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
以下案例,系高层建筑住宅使用人不当使用卫生间致卫生间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业主财产损失而引发的侵权诉讼。
那么,高层住宅卫生间返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呢?
基本案情
王某与马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从开发商手中接收了某小区11楼的房屋。经过几个月的精心装修,他们在2020年4月完成了房屋的装修工作,并于同年8月正式入住。然而,由于两人经常外出打工,该房屋并未成为他们的常住地。
与此同时,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陈甲、李某忙、胡某兰、段某传、叶某佳、金某希、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陈某和平某梅等人均为王某和马某楼上的业主,共同居住在这个小区内。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则由某物业公司负责。
2021年1月7日,王某和马某接到1004号业主的通知,称他们的住宅发生了漏水现象。经1004业主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查看,发现室内积水深度达到了约4厘米,污水是从卫生间的地漏处溢出,导致家中的木地板和家具都受到了浸泡。王某和马某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回家中并联系了专业人员来进行疏通工作,为此支付了300元的疏通费用。
然而,仅过了十天,也就是2021年1月17日,该住宅的卫生间地漏处再次出现了返水情况。王某和马某不得不再次请人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据管道疏通人员的经验判断,此次污水返流很可能是由卫生间主下水管道在10至11层之间的某处堵塞所造成的。堵塞物可能包含水泥、砖头,或者是木块、生活垃圾等杂物。为了证实这一点,王某和马某还支付了300元作为管道疏通人员出庭作证的费用。
为了明确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和马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委托了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过评估,王某和马某的财产损失、拆除费以及修理费共计达到了22970元。此外,他们还支付了5000元的评估费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刘某冬、黄某琼、张某和蔡某四人并未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且尚未入住,法院同意了王某和马某撤回对这四人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周某在2020年10月对其房屋进行了水电装修;陈甲在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用水量为零,而同一时期的用电量仅为13.57元;叶某佳在同一时间段的用水量为17.92元;方某则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至今尚未入住;陈某则在2020年年底完成了装修并已经入住。其余被告均已实际入住该小区。
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如下认定:首先,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依法负有确保涉案管道排水畅通的职责。特别是在多户进行装修、部分业主已入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更应加强对排污主管道及外部连接管道的日常维护,防止管道堵塞情况的发生。然而,王某、马某在首次疏通管道后的十天左右,相同位置再次发生堵塞,导致第二次返水事件。法院审查了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其未能充分证明已对涉案管道进行了排查、及时疏通以及消除隐患的工作,因此未能尽到足够的日常维护义务。基于这些考虑,法院裁定物业公司需对王某、马某的财产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堵塞的具体原因,由于无法确切确定责任方,且考虑到主下水管道堵塞很可能是长期积累堵塞物所致,法院认为10层以上的住户,如有排放水泥砂浆等建筑垃圾或生活杂物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此负有责任。由于刘某坡等业主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向涉案管道丢弃杂物,法院酌情推断他们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责任大小难以具体划分,法院决定11楼以上的各业主需平均分担责任。
此外,王某、马某作为业主,因长期不在此居住,对财产的管理有所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返水情况,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裁定王某、马某需自负20%的损失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马某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对于他们在2021年12月20日提出的增加请求,即判令各被告赔偿其管道疏通费用300元,法院不予准许。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300元的请求,法院将在诉讼费负担部分作出相应认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某物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马某损失14135元;二、刘某坡等业主也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各自赔偿王某、马某损失471.17元;三、王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律评析
一、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其实质是指在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损害事实,即可据此推断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并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里的核心是,过错推定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归责原则,其本质上仍然属于主观归责范畴,即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归属。然而,这一过错的存在并不需要受害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依据法律的特定规定,直接从损害事实中推断出来。
在特定法律条文下,我们不再依赖受害方对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直接根据损害事实推断出加害人的过错。此时,行为人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行为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那么该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观归责基础,且其责任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案件一致,但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
二、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即那些不涉及特殊情形的普通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则专注于广义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情形。这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以及公共场所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等特殊情况。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当损害发生时,如果相关责任人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且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他们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两者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然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过错可以直接根据损害事实进行推定,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最后,两者的责任形态也存在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责任形态通常表现为自己责任和直接责任,即侵权人直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形态则更为复杂。这些责任形态往往表现为控制、管理、支配、占有者的间接责任,例如补充责任、替代责任等。这些责任形态的存在,使得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责任的归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