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短信提示“电商平台报送收入大于申报收入”,很多企业第一反应是把订单金额直接改进申报表。但在分账、团长分佣、一件代发这些模式下,平台看到的是交易流水,企业真正取得的可能只是推广服务费。口径没搞清就对齐数字,轻则把账做乱,重则把企业角色从服务方推成卖货方。遇到这种预警,更需要先做差异调节和证据闭环,再谈更正申报或沟通路径。
案情简介
A公司收到税务短信预警,提示A公司申报的2025年增值税销售收入低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并提示核实更正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A公司联系主管税务人员沟通业务模式,希望说明平台报送金额可能是订单总额或扣除团长分佣后的金额,而A公司实际仅取得推广服务费收入。主管税务人员口径明确,要求A公司按平台报送数据进行企业申报。
A公司自述的交易链路为一件代发的代销或撮合模式。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事先谈定佣金并签署电商推广服务协议。A公司在平台以自身账号发布商品链接。平台上的帮卖团长看到链接后进行一键帮卖,向其微信客群销售。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平台自动分账,将团长佣金划入团长钱包,同时扣取平台的服务费。剩余款项对应供应商的货品成本与销售利润,以及A公司的推广服务费等构成。该部分资金在平台后台以结算单形式由A公司与B公司确认后划拨至B公司平台账号。最终,B公司再向A公司对公账户支付结算单中约定的推广服务费,A公司向B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整个过程中货物始终不经A公司之手,由B公司一件代发完成履约与发货。
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应以何种口径认定A公司在平台内的应税销售收入。通俗讲,这是在争A公司究竟是卖货的一方,还是提供推广服务的一方。如果按订单金额或订单金额扣除团长分佣来申报,A公司的增值税销售额会被显著放大,进而带来补税、滞纳金与可能的处罚风险,同时还会反向影响企业所得税口径与票据链条,企业会因角色被重新定义而吃亏。
律师解析
处理起点不是争辩同行做法,而是把A公司在平台链路中的法律身份与税务身份做成可被核查的结论。风险预警本质上是数据比对异常,并不当然等同于认定A公司少缴税款。平台报送数据在征管上具有强提示意义,但是否可以直接等同于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需要回到交易实质、合同相对方、资金流与发票链条来判断。相关规则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关于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委托代销等情形的规定。
A公司至少存在三种可能的税务定性路径,最终落点取决于证据。第一种,A公司被认定为对消费者销售货物的一方,即便由B公司代发货,也可能被视为A公司销售货物并承担相应增值税义务。这通常发生在平台前台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售后责任主体更接近A公司,或消费者合同相对方是A公司时。第二种,A公司被认定为受托代销或代理销售的一方,A公司取得的是佣金或服务费,此时争取按佣金或服务费计税在理论上有空间,但需要合同、对外呈现与票据链条高度一致。第三种,A公司被认定为推广撮合服务提供方,货物销售主体与主要责任在B公司,A公司仅就推广服务费确认收入并申报,这与A公司向B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的做法更匹配,但前提仍是平台角色识别、消费者端展示、分账流水与发票链条能够闭环。
税务机关通常会沿着三条线取证并作实质判断。第一条是对外关系线,谁对消费者承担主要交易责任,谁决定商品定价、售后、退换货与争议处理。第二条是资金控制线,消费者货款是否由A公司实际收取或控制,平台分账是否将货款主要划给B公司,A公司是否仅获得服务费性质的对价。第三条是票据与核算线,消费者端商品销售发票由谁开具,A公司对B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A公司账务是否将相关收入确认为服务收入而非货物销售收入。平台报送口径往往倾向以价税合计的交易金额作为收入线索,且可能不扣除分佣与平台费用,这会导致平台数据与企业按不含税口径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天然存在差异。A公司需要把这种差异解释为口径差与身份差,而不是简单认错或简单对齐。
误区需要特别提醒。第一,认为只要货物不过手就一定不是卖方,这在税务认定上并不成立,关键是交易责任与风险承担。第二,认为同行都按服务费申报就一定安全,税务机关在平台数据比对背景下更看重证据链一致性。第三,为了快速消除预警而直接按GMV更正申报,这可能等于主动确认自己是销售货物方,后续要再回到服务费口径,难度会明显上升,同时会牵引进项、成本、发票开具对象等一系列连锁调整。第四,只解释商业模式而不提交可核验的单据与截图,沟通往往会停留在口头争执,主管税务人员也难以形成可归档的处理意见。
风险提示,若被认定存在少缴税款,通常会面临追缴税款与滞纳金等后果,情节严重或被认定为主观故意的,还可能引出行政处罚风险。更现实的风险在于,一旦税务机关在本案中把A公司角色定为销售货物方,A公司未来季度的申报口径、票据链条与成本抵扣逻辑都要整体重塑,合规成本会上升,且可能引发与B公司对账、补票与合同重签等商业摩擦。
律师建议
建议把应对动作拆成三步,先做差异可解释,再做角色可证明,最后再决定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材料与证据清单。A公司应优先准备能够直接回答税务机关三条取证线的问题的材料。第一类是平台侧材料,包括入驻协议、角色定义或身份标签说明,以及订单页、商品页、结算页中对外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售后主体截图,并保留截图时间与链接或页面路径,这类材料用于证明A公司在平台内被识别为何种主体。第二类是交易与结算材料,包括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推广服务协议、佣金约定、结算单及双方确认记录、对账单,这类材料用于证明A公司取得对价的性质与形成时点。第三类是资金与票据材料,包括平台分账明细中团长、平台、B公司各自到账的记录,B公司向A公司对公转账流水,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这类材料用于形成资金流与票据流闭环,支撑A公司按服务费申报的合理性。若能取得消费者端由谁开具商品销售发票的证据,证明力会更强,但不必强行补齐后才行动,可以先把现有链条做扎实。
内部自查清单。A公司可以用几项快速判断把风险分级。首先自查平台前台展示的销售主体与售后主体,如果显示为A公司或由A公司承诺售后,风险等级显著上升,需要预案化处理。其次自查消费者货款是否曾进入或可由A公司支配,如果A公司对货款有实质控制,税务机关更容易走向“销售货物”定性。再次自查财务核算口径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尤其是服务费发票的业务描述、合同约定与实际工作成果是否能匹配,避免出现名为推广实为货款回流的疑点。最后自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看2025年12月是否已经形成可索取服务费的结算依据或已开票,如已形成而未申报,应当评估补正的必要性,做到精准更正而非整体对齐。
沟通与应对清单。建议把沟通顺序设为税务机关优先、平台并行、B公司配合。对税务机关的口径要以“差异解释与证据提交”为中心,先请求明确比对字段与口径,说明平台报送数据可能为价税合计的交易流水线索,并不当然等同于A公司的增值税销售额,然后提交书面差异说明与证据目录,争取形成可归档的处理意见。对平台的动作要聚焦在取数与更正识别,要求平台出具其对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字段口径说明,并核对平台是否把A公司错误识别为销售主体,如存在识别偏差,推动平台按其内部流程更正。对内部财务人员的要求是统一口径与底稿,先做一份从平台报送金额到A公司申报金额的调节表,把含税与不含税、退款、分佣、平台费用、货款与服务费逐项映射,确保任何一笔数字都能追溯到订单与凭证。
不建议说的话包括直接承认平台报送金额就是A公司收入,或用“同行都这样做”作为核心理由,也不建议在未核实发票链与消费者展示主体之前承诺马上按GMV更正申报。能止损的动作通常是先把数据调节表与证据链补齐,把可能的申报时点问题做精准纠偏,同时推动平台提供口径说明或进行识别更正,降低后续反复预警的概率。
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在全面了解情况和证据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策略,避免因路径选择错误或时机延误而丧失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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