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追求的目的。
通常会听到“某某合同无效”这样的词,但其实任何签署的所谓合同即使因违法而无效,也不等于它不存在,此时其定性,我们称为合同“成立但无效”。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双方采用合同书的方式来确定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在各方都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即被视为成立。此外,如果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关键义务并且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同样被视为成立。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它就会立即生效,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或者合同双方有其他的约定。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签字和盖章并不是法律对合同生效的特定要求。合同双方有权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来设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并可以对已有的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
典型裁判
山东某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084-007)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虽然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这一条款仅界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而非构成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本身。尽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即山东某商贸公司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仅有公司盖章,但这一瑕疵并未影响合同的实质效力。
首先,尽管山东某商贸公司的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公司从始至终并未否认合同的效力,并实际履行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武汉某贸易公司接受了这一保证金,并在无法供货后予以退还,这表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
其次,武汉某贸易公司先签字盖章,并将合同文本邮寄给山东某商贸公司,后者随后在合同上盖章并持有合同原件,这一行为表明双方均认可合同的存在和即将履行。武汉某贸易公司对于山东某商贸公司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未提出明确要求,而是以实际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再者,山东某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这一实际履约行为进一步证明了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武汉某贸易公司接受并随后退还保证金,且在本案起诉前未对合同形式瑕疵提出异议,这同样说明了双方对合同效力的认可。
最后,从武汉某贸易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可以看出,该公司一直认可合同的效力,并主张山东某商贸公司因违约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虽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基于双方的实际履约行为和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原则,可以认定武汉某贸易公司对具有形式瑕疵的合同效力构成了追认,因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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