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案中被忽视的涉税问题——财务造假的真正税务代价,恰恰是企业主最应警惕的税务"陷阱"丨成都税务律师

恒大财务造假案,虚增5641亿收入、920亿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理论上多缴约230亿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笔钱几乎不可能退回。 这一看似矛盾的结论——造假反而多交了税、多交了却拿不回来——恰恰是中小企业主最应警惕的税务"死亡陷阱"。

恒大案同时暴露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错位、增值税链条断裂、破产程序中税务债权顺位等一系列制度性风险,这些风险对任何效仿"提前确认收入"粉饰报表的经营者都具有致命的传导效应。

一、造假多交了税,为什么反而拿不回来

1.1 财务造假的基本事实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正式认定,恒大地产集团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收50.14%),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收78.54%),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86.88%)。造假方式为修改明源系统交楼时间、篡改交楼清单,将未竣工交付的预售房产提前确认为已交付收入。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

许家印被处以4700万元罚款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2026年4月13—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许家印等人刑事案件,许家印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等8项罪名指控,已当庭认罪悔罪。

1.2 税会差异的核心逻辑,税法征税比会计更早

理解恒大涉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该文件第6条规定,企业通过签订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即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第9条建立了"预计毛利率→完工后实际毛利调整"的二步征税机制。具体而言:

税法层面,预售合同签订并收款时,即按预计毛利率(省会城市不低于15%、地级市不低于10%)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按实际毛利额调整差额。

会计准则层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需满足商品控制权转移条件,房地产企业通常以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为确认时点。预售款仅记为合同负债。

这意味着,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征税时点本来就早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恒大的造假行为是在会计上提前确认收入——把还未交付的房产记为已交付——由此虚增了会计利润,进而以虚增的利润为基础申报纳税。

1.3 恒大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恒大对未交付房产在会计上虚假确认了收入和成本,形成虚增利润920亿元。即使在税法层面这些预售款已按预计毛利率纳过税,但恒大又将其虚假确认为"已完工"收入、按实际(虚假的)毛利额再次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极可能造成同一笔预售款在预售阶段和"伪完工"阶段被双重征税。理论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约为虚增利润×25%,即约230亿元(407.22亿×25%≈101.8亿 + 512.89亿×25%≈128.2亿)。

1.4 退税之路几乎不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恒大面临的三重退税障碍:

第一重,时效障碍。 2019—2020年缴纳的税款,到2024年5月证监会正式认定造假时已超过3年。纳税人主动申请退税的窗口已关闭。唯一出路是税务机关主动"发现"多缴——依第51条前半段,税务机关发现时应立即退还,不受3年限制。但税务机关是否有动力主动启动这一程序,在恒大案如此敏感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答案不言自明。

第二重,虚假申报的定性困境。 恒大的纳税申报基于造假的财务数据,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对此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部分税务机关和学者认为,故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导致多缴税款属于"咎由自取",纳税人不应因自身违法行为获得退税利益。反对方则援引税收法定原则,认为国家不得因纳税人违法而获得不当征税利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无明确复函或批复直接回应这一争议。

第三重,实操障碍。 恒大有超过1800个项目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税务管辖区域,每个项目公司需单独进行更正申报、重新核算预售收入与计税毛利。公司已全面停摆、人员流失、资料散佚,更正申报的实际操作几乎不可能完成。

值得关注的先例是圣莱达案(股票代码002473):该上市公司2015年虚增利润1000万元,被证监会处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成功退回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评价:"征税是针对真实的经济行为进行实质课税,虚增利润所交税款予以退税符合税收征管法。"但圣莱达虚增金额仅1000万元,与恒大920亿元的虚增利润不可同日而语——230亿元的退税规模在任何层面都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甚至更高层级的专项决策。

1.5 巨额亏损的税务黑洞

恒大2021—2022年合计净亏损8120.3亿元,2023年上半年再亏392.5亿元。《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房地产企业不在延长范围内)。2021年亏损最迟用到2026年、2022年亏损最迟用到2027年——但恒大已资不抵债,未来几乎不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更关键的是,中国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loss carryback)。恒大不能用2021年以后的巨额亏损去冲抵2019—2020年虚增利润期间多缴的税款。8000多亿的税务亏损将在5年到期后"自然蒸发",不产生任何税务价值。

唯一例外情形:如果恒大在债务重组中获得债务豁免,豁免金额将形成"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亏损弥补规则可能发挥作用——但前提是重组收益足够大且在亏损弥补期限内实现。

二、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链条的系统性断裂

2.1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多重错位

《国税发〔2006〕187号》第2条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触发条件。恒大项目面临的情形高度复杂:

已清算项目的重新审查风险。 若恒大已按虚增收入完成部分项目的LAT清算,则清算收入基数错误,增值额被高估,可能导致已多缴LAT。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对偷税行为无限期追征、重新核查。但反过来,如恒大同时虚增了扣除项目(成本),则可能少缴LAT,面临补缴和滞纳金。

烂尾项目的预征困境。 大量项目停工无法竣工,无法触发"竣工完成销售"的法定清算条件。但"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未销完"可由税务机关要求清算;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清算。预征税款理论上可在清算后多退少补,但破产企业能否实际收回多缴部分,取决于破产财产分配。

保交楼的清算主体变更。 当政府代管或新开发商接手项目时,若原项目公司仍存续,LAT纳税主体不变;若项目整体转让,则触发原公司法定清算义务,新开发商独立立项清算。历史税基的继承问题各地执行不一——已清算项目的新开发商可按收购价作为新计税基础,未清算的则延续原基础。加计20%扣除是否适用于购入价,青岛允许而天津不允许,实务中需逐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2.2 增值税链条的制度性困境

恒大暴雷对上下游供应商的增值税冲击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系统性风险。据统计,恒大商票余额超过2000亿元,26家上市供应商计提坏账约353亿元

**供应商面临双重损失。**以9%建筑服务税率为例,100万元商票中约含增值税8.26万元。供应商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了销项税,但恒大违约不付款——供应商不仅损失100万元本金,还损失已缴的8.26万元销项税。

中国增值税制度不存在坏账VAT退还机制。 这是与欧盟等地增值税制度的重大区别。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时即已确定且不可逆转。红字发票冲回机制仅适用于"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恒大不付款属于买方违约,交易已真实发生、劳务已交付,不符合红冲条件。供应商已缴纳的销项税在现行制度下基本无法追回。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供应商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对恒大的坏账损失(含已缴VAT部分)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严格的证据要求:破产清算公告、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逾期三年以上且会计已作损失处理。自2021年下半年恒大商票大规模违约起算,至2024年下半年已满三年,供应商可依25号公告第23条进行坏账扣除。

烂尾项目的进项税无需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项目停工不符合非正常损失定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需要转出——但若项目被政府因违规强制拆除,则须全额转出。

2.3 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债权顺位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建立了清晰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之后依次为职工工资及基本社保(第一顺位)、其他社保费和税款(第二顺位)、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几个关键要点直接影响恒大涉税处理:

只有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2〕9号)明确,破产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同顺位按比例分配。税务罚款则属于劣后债权,排在普通债权之后。

担保债权在破产中优先于税收债权。 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可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执行,但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破产法》作为特别法,担保债权在担保物范围内概括性优先。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的解读也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多缴税款属于破产财产。 恒大对税务机关的应退税款(如果能认定为多缴)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企业对国家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但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先行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才退还。考虑到恒大在全国各地必然存在大量欠缴税款,即使部分项目存在多缴,抵扣后可退还的金额可能微乎其微。

留抵税额的变现极其困难。 国税函〔1998〕429号规定破产企业留抵税额不予退还;财税〔2005〕165号规定注销时留抵税额不予退税。2019年以来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虽未明确排除破产企业,但破产企业通常因纳税信用等级不达标或有偷税处罚记录等原因无法满足退税条件。实务中留抵税额主要通过抵扣处置资产产生的销项税额或抵销欠缴税款来实现"变现"。

2025年最新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24号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明确:处置债务人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该公告适用于尚未终结的破产程序,对恒大案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三、中小企业主的"避雷清单"

3.1 税务风险的传导路径

恒大案揭示了"提前确认收入"粉饰报表的完整税务风险传导链条:

虚增利润→多缴企业所得税→造假被查→退税受阻(3年时效+虚假申报定性+实操困难)→多缴税款沉没

虚增收入→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多缴→清算错位→预缴与清算倒挂→破产后税务债权分配不足

上下游供应商连带受损→已缴增值税无法追回→坏账损失扣除受限→全产业链税务成本被放大

3.2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逃税罪量刑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且占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第201条第4款设有"首犯免责"条款: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中小企业主的核心警示: 粉饰报表的税务后果是非线性的——多缴的税拿不回来,但一旦被认定为虚假申报,还可能面临《税收征管法》第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罚款,以及后续税务稽查中被认定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如关联交易调整、成本列支不实等)的连锁风险。造假为了融资一时之利,却可能永久丧失230亿元量级的税款——对中小企业而言,同比例的损失同样可以致命。

3.3 可供参考的关键法律条文索引

文件编号 核心内容 与本文的关联
《国税发〔2009〕31号》第6、8、9条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税、预计毛利率、完工调整 税会差异的制度根源
《税收征管法》第51条 多缴税款退税,3年追溯期 退税时效障碍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 偷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税务机关重新审查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3条 偷税定义与处罚 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税收征管法》第64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 造假的独立税务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亏损弥补5年期限 巨额亏损的税务利用限制
《国税发〔2006〕187号》第2条 LAT清算触发条件 烂尾项目与保交楼的清算衔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条 非正常损失与进项税转出 烂尾项目进项税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位 税务债权在破产中的位次
法释〔2012〕9号 破产前滞纳金为普通债权 税务债权的分层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 破产程序税费征管最新规范 新生税款分类与处理
2024年两高税务犯罪司法解释第10条 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205条犯罪 恒大不构成虚开犯罪的法律基础

结语:造假的税务代价远比罚款更沉重

恒大案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教训是,财务造假的真正税务代价不是罚款,而是一系列不可逆的税务损失的叠加。 多缴的230亿元企业所得税因时效和定性争议几乎无法退回;8000多亿元的税务亏损将在5年内自然失效;上下游供应商因增值税制度缺乏坏账调整机制而承受双重损失;破产程序中税务债权排在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之后,能分配到的财产微乎其微。

圣莱达案虽然创下了"虚增利润退税"的先例,但其1000万元的虚增规模与恒大920亿元的量级有天壤之别。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中小企业主若效仿"提前确认收入"粉饰报表用于融资或上市,一旦东窗事发,所面临的不仅是证监会罚款和刑事追诉,更是一个由税法编织的、几乎没有逃生出口的闭合回路:多缴的税拿不回来,虚增的利润不能抵亏,破产后税务债权人拿不到钱,供应商的增值税损失无人买单。这才是每一位经营者和股东最应认真阅读的"避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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