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吗?

基本案情

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前期指定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后,要求解除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是该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与业主商议决定起诉至法院。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吗?

律师答疑

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二者不存在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业主的合同权利,代表业主提出诉讼。不过,根据 《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由此可见,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主大会决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那么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行使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495/。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