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两个法定事由

离婚案件中,需要面对当事人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法官会在第一次审理中做出离婚判决。这种疑虑是完全理解的。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离婚并非轻易可以决定的事项。

根据法律实践经验,如果对方对离婚没有异议,那么法院通常会准予双方离婚,这是第一个离婚的法定事由,即对方同意离婚。

但是,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法官会怎么判断呢?这就涉及到第二个离婚的法定事由——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规范

当涉及离婚案件的时候,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核心条件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赌博、吸毒等恶习,多次劝告无效;
  4.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也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因为它涉及到一种非常细致和具体的家庭问题,也可能成为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务做法

在很多地方,法院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只是很多地方法院掌握的认定感情破裂中的“其他”项,所以应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当然,即便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也有判决不准离婚的。

律师点评

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法官会比较严格,有的可能会相对宽松。因此,如果只根据个人经验或者常规做法来评估案件,可能会误判。

实际上,对于专业律师来说,与法官的沟通可能更为顺畅,因为双方都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因此,作为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找到那些既有丰富经验,又愿意从多角度为你出谋划策的专业人士。这样,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你都能得到最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支持。

总体来说,离婚案件中的各种因素都需要律师用严谨和细致的方式去处理。每一件离婚案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权衡和判断。作为专业律师,我们的任务就是尽量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离婚是每个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如果真的不得已,那么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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