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律师丨不同市场下的股权激励,需注意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条件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性激励手段,旨在通过授予公司股票或相关权益,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并增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绑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税务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不同股票市场下股权激励的适用政策解析

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

股权激励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需基于以下原则: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等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根据股票的公允价格(行权日的收盘价)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以及行权数量,计算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并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对激励对象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获得的股权收益,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实际行权时缴纳个税,而非在授予时缴纳。

不同市场的政策适用差异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其上市交易的市场不同,将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方面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
      上述市场的企业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即根据行权时的股票差额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这在政策执行上与上市公司激励政策大体一致,但其制度适用范围和执行细节略有不同。
  2. 个人所得税方面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激励对象可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在符合条件时享受个税递延纳税待遇。
    • 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
      激励对象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这可能在个税计算和递延待遇方面存在细微差异。

境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于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如果其股权激励计划比照《管理办法》制定,并按我国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参考国内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也可享受个税递延纳税政策。

税务扣除的基本条件

无论企业在哪个市场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在税务扣除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个人所得税已缴纳
    激励对象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才能将该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备案及合规处理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激励计划,并在会计上按规定确认相关费用,确保税务处理符合政策要求。

律师提示——实施股权激励需因市场制宜

股权激励的政策设计因市场和企业属性而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境外上市企业均需结合适用法规处理税务事项。企业需特别关注激励对象个税缴纳的完成情况以及企业税前扣除的合规性,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这些规则既保障了税务的公平性,也促进了股权激励在不同企业间的有效应用。

二、股份支付费用及税务处理中的等待期规则解析

在公司运营中,为激励员工或管理层,常会采取以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长期激励手段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费用确认和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下将对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费用及相关税务处理规则进行解析。

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与费用确认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授予其权益工具(如股票)或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这一交易在会计上有明确的费用确认规则:

  1. 费用确认的时段
    除非授予的权益工具可以在授予日立即行权,否则企业应在授予日至可行权日期间,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 费用确认的依据
    费用金额的确认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确定);
    • 预计能够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 服务期限或满足业绩条件的时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公告(如18号公告),上市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员工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费用应作如下处理:

  1. 可立即行权的情况
    对于无需等待期,可在授予后立即行权的权益工具,公司可依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行权日的收盘价)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按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数量计算。当年确认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需要等待期的情况
    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员工需满足一定服务年限或业绩条件(即等待期),公司在等待期内按照会计准则分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仅能作为会计成本或费用,无法直接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等待期费用的税务处理逻辑

股权激励的费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时点差异。具体而言:

  1. 等待期内费用的纳税调增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等待期内按会计口径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不能直接用于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费用作纳税调增。
  2. 行权后的税前扣除
    在等待期结束、员工实际行权后,企业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工资薪金支出 = (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 - 实际行权支付价格)× 行权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

律师提示——等待期费用的递延扣除机制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等待期费用在会计上需按期确认,但其税务扣除需递延至员工实际行权后。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同逻辑:

  • 会计侧重于费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在服务提供的时间内分摊确认;
  • 税务则更注重实际的现金流出,要求在费用最终落地(即行权时)时进行扣除。

对上市公司而言,正确区分会计费用与税务扣除的时点,并及时调整纳税申报,是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保障了企业财务处理的透明性,也与税务规则中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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