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呢?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一直使用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最近有业主反映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一直在下降,所以业主委员会就提出是不是可以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现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没有解除。那么,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呢?

律师答疑

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有权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无须先对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解聘。在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而无须待有权机关宣布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才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自动终止,无须办理特别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将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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