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却登记成货币出资,被告抽逃出资冤不冤丨成都股权律师

技术入股这件事,很多企业都有。合同上写的是拿技术换股权,但到了工商登记的时候,因为嫌手续麻烦或者评估太贵,就在章程里写成了货币出资。钱打进去走个验资流程,再原路退回来,大家心照不宣。这种操作在实际经营中相当常见,很多人觉得股东之间都说好了就不会有问题。但真到了股东翻脸那天,对方一句"你的钱早就抽走了",就可能把你送上法庭

案情简介

A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B公司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但工商登记写的却是货币出资,这个错位最终引发了诉讼。

事情要从合作之初说起。A公司和B公司签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用一项已经成熟可量产的技术投资入股,相关发明专利转让到A公司名下,作价400万元,占A公司40%的股权。

但到了办工商登记的时候,A公司的章程里写的是B公司认缴36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B公司随后把360万元打进了A公司的账户,完成验资。验资结束后,A公司把这360万元全额退还给了B公司。

两年多以后,双方又签了一份备忘录,确认B公司提供的技术经过试生产验证是成熟可量产的,相关专利也已经转让到了A公司名下。

到这里为止,两家公司之间其实一直在按照技术出资的方式运作,没有任何争议。

转折出现在另一名股东甲身上。 甲向法院起诉,认为B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理由很简单,章程上白纸黑字写着货币出资360万元,而这笔钱在验资之后就被退回了,这不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吗?甲要求B公司把360万元还回来。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其实就是一个问题。股东之间内部约定的出资方式是技术入股,但工商备案登记的是货币出资,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到底该按哪个来认定?

换成企业负责人的视角来理解就是,我和合伙人私下商量好的安排,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

律师解析

在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中,法院认可的是股东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工商登记的形式记载。

这个结论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工商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对外公示,保护的是不了解公司内部情况的第三方,比如债权人和交易对手。但如果纠纷发生在股东之间,大家对真实的出资安排是知情的,这时候再拿工商登记的形式来否定内部协议,就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了。

本案中,合作协议、备忘录等一系列文件都能证明B公司是以技术出资的,而且甲和A公司对此完全知情。法院据此认定B公司的出资方式是技术入股而非货币出资。

既然出资方式是技术入股,那360万元的货币只是为了配合验资走的一个形式流程。钱退回来不构成抽逃出资,因为B公司本来就不需要用现金来履行出资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要钱从公司账上转出去了,就一定是抽逃出资。但实际上,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这笔钱确实属于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款。如果出资义务本身就不是用货币来履行的,那所谓的"抽逃"根本无从谈起。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技术出资没有经过评估作价,是不是就等于没有出资?

答案是不等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评估作价的,并不直接等同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当有人主张出资不足的时候,会委托评估机构来确定技术的价值。如果评估结果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金额,才会认定出资不足。

也就是说,没有评估不等于没有出资,而是留下了一个"将来可能被追问"的敞口。

本案中,甲起诉的理由是抽逃出资,而不是出资不足。法院在判决中也特意点明了这一点,如果甲认为B公司的技术价值不够360万元,可以另行起诉,走评估程序来确定金额。

这段话的潜台词很重要。法院其实是在说,B公司虽然这次赢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它就彻底安全了。如果将来有人就技术估值提出质疑,B公司仍然可能面临补足出资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已经通过专利技术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驳回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起来B公司赢了,但这场官司真正暴露的问题是,当初在工商登记环节的"偷懒"让一个原本不该有的纠纷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赢了官司也赢不回花掉的时间和律师费。

律师建议

这个案件给所有打算用技术入股的企业提了一个醒。技术出资本身完全合法,公司法明确认可这种出资方式,但"合法"和"安全"之间还隔着好几道操作上的坎。

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是让工商登记和股东内部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确实是技术入股,就在章程里如实写明出资方式为非货币财产,然后按规定走评估和权属转移的流程。不要图省事把技术出资写成货币出资。表面上看省了评估费和一些手续,但等于给未来的纠纷埋了一个随时可能被引爆的隐患。一旦股东关系出现裂痕,对方最先攻击的往往就是出资瑕疵这个口子。

技术在入股之前,原则上要完成评估作价。

虽然法律没有把评估作价作为出资的前提条件,但没有评估意味着技术值多少钱完全靠股东之间的协商。股东关系好的时候这不是问题,关系恶化之后就变成了一笔说不清的糊涂账。提前做好评估,等于给出资金额上了一道保险,将来即使被人质疑,也有专业机构的报告可以作为依据。评估费用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比起来,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技术出资方还要特别注意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权属转移要做到位。

专利权要完成转让登记,软件著作权要完成变更备案,技术秘密要有完整的交接文件和保密安排。如果权属没有转移到位,即使股东之间有协议,在法律上出资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尚未完成。

还有一种特别需要警惕的情形。像本案这样表面上写货币出资、实际上是技术入股的操作方式,即使在股东内部纠纷中法院可能认可内部协议,但对外的效力就不一样了。如果公司将来对外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工商登记上的货币出资记录,要求技术出资方在登记的货币金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和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管不了外面的债权人,工商登记上写了多少货币出资,你对外就可能要承担多少责任。

这才是这种操作最大的风险所在。

合规提示

技术入股不是不能做,但不能用"表面货币、实际技术"的方式来做。工商登记写什么就应该是什么,内外不一致的时候,保护你的只有运气,而运气不是风控手段。如果你的企业正在或者准备以技术方式引入股东,建议把协议条款、评估流程和登记手续做一次完整的对照检查。很多问题在动手之前花半天就能理清,拖到出事之后可能要花半年甚至更久。早一步把这些事情捋顺,后面的路会好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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