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领导变更,致使物业服务质量明显不如以前。业主委员会经研究决定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于是向该物业服务企业送达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却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那么,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律师答疑
首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仅是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其无权直接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次,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确实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若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仅是业主委员开会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人,可以根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行使解除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程序,这也是业主自治权的充分体现。《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决定,业主委员会无权随意炒物业服务企业的鱿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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