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设立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再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合同并无明确规定,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尚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钱某与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工资为2020元。2020年1月14日,设备公司发布通知,载明因市场形势严峻、行业发展不景气,包括钱某在内的名单中员工在2020年春节过后等通知上班。钱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0日,设备公司为钱某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登记备案单》,载明因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此,设备公司表示系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钱某表示系设备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主动辞职为由办理退工手续,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此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钱某陈述其自2010年底经人介绍至设备公司做临时的焊工,当时的工资是8小时200元。2016年春节后开始成为正式员工,约定工资为230元/天,加班工资另算。设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诉讼中,钱某提供2017年、2018年的工资条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工资条所载实付工资金额与设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钱某所转账金额可相互印证。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钱某与设备公司在2017年、201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设备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钱某劳动关系,应否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设备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通知内容表明,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钱某续订劳动合同。钱某亦陈述看到通知后其心里也清楚公司不再要其上班,故对设备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意见予以采纳。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钱某坚持主张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对钱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钱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以后,除钱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设备公司应当与钱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设备公司工作,但是设备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单方通知钱某等候通知上班,并正式办理了钱某的退工备案手续,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支付钱某经济赔偿金38397.3元;
三、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满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满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包括三种情况,即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以下情形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⑤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二款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强调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且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然就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问题。但是已经满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又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书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之后又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满足条件时劳动期限不是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本案中,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设备公司工作,但是设备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单方通知钱某等候通知上班,并正式办理了钱某的退工备案手续,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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