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法律师丨公司注销4年后被“复活”,法院给出了意外判决,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在商事活动中,公司注销并非一件简单的程序性事务。注销意味着公司人格消灭,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都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当公司注销登记因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而被行政机关撤销时,又该如何权衡法律适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的行政诉讼案例,深度解析注销登记撤销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司法裁判思维,帮助企业和公众更清晰地认识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边界。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最初由胡维杰和林文炎共同持股,由于该公司在2009年未依法完成年度检验,导致201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随后,公司在2013年进行了注销登记,法律人格自此正式消灭。

2017年,林文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张公司在注销时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签名,并提供了司法鉴定证明其签名系伪造。2019年,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据《公司法》(旧)第198条的规定,认为涉案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情节严重,决定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胡维杰不服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但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法院指出,涉案公司早已依法注销多年,实体上不再存在,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注销行为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或扰乱社会经营秩序。

二审法院强调,定海分局未充分考虑涉案公司早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必须进行清算和注销的事实,也未评估撤销注销登记可能对社会经营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仅以公司提交的注销材料中签名造假为依据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撤销注销登记,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欠缺合理性。

法院还指出,股东林文炎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二、律师提示

公司注销登记具有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重要法律效力,意味着公司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则意味着已经消灭的法律人格重新恢复,这将涉及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复杂法律关系的重塑,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时,应特别审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商部门与法院对于《公司法》第198条规定的理解差异。《公司法》第198条强调,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责令改正或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撤销登记的处罚。本案中,行政部门认为公司注销时使用虚假签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撤销注销登记。但法院从实际后果的角度认为,仅凭签名造假,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特别是涉案公司注销多年并无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三、实务中常见问题与建议

在实际登记管理中,虚假签名等材料造假问题较为常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颁布)明确规定,登记机关有权主动调查涉嫌虚假登记的问题,受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相关登记。但实务中,登记机关对于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仅需履行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实质审查难度较大。

因此,在撤销公司登记时,必须审慎考虑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包括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影响、对第三方债权人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潜在影响。同时,对于股东个人权益的救济途径,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另行解决,而非直接通过撤销公司登记方式实现。

综上,行政机关在决定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时,应以审慎、谨慎的态度全面评估法律和社会影响,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公司登记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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