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若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处理?
目前立法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此情形下劳动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支付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嵇某自2016年7月与电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工资25000元等。2019年5月,电缆公司以工作需要为名,单方面将嵇某的劳动关系变更到电缆公司的子公司特种电线公司,双方并未就嵇某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进行约定。嵇某认为,特种电线公司系电缆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电缆公司单方面将嵇某的劳动关系变更到子公司,实际上变更了嵇某、电缆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嵇某诉至法院,要求电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0元。
争议焦点:嵇某能否向电缆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嵇某非因本人原因从电缆公司处被安排至特种电线公司工作,其在电缆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特种电线公司的工作年限。嵇某与特种电线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若存在特种电线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嵇某在电缆公司处工作年限亦合并计算在特种电线公司的工作年限内,特种电线公司负有此法定义务,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嵇某经济补偿金受损或是由此损害嵇某合法权益的情形。然嵇某在与特种电线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协议书中并未载明特种电线公司支付包括嵇某在电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补偿金,现嵇某以在特种电线公司未能获得在电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补偿而要求电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是违背了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加重了原用人单位的负担,故嵇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对此难以支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嵇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评析——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原工作年限应否为计算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判断标准
按照规定,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应否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两个要件:
(一)劳动者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如果劳动者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主动地从原用人单位辞职,重新人职新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辞职权的体现,而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辞职依法并不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也就无所谓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
(二)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办理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或赔偿,说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计算。当新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只计算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即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够享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只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主体,则劳动者应享有其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两者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工作内容一旦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工作内容,如需变更。应当协商一致。且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劳动者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工作无论劳动合同主体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用人单位组织以委派或任命形式调动劳动者工作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就用人单位内部来讲,属于行政命令,劳动者服从于安排,到新单位工作,显然是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委派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用人单位分立,是指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主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就涉及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在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给出了界定标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一般从业务关联、人事关联、财产关联等方面具体把握:从表象上来看,各企业之间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彼此之间经营业务持续关联,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财产或业务存在混同:有些企业出于业务安排或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可能将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使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和一家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由此如何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也显得尤为重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劳动者工资发放、日常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去考虑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一旦确定企业间具有关联关系,便可依据规定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电缆公司单方面将嵇某的劳动关系变更到子公司特种电线公司,嵇某在电缆厂的安排下与特种电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载明嵇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均与其在电缆公司工作时一致。因此,嵇某被安排到特种电线公司工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形,故嵇某在电缆公司合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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