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物业服务企业于2020年6月被某小区开发商选聘为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21年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同年11 月,业主委员会向A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解聘书,并且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A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该小区。那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遭解聘后,拒绝退出怎么办?
律师答疑
前期物业管理具有过渡性,其产生的前提是房地产物业开始出售后,由于业主尚未达到一定人员,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来组成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小区物业又需要进行管理的情况下,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业主是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需要何种服务、什么公司服务,应由业主自主决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对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可以决定是否与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或另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提前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果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拒不退出小区,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法典》第949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 29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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