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仅依据借条来主张其债权,并且声称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大额借款,而债务人则以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进行抗辩时,法官往往会对借条上所载金额是否已实际支付产生合理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债权人证明借条上所指的金额确实已经交付。一旦债权人履行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法院则需要综合考虑借款金额、支付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以及双方财产的变化情况等多个因素,来综合评估和验证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发生。
一、主流裁判观点
1.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要素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款合意,还需要款项实际交付的实质要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参见:(2024)川1523民初402号、(2023)川0117民初6094号、(2022)川3224民初398号、(2021)川1502民初7960号、(2024)川3325民初84号、(2021)川0504民初4643号、(2024)川0116民初4313号、(2021)川01民终19854号、(2022)川3422民初187号、(2023)川0129民初1334号、(2024)川08民终770号。
2.大额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审查
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若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或所述交付方式不符合常理,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借贷事实。参见:(2024)川1523民初402号、(2023)川0117民初6094号、(2021)川0504民初4643号、(2024)川0116民初4313号、(2021)川01民终19854号。
3.证据链的完整性
借款事实的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借据、转账记录、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仅凭借条或当事人陈述,若缺乏其他佐证,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借贷事实的认定。参见:(2022)川3224民初398号、(2021)川1502民初7960号、(2024)川3325民初84号、(2021)川0504民初4643号、(2021)川01民终19854号、(2022)川3422民初187号、(2023)川0129民初1334号、(2024)川08民终770号。
4.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法院会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行为表现、证据提供情况等,判断其陈述的可信度。若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或无法合理解释,法院可能不予采信其主张。参见:(2024)川1523民初402号、(2023)川0117民初6094号、(2021)川0504民初4643号、(2024)川0116民初4313号、(2021)川01民终19854号。
5.交易习惯与常理判断
法院会结合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等,判断借贷行为是否符合常理。若借贷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借贷事实。参见:(2024)川1523民初402号、(2023)川0117民初6094号、(2021)川0504民初4643号、(2024)川0116民初4313号、(2021)川01民终19854号。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会严格审查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的双重要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是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重要依据。若借贷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或缺乏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借贷事实。
二、律师提示
在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是通过现金方式进行大额借贷时,由于缺少转账记录作为交付证明,借款人可能会以没有转账凭证为由否认借款已经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通常会提供借据或收条来证明借款已经以现金形式交付,而借款人则可能以没有转账记录为由进行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因缺乏借款交付证据或仅凭借据主张现金交付而引发的借贷争议时,应考虑以下两个要点:
1.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出借人提出债权主张时,虽然借据可视为其初步证据,但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时才成立,因此出借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如果借款人以未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出借人则需要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2. 对大额现金交付借款事实的认定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外,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才能成立借贷关系。出借人仅提供借款凭证并主张以现金交付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如果被告(借款人)抗辩称借款已经偿还或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理说明,法院应综合考虑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
现金交付由于缺乏像转账凭证这样的直接证据,使得出借人在举证时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因此,在缺乏交付凭证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从借贷的目的、经济背景等多方面全面审查借贷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并据此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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