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为了助力女儿实现进入理想大学的梦想,不惜重金,通过朋友引荐结识了自称手握丰富资源的王某。王某夸口其能凭借深厚的人脉网络,通过非正规渠道确保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就读。基于这份承诺,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先行支付高达16万元的“服务委托费”,并约定若录取未果,除特定“操作费”2万元不退外,其余款项全额返还。初期,章某交付了11万元,双方以口头形式确立了委托关系。
然而,王某在收取款项后,非但未能如约促成女儿的入学事宜,反而以各种借口如推荐其他学校、需要额外打点关系费用等为由,持续向章某追加费用要求。心急如焚的章某,为女儿的前途着想,于同年8月底再次转账10万元给王某。但王某的承诺愈发离谱,最终提出需要高达110万元的“服务费”,且始终未能兑现其承诺。
随着女儿入学希望日渐渺茫,章某终于意识到可能被骗,多次向王某追讨已支付的费用,却遭遇王某的拖延与拒绝。绝望之中,章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总计21万元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高考录取流程,不仅扰乱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正常秩序,也违背了社会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触及了公序良俗的底线,其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章某退还19万元“服务委托费”。同时,鉴于章某在明知王某手段不正当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委托,法院认定其亦负有一定过错,故酌情判定章某自行承担2万元的损失。
律师提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他们可以选择口头作为合同的形式。委托合同特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为由受托方代为处理委托方事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不得滥用其民事权利,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得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公共秩序。
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因此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应当被返还给原所有人。若此无效行为涉及多方且均有过错,则各方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章某与王某之间因章某之女入学事宜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初步约定服务费总额为16万元,以确保被指定大学的录取。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提出需通过非正规渠道,如找关系、支付关系费给相关人员等手段来办理入学手续,并声称总服务费需增至110万元,其中包括了向相关领导的“关系费”。
王某的此类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高考录取流程,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教育管理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触犯了公序良俗的底线,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基于此,双方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鉴于王某因无效行为获得了财产,其应当全额返还给章某。但值得注意的是,章某在明知王某采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入学事宜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委托,这表明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判定责任时,章某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具体金额酌定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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