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业主可以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吗?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带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直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但小区业主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很不满意,可以提前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吗?

律师答疑

建设单位在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该期限不能限制合同的具体履行。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期限未满,小区业主入住后成立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业主也不会因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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