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没有借据,而债务人又抗辩并非借款,借贷关系成立吗?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提起诉讼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一、主流裁判观点

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时,法院通常要求明确的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即使存在资金转移记录,若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法院会更谨慎地认定借贷关系,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如借条、欠条等。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一方,若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借贷合意的认定民间借

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实际交付借款。仅有资金转移行为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尤其在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要求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如借条、欠条等。参见:(2021)川0191民初15059号、(2022)川0704民初2161号、(2023)川0411民初1539号、(2022)川1421民初2061号。

2.资金转移的性质

资金转移的性质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认定。即使存在转账记录,若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资金转移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合作、劳务等),则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参见:(2021)川0191民初15059号、(2023)川0114民初12211号、(2022)川0823民初145号。

3.借条的效力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重要证据,但在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借条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交易背景和其他证据,判断借条是否真实反映借贷关系。参见:(2023)川01民终2803号、(2021)川1902民初8684号。

4.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对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见:(2022)川0113民初126号、(2023)川0411民初1539号、(2022)川1421民初2061号。

5.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当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合作、劳务等)时,法院会更谨慎地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通常要求更高的举证标准,以排除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参见:(2021)川0191民初15059号、(2023)川0114民初12211号、(2022)川0823民初145号。

二、律师提示

在处理那些只有转账记录而缺乏借条,且债务人否认借款性质,声称双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时,法院面临一个典型而复杂的挑战:如何确定双方是否真的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关注以下两个要点:

1. 转账凭证的证明力

如果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转账凭证不仅可以证明资金流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有借贷的意图。由于借贷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仅通过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证据,债权人无法提供合同来证明借贷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客观的举证困难。然而,如果资金流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可以解释这笔资金流动,那么它通常被推定为借款交付,即双方有借贷的意图。因此,在债权人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推断存在借贷关系,即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相反,如果双方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可能为资金流动提供了另一种解释,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资金流动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借贷的事实和意图无法统一,转账凭证对借贷关系的证明力有限。

2. 明确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法院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证明该关系的基本事实;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应证明相关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负责证明借贷的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转账凭证可以作为完成这些举证责任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抗辩称转账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借贷,那么债务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其他关系。一旦债务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将转移到债权人,后者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的意图。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通常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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