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咨询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多项违约时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违约责任的核心在于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如果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也规定了定金,那么在违约发生时,受害方有权选择执行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如果定金数额不足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受害方还有权要求额外赔偿。在涉及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规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也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出借人权益保护的合理范围进行综合考量,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一、主流裁判观点

近几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于多种违约责任竞合时的保护总额范围有明确的裁判观点。

首先,若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法院支持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其次,对于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情况,法院支持出借人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再次,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法院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并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

最后,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竞合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若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24)川0904民初214号、(2022)川3401民初867号、(2022)川0683民初317号。

2.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处理
对于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情况,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参见:(2024)川0121民初236号、(2022)川0114民初4700号、(2022)川1302民初8772号。

3.利率保护标准的适用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参见:(2022)川0802民初3005号、(2022)川3424民初495号、(2022)川0802民初1243号。

4.逾期利息的计算
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见:(2022)川0114民初4561号、(2023)川0114民初13573号、(2021)川1302民初8772号。

二、律师提示

在出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与借款人约定多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种责任同时适用的情况,这时如何界定各种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总额成为争议的焦点。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 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而需按照约定或法定利率支付给出借人的额外利息。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这是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同时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其他费用主要指除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之外,双方约定的违约时应支付的特定金钱责任,通常包括罚息和滞纳金。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对违约者加收的利息,有时民间借贷合同中也会包含类似条款。滞纳金通常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如果在贷款合同中使用,通常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2. 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当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也可以同时主张。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和不当利益的获取,同时考虑到违约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损失,如果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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