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及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A电器公司生产的吸尘器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2010年7月15日,原告A电器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从事研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入职时,张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电器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约定:自乙方离开甲方之后,乙方仍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且乙方有义务按禁止同业竞争的约定或承诺不从事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乙方违反本协议确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未写明违约金金额。
2014年6月20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继续从事研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因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在职期间,A电器公司每月向张某提供薪资单,薪资单显示“应发工资”项目中包含“竞业补偿”一项,并载明“如对工资有异议,请在发薪日起十天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过期无异议表示认可”。张某在职期间未对薪资单提出过异议。根据薪资单,在职期间已发放竞业补偿合计98700元,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772.83元。
2019年3月1日,张某申请离职。同日,A电器公司发出离职告知书,告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工资单亦标明竞业补偿金,张某有义务遵守保密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张某也签署《承诺书》,其确认A电器公司已依法按合同及公司规定支付本人所有薪金、社保、福利等全部相关费用,对此无任何异议,在另行择业时将遵守所签竞业协议。
2019年3月1日,张某申请离职。后其入职B电器公司处,从事设计工作。B电器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产品包括无线吸尘器、吹风机、电机,制造商地址显示为第三人B电器公司现住所地。
随后,A电器公司发现张某等19名员工在短期内相继离职并入职B电器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以19名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自B电器公司处离职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包括张某。
争议焦点:
1.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对象范围;
2.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违约金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张某离职前作为A电器公司的技术人员,其知悉并且掌握A电器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属劳动法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A电器公司可以与其就竞业限制问题进行约定,同时给予张某一定经济补偿。现涉案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协议及重要员工承诺函等多份文件材料均反映有竞业限制的内容,张某也均签字确认,故竞业限制义务的设定清楚、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档案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第三人从事吸尘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且关联案件中邱某某在仲裁时对第三人从事吸尘器研发的事实亦表示认可,故法院认定第三人属于与原告A电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现被告自原告处离职的当月即至第三人处工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综合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电器公司支付违约金315000元;
二、被告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3月1日;
三、驳回原告A电器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律评析
一、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特征:
(1)地域性,即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所有在职的劳动者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明确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并确定违反这一义务的具体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最常见方式,就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二、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协议主体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用人单位并不是与本单位所有的劳动者都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而是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订立协议,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用人单位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之所以规定按月支付,是因为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相对应的。接受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权利;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义务,对劳动者来说则是权利。劳动者如果不再接受竞业限制,则用人单位就无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一次性支付,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劳动者违反约定时,还有返还的麻烦。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则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职业化的劳动者再次就业时可选择的范围就比较窄,加之不能从事自己已从事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工作,这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就是对劳动者接受限制而使利益减损的补偿。所以,约定竞业限制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离职前作为A电器公司的研发技术人员,其知悉并且掌握A电器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故张某应属劳动法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A电器公司可以与其就竞业限制问题进行约定。违约金金额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综合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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