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还在读大学的未成年人,拿自己兼职赚的钱入了股,公司转头就告上法院,要求法官判这份股权协议无效。
这事听起来荒唐,但真实发生过。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公司一审还赢了。问题就出在大多数人从来没认真想过的一个前提——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当股东。
签字那一刻没人拦你,出了事才告诉你"你不够格",这种风险才是最难防的。
案情简介
一份近期关注到的判决,案情不复杂,但结论值得每个做股权安排的人仔细看看。
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直播公司,甲是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乙是某高校在校学生,兼职做网络主播时和甲认识。后来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乙成为A公司股东,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乙也按约定缴纳了出资款。
事情到这里,看起来一切正常。但不久后A公司反过来起诉,理由是乙签协议时还没满十八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当无效,乙不能当股东。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乙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乙是A公司的合法股东。
真正的分歧点不在"未成年人能不能持股",而在"签协议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超出了乙的行为能力范围"。
律师解析
先说结论,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
早在200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对这个问题作过专门答复,明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个口径一直延续到现在,现行《公司法》同样没有设置年龄门槛。
很多人以为未成年人不能当股东,是因为把"股东身份"和"经营管理行为"混在了一起。股东的核心义务是出资,核心权利是分红、表决、知情,这些权利都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换句话说,股东这个身份本身不要求你亲自上阵管公司,所以年龄不构成障碍。
本案的关键在于,乙签署股权协议这个具体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审法院认定,乙虽然未满十八岁,但已经是在校大学生,具备较高的认知水平。乙本身就在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并获取报酬,对直播行业并非毫无了解。乙清楚A公司的经营项目和股东结构,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自愿且明确。因此,签订这份协议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这里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乙缴纳出资款时,如果这笔钱来源于乙的兼职收入,在财务上就涉及出资款的资金来源认定问题。实务中,出资款的支付凭证上摘要栏怎么写、资金流水能不能和协议金额对上,这些看似琐碎的记录,往往在事后争议中成为证明出资事实的关键证据。
如果你正在考虑让未成年子女持有公司股权,不妨先问自己一个问题:章程里对股权转让对象有没有做过限制性约定?
股东的门槛不在年龄,在出资义务能不能落实、股东权利有没有人代为行使。
律师建议
做这类安排之前,有两件事要优先确认。
第一件,翻一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如果章程明确写了"不得向未成年人转让股权",那这条约定是有效的,未成年人就不能通过受让方式成为股东。很多公司的章程是设立时从模板照搬过来的,从来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过。
章程从模板照搬过来那一天起,风险就已经埋进去了,只是还没有人翻到那一页。
第二件,把出资环节的证据链做扎实。未成年人出资,资金来源要清晰可查。是法定代理人赠与的,留好赠与的书面记录和转账凭证。是未成年人自己的劳动收入,保留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出资款的支付凭证摘要栏写清楚用途,比如"对A公司出资款",不要只写"转账"两个字。这些动作花不了多少时间,但一旦有人质疑出资真实性,它们就是你手里最硬的材料。
另外,股权转让给未成年人还要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一步没走到位,其他股东事后主张权利,转让可能被推翻。
合规提示
未成年人当股东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出资证据不完整和章程条款没审查。
回到开头那个还在上大学的乙,公司收了钱、盖了章,转身说对方"不够格",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这个逻辑。这个结果其实不意外,但很多人直到进法庭才明白。
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同,具体情况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来评估。觉得这篇内容对身边做企业的朋友有用,不妨转给他们看看,有时候提前知道一个规则,比事后花十倍精力补救要值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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