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参与者之间进行的封闭循环转账中,资金在短期内按照“转出—再转出—收回”的模式进行计划性的循环流动,这种资金流动与实际的交易活动无关,账面上的资金流动并不代表实际的资金流转。当原告仅凭某个环节的转账记录来主张债权时,并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一、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循环转账中的借贷关系认定较为严格。法院通常认为多次循环转账并不构成真实的借贷关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时,需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后的借款返还需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还款情况进行判定。
1.循环转账不构成真实借贷关系
在多次循环转账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这些转账行为并不构成真实的借贷关系。循环转账的资金流动往往只是账面上的流转,并未实际增加或减少任何一方的资金。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行为的背景、资金流向及双方的陈述,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参见:(2019)川0106民初6618号、(2017)川01民终2014号、(2020)川01刑终526号。
2.借款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参见:(2019)川0106民初6618号、(2017)川01民终2014号、(2024)川01民终8840号。
3.虚假诉讼中的循环转账
在虚假诉讼中,循环转账常被用来制造虚假的借贷关系。法院会通过查明资金的实际流向、转账的背景及相关人员的陈述,认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参见:(2020)川01刑终526号、(2021)川0184民再2号、(2019)川01民终15608号。
4.合同解除后的借款返还
在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返还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法院会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双方的陈述及实际还款情况,判定借款人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参见:(2018)川0114民初5136号。
二、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因其复杂性,在发生纠纷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借贷事实的认定需要依据双方的借贷意愿和借款的实际交付。因此,在处理循环转账引发的借贷关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全面、综合地收集证据,审慎判断双方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自然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借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的种类、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因此,合法订立的借款合同是证明双方借贷意愿的最直接证据,即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是确认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其次,借据、收据、欠条等其他形式的证明也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效力有所不同。借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通常由借款人出具并签名,表明借款人已欠下借据上注明的金额;收据是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或物品后出具的凭证;欠条是借款人单方面出具给出借人的,用以证明借款金额等事项的凭证。借据更接近于借款合同,收据更像是转账凭证,两者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借贷意愿的存在,但由于缺乏双方合意的证明,效力有限。这一点在单方面出具的欠条上尤为明显,因为单方面出具可能意味着缺乏双方的沟通,因此,欠条的证明效力相对较弱。
最后,应客观评估转账凭证的证明效力。转账凭证能证明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但对转账的目的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如果仅凭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就很难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意愿。
2. 追溯资金来源,掌握资金流向,明确借款的交付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形式上有缺陷的“欠条”或“收条”,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可以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单一环节的转账凭证等同于借款交付。要全面理解借款交付的含义,借款交付不仅仅是资金的流动,还需要确保流入的资金确实是借款,即用于借贷所需的正常商业目的的资金,并且资金流动应在借款方停留,而不是在短期内按照“转出—再转出—收回”的模式进行计划性的循环流动,脱离实际的交易关系。因此,基于短期循环转账的资金流动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交付情况,仅凭单一环节的转账凭证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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