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倒右手的股权转让,真的不用交税吗丨成都税务律师

把股权从左手的合伙企业挪到右手的合伙企业,钱没到自然人口袋里,要不要交个税?不少老板觉得不用。理由听上去也合理,股权只是换了一条持股路径,最终还是同一批人在持有,又没有真正套现,凭什么交税?但税务局不会这么看。在税法的世界里,甲合伙企业把股权卖给乙合伙企业的那一刻,应税所得就已经产生了。钱分没分、人走没走,都不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

案情简介

A公司有两个股东,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是甲和乙。甲持有A公司一部分股权,乙持有剩余的股权。甲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1、自然人2以及其他合伙人。

出于商业考虑,甲决定把持有的全部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是每股20元。这批股权当初是认缴取得的,实缴金额为零,也就是说原始成本几乎可以忽略。

转让完成后,甲的几位自然人合伙人会通过受让份额或者入伙的方式加入乙,变成乙的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

整个交易的商业逻辑很清楚。同一批人想从通过甲间接持股,变成通过乙间接持股,本质上是一次持股架构的内部调整。

但问题就出在这里。

看起来只是换了一条路走,税法上却被拆成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甲把股权卖给了乙,产生了股权转让所得。第二件事是自然人加入乙,形成了新的合伙关系。这两件事各算各的税,第二步不能替第一步"消化"掉税款。

律师解析

甲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结论没有例外。

很多人以为,合伙企业卖了股权但没把钱分下来,自然人就不用交税。这是对税法规则最常见的误读之一。

合伙企业在税法上被当作一个"透明体",它本身不交所得税,所有的收入和成本都要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头上去算。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08年发过一个文件,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这里的"分"不是指实际把钱打到合伙人账上,而是指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把应纳税所得额在账面上分摊到每个合伙人名下。

换句话说,哪怕甲一分钱都没有分给自然人合伙人,税法上也视同已经分配了。

那纳税义务什么时候产生?答案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登记的时候。从这个时点起,甲的自然人合伙人就背上了个税义务,跟钱到没到手没有关系。

接下来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是,这笔所得按什么税率来交。

这恰恰是实务中分歧最大、对税负影响最直接的地方。

第一种口径是按"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持这个观点的逻辑是,股权转让属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合伙企业的整体经营所得来计算。目前大多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执行层面采纳的就是这个口径。

第二种口径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支撑这个观点的依据是2001年的一个批复文件,里面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经营所得,而是单独按对应税目征税。有人据此推论,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保留"财产转让所得"的性质。但这个推论有一个硬伤,就是那个文件明确列举的只有利息、股息和红利,并没有把财产转让所得写进去。

两种口径的税负差距可以非常大。如果转让所得金额较高,按经营所得最高要交35%,比20%多出来的部分足以改变整个交易的经济账。

真正容易吃亏的地方在于,很多人在交易做完之后才去问税务局该怎么算,到那时候已经没有了选择空间。正确的做法是在交易方案敲定之前,就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清楚适用哪个税目。

还有一个老板们经常问的问题。既然这批自然人最终还是通过乙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能不能申请递延纳税,等将来真正退出的时候再交?

答案是不能。

企业重组中确实有一套递延纳税的规则,满足条件的可以暂时不交税。但那套规则只适用于法人企业,也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本不在那套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同样的道理,法人企业之间在同一控制下划转股权有可能适用免税政策,但合伙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用不上。

不管从哪个角度去找,现行税法都没有给合伙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留出递延或者免税的口子。

最后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风险点,就是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这笔交易中,甲和乙是关联方,自然人合伙人很可能存在重叠。转让对价是每股20元,原始成本是零。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20元/股明显低于A公司对应的净资产或公允价值,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一个更高的转让收入来计税。

到那时候,不仅要补税,还可能面临滞纳金。

律师建议

在签转让协议之前,第一件该做的事是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所得的定性。

具体来说,就是确认这笔股权转让所得在自然人合伙人层面究竟按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来征税。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税率是35%还是20%,也直接影响交易的整体成本测算。不同地区的执行口径确实存在差异,提前沟通能避免事后被动。

如果税务机关明确按经营所得征收,那就要重新算一笔账,看看这个交易在35%税率下是否还划算。如果税负过高,可以考虑有没有替代方案。比如不走股权转让这条路,而是直接在甲的合伙份额层面做转让或调整,让自然人合伙人把在甲的份额转让给乙,或者甲不解散而是直接以合伙人身份进入乙的架构。不同路径的税务后果完全不同,需要逐一比较。

同时要提前准备好A公司的估值材料。既然转让双方是关联方,20元/股的定价就一定会被审视。准备一份有依据的估值报告,或者至少有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作为定价支撑,是应对税务审查最基本的准备。如果定价确实低于净资产,要能说清楚合理的商业原因,比如少数股权折价、流动性折价等。说不清楚的话,税务机关很可能直接按净资产或评估价核定收入。

另外要注意申报时点。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不要因为甲还没有向合伙人分钱就拖着不申报,"先分后税"规则下,没有分配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

合规提示

合伙企业之间调整持股路径,看起来只是左口袋到右口袋,但在税法上每一步都有独立的纳税后果。核心结论就一句话,甲有限合伙转让股权的那一刻,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义务就产生了,跟钱有没有分下来无关,也没有任何递延或免税的空间。每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税务环境不同,具体方案还是要结合自身情况来判断。如果你正在考虑类似的架构调整,动手之前找专业的人帮你把税务成本算清楚,往往比事后补救省下的不只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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