一定不追究”作为预期管理口径,更现实的目标是把风险从刑事线索拉回到可控的行政处置范围,并把企业经营损失压到最低。

五、合规提示

涉税案件的定性高度依赖交易事实与证据链质量,尤其依赖合同、物流、资金、发票之间的对应关系与形成时间。建议企业先按第三部分完成材料归集与内部自查,把每笔交易的证据闭环做成可直接出示的底稿,再决定是否需要引入专业支持参与沟通与救济,这样更能避免在高压检查中被动应付、越解释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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