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物权法律师: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吗?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吗?

下述案例中,充电桩的建设经过合法审批,案涉充电桩距离雷某等人的门面也有较为合理距离。但是关于阻挡视线、影响收益问题,雷某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基本案情

雷某等系南岸区福民路xx号附2-9号门市的产权人,某管理顾问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 甲方即某置业公司委托乙方即某管理顾问公司对物业共有部分统一实施经营, 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地面公共停车位出租,50%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佣金,50%进入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涉案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某管理顾问公司和乙科技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合同》, 约定乙科技公司租用南岸区某项目的商铺外围机动车停放和充电桩安装场地, 面积360平方米,用于经营停车场。2019年10月,乙科技公司与甲科技公司签订《电动汽车智能充电设备安装和运营合作合同》,约定乙科技公司向甲科技公司提供22个地面充电专用停车位,每一个车位每月租金480元/月,月租金10560元/月。2019年10月31日,某管理顾问公司出具《关于重庆市南岸区某项目场地合同转租的确认函》,同意乙科技公司将场地转租给充电运营公司建站。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科技公司办理了相关用电审批和政府备案手续后即进场施工。审理中,双方确认案涉场地系业主共有,规划为公共停车位。案涉充电桩位置,距离雷某等人的门面大约10米左右的距离。因地下停车位与居民楼共用电路,冬夏季大功率电器使用率极高,原电路无法满足增荷要求,致这些新能源车业主充电极不方便,在案涉小区建设充电桩需求极大。本案充电桩的建设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其配套设施变压器位置修在了案涉小区较为角落的位置,也为维修案涉小区的化粪池预留了口子。本案仅将30个公共车位中的 22个车位安装充电桩,其余8个车位仍供油车业主停靠使用,另外22个充电车位新能源车业主仍可以使用。

雷某等人与某管理顾问公司还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其第三十三条约定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共物业经营”。

案件焦点

1.某管理顾问公司是否有权出租案涉小区公共停车场;

2.某管理顾问公司、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某管理顾问公司有权对共有部分统一实施经营。涉案场地规划为共同车位,现某管理顾问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乙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又将场地转租给甲科技公司用于经营地面充电专用停车位,并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即便配备的配电房部分占用了小区公共区域,但该配电房是基于充电专用停车位的必备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雷某等人作为小区业主,对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寻求救济,但是否符合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行为属多数决,雷某等人并未对被告修建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是否多数业主均不同意进行举证证明。据此,雷某等人要求某管理顾问公司、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停止修建充电桩和配电房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雷某、费某精、杨某云、周某宇、胡某琴、包某寿、李某玉的诉讼请求。

雷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必需的。

在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为避免不动产权利人因绝对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因对其不动产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有利生产原则

生产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声、震动、粉尘污染、影响通风采光等,损害少数人利益,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妥善平衡好有利生产和相邻权保障的关系。

2.方便生活原则

相邻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反之,则可能降低生活质量甚至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团结互助原则

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构建文明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互助协作关系。

4.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三项原则之中。

本案中,充电桩的建设经过合法审批,案涉充电桩距离雷某等人的门面也有较为合理距离。但是关于阻挡视线、影响收益问题,雷某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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