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改了算法来追税,法院说滞纳金免了丨成都税务律师

税交完了,发票也开了,税务局甚至帮你办过退税,你以为这笔账已经翻篇。三年后稽查找上门,说你当初选错了计税方式,不光要补税,还要按天收滞纳金。企业遇到这种局面往往觉得百口莫辩,毕竟税务局说你算错了,你还能怎么办?但有一家企业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拿到的结果是:税可以补,滞纳金一分不用交。关键就在于,少缴税款到底是谁造成的。

案情简介

A公司在2016年竞拍买下一处商业物业,分三层,每层各有一张发票,各层单价差异很大。首层面积最小但总价最高,三层面积最大但总价最低。

2017年,A公司把首层的10个商铺分别卖给了不同的买家,先后两次申报纳税。到了2020年9月,A公司把剩余物业一并转让,向主管税务分局选择以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的方式申报纳税。税务分局受理材料后走完审核流程,正常征收税款并代开了发票。

紧接着,A公司发现此前有一笔税缴多了,以"误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税务分局审核后发现,之前确实按错了税目征收,于是把多收的税退了回去。

到这里,A公司觉得这事已经了结。

然而2021年4月,市地税局对A公司启动税务检查。这一查就是三年多。最终结论是A公司选错了计税方式。市地税局认为,A公司分批买入、逐间卖出,每间商铺必须单独算账。具体来说,要用单间的销售收入减去对应的购置成本来计税。重新算下来,A公司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必须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一路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解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不在要不要补税,而在少缴税款该算谁的账。

先看计税方式为什么会出问题。A公司的物业分三层买入,各层单价差异很大。卖出时是逐间卖的,买家不同,价格不同,时间也不同。在当时营业税的框架下,销售不动产不允许盈亏互抵,也就是说一间赚了、一间亏了,不能对冲。土地增值税就更复杂了,它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意思是增值越多、税率越高。不同商铺增值幅度不同,适用的税率档次也可能不同。

如果用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来算,高利润和低利润的商铺混在一起,整体税负会被拉低。但如果逐间分别计算,增值高的商铺就要适用更高的税率。两种算法之间的差额,就是A公司被追缴的税款。

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分批买入、逐间卖出,用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来算营业额确实不恰当。按单间物业分别计税更符合行业惯例,也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这一点A公司输了。但接下来的问题才是真正的关键。

少缴税款这件事,税务机关自己脱不了干系。

回溯整个过程有两个关键节点。第一个节点是2020年9月,A公司向税务分局提交纳税申报,选的就是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的方式。税务分局受理了材料,走完审核流程,正常征税并代开了发票。第二个节点是紧随其后的退税环节,A公司申请退还误缴税款,税务分局经审核后办理了退税。

退税环节才是整件事的转折点。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要在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这不是走个形式盖个章,而是需要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实质审核。税务分局在办理退税的时候,实际上确认了A公司采用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这种计税方式没有问题。

A公司基于税务分局的确认,合理地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毛病。从退税办结到稽查上门,A公司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理解错了税法。这种信赖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它有一个明确的基础,就是税务分局此前作出的行政确认。

法院的判断很清楚。A公司少缴税款,不是因为少申报或虚假申报,而是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改变了计税方式导致的。税务分局先按一种方式征了税,市地税局后来按另一种方式追缴差额。这种前后不一致造成的少缴,不能全让纳税人承担后果。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可以在三年内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就是从少缴税款之日起按天加收的一笔费用,相当于资金占用的罚款,金额往往相当可观。法院最终判定,补税可以,滞纳金不用交。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三年追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到什么时候截止?这个案子里,最高人民法院以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作为追征期的截止时间点。市地税局2021年4月就已启动检查,距离税务分局2020年11月办理退税只过了不到半年,没有超过三年。

换句话说,如果稽查来得再晚一些,超过了三年,税务机关连追征补税的权力都没有了。

律师建议

如果你的企业正面临计税方式被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情况,首先应当是固定证据。把当初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确认过的全部材料找出来。

具体来说,纳税申报表原件、受理回执、完税凭证、代开发票记录、退税审批文件,都要尽快归拢。如果当时和税务人员有过沟通,哪怕只是口头确认过计税方式,也要马上回忆并整理书面记录。这些材料能证明你的计税方式曾经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是后续主张不加收滞纳金的关键依据。

然后做一次内部快速自查。重点看你的交易结构。分次买入还是整体买入,逐笔卖出还是打包转让,买入和卖出能不能按单笔匹配。如果交易结构复杂、不同批次成本差异大,用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的方式就有被调整的风险。

判断标准很简单。看每笔卖出交易能不能清楚地对应到一笔买入成本。对不上的,就要重新评估计税方式的合规性。

面对稽查上门,有几件事要把握好节奏。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的时间非常关键,直接影响追征期限的计算,收到后立即记录日期并存档。在检查过程中,不要急于认可稽查人员提出的补税金额,尤其是滞纳金部分。

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原来的计税方式经过了税务机关确认,滞纳金就存在争议空间。沟通时只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需要替对方解释为什么当初会确认你的方式。那是他们该回答的问题。

合规提示

这个案子说到底就一句话。税务机关先确认了你的算法,后来改主意让你补税,补税可以,但按天罚钱这事不该你扛

对企业来说,每一次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都值得留痕,尤其是对方确认你申报方式的那个环节。真到了被追缴的时候,争议往往不在补不补税,而在那笔滞纳金上。如果你的企业正在经历类似的纠结,趁还在追征期内,尽早和专业的人一起把证据和时间线理清楚。能争取的空间,可能比你想的大。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562/。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