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企业股权设计的常见陷阱及律师提示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股权结构设计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不少公司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陷入股权设计的“陷阱”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实践中企业股权设计的常见陷阱

首先,我们探讨一种极端情况,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100%的股权控制虽然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这样的股权结构实际上削弱了风险隔离的功能。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时,若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完全独立,那么他将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从经验来看,单一股东在诉讼中证明其与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往往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股东被要求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况并不鲜见。

接下来,是股权的绝对平均化。在这种架构下,股东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然而,当股东间产生矛盾或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时,很容易使公司陷入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僵局”,这无疑成为了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最后,我们讨论一种没有股东拥有控股股权(即超过51%股权)的情况。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表决有特别规定,否则在日常运营中,公司的决议通常需要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支持才能通过。在无人拥有多数股权的情况下,任何决策都需要联合其他股东才能实现。这种股权结构在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很难保证公司能按照股东的意愿发展,甚至可能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律师提示

首先,为了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并同时降低风险,应当避免单一主体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为此,一种可行的策略是设立职工持股平台(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并与创始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这种做法有助于规避一人公司的局限性,并确保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实现风险隔离。

其次,针对能力出众的创始股东,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其股权表决权。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表决权进行特别规定来实现,这种方式在业界常被称为“类别股”或“AB股”。例如,国内电商平台某东就采用了“AB股”架构。另外,一致行动协议或投票权委托也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

最后,为了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应为未来预留一部分股权。公司的长期成功不仅依赖于股东的贡献,还需要核心员工的持续努力和投入。因此,适当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可以极大地激发员工的价值,并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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