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写给加油站与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为其提供乐企联用、收款结算与平台服务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只点名加油站,但它所援引的发票罚则与偷税罚则对所有纳税人适用,凡是用本人、员工或者亲属的个人收款码收过经营款的经营者,都站在同一条分界线前。本文要回答的是,同一个私人收款码,什么情况下至多落在1万元以下的发票罚款里,什么情况下会滑进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罚款的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6月8日,税务总局办公厅于6月11日发布新闻稿,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定了期限,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即完成售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留给加油站的时间只剩一个多月。紧接着的第九条是一段罚则,原文为“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告发布前后,成品油零售同时处在税务稽查与检察监督之下。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税务总局稽查局一级巡视员于海春披露,2025年税务部门全年累计检查包括加油站在内的成品油企业5006户,查补收入75亿元。据新华社2026年7月23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自2025年9月起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涉税监管专项行动,截至2026年6月15日办理成品油涉税公益诉讼1881件,目前已累计督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8.47亿余元,报道并点出一些零售企业“通过未开票收入、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费用等方式隐匿收入”。两组数字都是整个成品油领域的口径,前者是检查户数与查补收入,后者是公益诉讼件数与督促追缴金额,不能读成全部由私人收款码引起,但个人收款码已被单独点名。
第九条给出的两档后果,量级相差很远。第一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罚款上限1万元。第二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除追缴税款与滞纳金外,罚款以少缴税款为基数,从0.5倍到5倍。假设一家加油站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售油款对应少缴增值税10万元,第一档最多罚1万元,第二档的罚款区间是5万元到50万元,另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同一个私人收款码被查实之后落在哪一档,公告没有写分界。11月1日之前,加油站对历史上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款项怎么处理,才不至于从第一档滑进第二档,公告也没有写。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取决于两档的分界落在哪里。
一、同类案件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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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3件为本篇逐件回到发布机关原页核对的加油站私户收款处理案件,三篇揭秘稿援引的均为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均未单独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第九条与它援引的两条规范之间的落差
讨论分界之前,先把第九条本身读准。11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归入税务规范性文件,它在第九条里重述了一部行政法规与一部法律的罚则,重述的文字与原文之间有落差,分别关系到罚款是否必处、第一档能否落地以及两档如何衔接,其中第一档能否落地,又牵出一个11号公告没有回答的前置问题。
(一)第一档的罚款在行政法规原文里是可以处
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现行文本经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依照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该条所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1号公告第九条把“可以处”重述为“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不能新设处罚,行政法规规定的仍是可以处,上限仍是1万元。
可能的反驳来自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按这一条,第九条的并处可以读作在1万元以下幅度内从严裁量的基准,并没有设定新的处罚。这一读法能够成立。设定处罚与制定裁量基准的分野在于,前者决定什么行为要罚,后者只决定幅度之内怎么罚。即便把并处读作裁量基准,第一档仍须先查实第三十三条列举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因规范性文件而排除,罚款上限仍是1万元。省级税务机关若依第三十四条公布把这类情形定为应当处罚的基准,实际执行会接近并处,这三点仍然不变。
条序也有一处变化。2023年7月20日的修订删去原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原第三十五条顺移为现第三十三条,罚则文字没有改动。郊南、英大两案的检查期横跨这一节点,节点之前的行为对应2019年文本第三十五条,满洲里案的违法期间从2023年12月开始,全部落在现第三十三条之下。
(二)第三十三条列举的九项情形里没有收款码
第三十三条列举了九项发票违法情形,没有一项写到收款码,更没有写到非本单位收款码。与加油站私人收款码最贴近的是第(一)项,即“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笔者认为,第一档要落地,税务机关仍须查实第三十三条列举的某一项情形,在加油站场景里最贴近的就是第(一)项的应开未开,收款码登记在谁名下,本身构不成第三十三条的违法事实。理由有两点。其一,在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下,11号公告不能为加油站新设一个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的违法行为,它能做的是指明这类行为查实之后援引哪一条处理。其二,第九条写的是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援引的是整条,包括该条列举的情形,不只是罚款幅度。上一部分的裁量基准读法,改变不了这一点。
(三)11月1日之前,已申报未开票的售油款是否构成应开未开
第一档能否落地,还取决于一个11号公告没有回答的问题。一笔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售油款,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在交易即开票实现之前,是否构成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应开未开。倘若构成,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加油站在发票层面都可能处于违法状态。倘若不构成,11月1日之前已申报的私人收款码款项在第一档之下没有可罚的事实,11月1日对第一档的意义也就不只是发现得更快。
一种读法认为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两条都不以付款方索取为条件。
另一种读法认为不宜据此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英大案的案源口径,是把未开票收入占营业销售额的比重与辖区同区位、同规模加油站的均值比较,比重过低才被当作风险,可见在申报层面,一定比例的未开票收入被当作零售加油的常态。11号公告又是在第一条才把全量开具写成加油站的明文义务,并以第八条给出到11月1日的实现期限。
第一种读法在文义上更站得住。天津局的口径说明的是申报层面的常态,说明不了开票义务因购买方不索取而消灭,第八条的期限针对的是交易即开票这一实现方式,第十八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早已施行。文义上构成应开未开,不等于一定受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已如实申报、没有少缴的未开票售油款,在11月1日之前及时改为经乐企开票的,有条件主张这一条。两批首违不罚清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共14项,都没有应开未开,能用的是行政处罚法这一条本身。
11月1日之后,这一疑问基本消除。第一条的全量开具加上第八条的期限,使交易即开票成为确定的义务,第九条又写明严厉查处,已申报未开票的售油款再主张轻微并及时改正,空间明显收窄。
(四)两档是择一还是叠加,公告与新闻稿措辞不一
公告原文中,两档之间以句号隔开,没有连接词。税务总局办公厅6月11日的新闻稿写作“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多出的“还将”二字读起来像是两档叠加。新闻稿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文义以公告原文为准。
能否对同一笔售油款既按第一档罚款又按第二档罚款,要对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种理解是,经私人收款码收款、不开票、不申报是同一个行为的不同侧面,只能按罚款数额高的偷税罚则罚一次。另一种理解是,不开票发生在交易时点,虚假申报发生在申报时点,前者违反发票管理秩序,后者造成税款少缴,属于两个行为,可以分别处罚。这一问题尚无定论。上文速览中的三件,三篇揭秘稿援引的都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写到发票管理办法,但揭秘稿并不逐项列明处罚内容,不能据此推断没有另处发票罚款。
这一争议的金额影响有限。第一档罚款以1万元封顶,即使叠加,再算上第三节第(一)部分所说征管法第六十条可能的账户罚款,多出的罚款合计也不超过2万元,仍远小于第二档。决定加油站实际负担的是第二档,精力应当放在两档的分界上。
三、两档的分界落在账簿与纳税申报上
(一)偷税的构成要件里没有收款工具
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这一款由手段与结果两部分构成。手段有四类,其中隐匿的对象是账簿与记账凭证,与收款直接相关的是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结果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私人收款码与个人银行账户都不在手段之列。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6年5月22日通报的8起私户收款案件,每一起的表述中都有隐匿收入,这是对事实的描述,落到法条上,仍要回到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虚假申报,再加上少缴税款这一结果。
第九条本身就把两种计罚方式并排放在了一条里,前一句的罚款定额封顶在1万元,后一句的罚款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为基数。把与收款方式相关的其他罚则放进来看,归类相同。不以少缴为前提的都定额封顶,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外,还有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8起案件通报援引了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账户报告义务,以员工、亲属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能否算作纳税人应当报告的账户,条文没有明说,按这一路处理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少缴税款为基数的都以发生少缴为前提,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非法提供银行账户的人也是如此,后者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由这组条文可以归纳出一条线索,收款方式本身的违规只招致定额罚款,罚款跟着税款走,前提是发生了少缴。
(二)三件样本的认定都落在实际销售与申报收入的差额上
郊南加油站的材料最完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6年5月22日的揭秘稿载明,该站“对需要开票的客户引导通过对公账户POS机付款,对不要求开票的客户,则直接扫描收款码”,收款码绑定个人账户,款项再以N+1隔天转账、凑整转账与现金提现等方式分批转入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检查人员以加油机电脑板记录的三年累计销售金额与纳税申报收入比对,两者相差849.71万元。揭秘稿同时写明电脑存储数据明显缺失,无法还原完整的销售情况,检查随后转向资金流向。
英大加油站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名称就是“天津市北辰区英大加油站”,绑定的收款账户却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款项大部分再转入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的揭秘稿交代,案源是大数据发现该站2021、2022年度未开票收入占营业销售额的比重明显低于辖区同区位、同规模加油站的均值。
满洲里路程加油站的平台收入只有小部分转入对公账户申报,大部分转入加油站站长及其控制的私人账户,没有申报,线下现金加油款也存入站长私人账户。
三件的认定落点相同,都是实际销售与申报收入之间的缺口。郊南案的缺口由电脑板数据比出,最终靠资金流向锁定。私人账户在其中有两重身份,它是缺口形成的路径,也是税务机关证明缺口的证据来源。
(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口径是判断落在哪一档的财税关键
从注册税务师的角度看,英大加油站的案源比处理结果更有信息量。天津局拿来与同行均值比较的是未开票收入的占比,据此推断,在申报层面,税务机关把一定比例的未开票收入视为零售加油的常态。这一推断只及于申报,不及于开票义务,后者已在第二节第(三)部分讨论。
零售加油的销售,开不开发票,都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当期销售额。三件样本的检查期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两者都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日为准。交易即开票实现之后,经乐企开票的售油款,开票日与交易日重合。没有经乐企开票的私人收款码款项,适用的是收讫当日这一规则,纳税义务同样在收款当日发生,不因为没有发票而后移。
从会计处理看,计入账簿至少包括两件事。一是按收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对仍在代收人名下、尚未归集的款项,确认对代收人的应收款项。等资金归集到对公账户才入账的,收入确认就已经晚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此可以得出判断框架。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售油款,如果已按收款日期计入当期销售额,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账簿上就没有不列、少列收入,纳税申报也不虚假,不发生少缴,第二档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剩下的至多是第一档,以及金融监管规则下的后果。郊南加油站的做法正好相反,它按客户是否需要发票分流收款通道,不要发票的走收款码,收款码这一路恰好是申报中缺失的那一块,收款码就成了未申报收入的载体。
第九条两档的分界,取决于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款项是否已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账簿与当期纳税申报。计入了,加油站至多面对第一档,罚款以1万元为上限,而且还要过第二节第(三)部分所说的两关,即应开未开能否成立,以及能否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处罚。没有计入并因此少缴税款的,进入第二档。收款码登记在谁名下,影响的是取证难易与出借账户者自身的责任,不移动这条分界。
(四)反方的三条理由
反对这一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理由是,第九条已把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归为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规避监管本身就是隐匿,理应按偷税处理。这一理由与第九条自身的结构不合。第九条先写一经查实按第三十三条处理,再写构成偷税的按第六十三条处理,后一句以构成偷税为条件。倘若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当然构成偷税,构成偷税的这一限定就成了多余。公告的文本本身预设了存在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但不构成偷税的情形。
第二条理由来自金融监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6年5月22日刊载的一篇中国税务报解读稿,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的要求概括为“个人收款码仅限个人非经营性交易,经营主体须用商户收款码”,照此推论,用个人收款码收经营款即属违法。回到原文,银发〔2021〕259号第一部分第(二)项第3目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这一条的义务主体是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据新华社2022年2月22日报道,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当日发布公告,现行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另设个人经营收款码供用户自愿选择。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条例全文没有收款码仅限非经营性交易的表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存款人违反该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些规则约束的是支付与结算秩序,违反它们的后果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替代不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要求的手段与结果。
第三条理由来自引言所引的最高检表述。它把通过未开票收入、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费用并列为隐匿收入的方式,似乎未开票收入本身就是隐匿手段。这句话的落点是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未开票收入要成为隐匿的方式,前提是它没有进入申报,已经如实申报的未开票收入谈不上隐匿。这条理由的实际分量落在举证上。未开票收入在申报中是一个合计数,私人收款码流水往往无法与它逐笔对应,税务机关可能以加油机销售总额与申报销售额的差额推定未申报。加油站主张已计入申报,首要证据是加油机销售总额与各期申报销售额相符,收款码流水与归集记录逐笔对应是补强。加油机数据不完整的,郊南案已经表明检查会转向资金流向,收款码流水与归集记录就成了主证据。
英大案还说明账号名义决定不了分界。该站的平台账号用的是加油站本名,结算账户却是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按银发〔2021〕259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的用语,属于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这种情形下收单机构应当审核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该案在2025年7月处理,早于11号公告,依据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本名账号照样被按偷税处理,从该案以未开票收入占比过低为线索看,决定性的是款项没有进入申报。同样的安排若发生在公告施行之后,能否归入第九条,要靠“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这几个字。
(五)先收后报的跨期款项
分界在两端都清楚,难在中间。假设一家加油站的收款码绑定在站长个人账户上,站长每周把款项归集到对公账户,财务在月末或者季末统一确认收入并申报,全年金额一分不差,只是部分款项跨了申报期。
这类款项的纳税义务在购买方付款进入收款码的当日就已发生。站长的个人账户在这里是代加油站收款,收讫销售款项的是加油站,资金何时归集到对公账户,不改变收讫的时点。按这一理解,跨期部分在原纳税期少申报,形式上符合少列收入与少缴税款。相反的理解是,款项归集到加油站账户之前加油站尚未收讫,纳税义务应从归集日起算。之所以不采后一种,是因为它会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纳税人自己何时转账,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以收讫销售款项为准的设计不合。从数额看,跨期只要不跨年度,全年申报的收入总额不变,原纳税期少缴的税款在后一期已经缴入,实际发生的是税款在申报期之间的迟延。
即便如此,跨期部分会不会被处以偷税罚款,还取决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能否适用。该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没有写主观要件,它是否属于这里的另有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第六十三条只是没有写主观要件,没有写不等于另有规定,纳税人举证无主观过错的,仍可不予处罚。另一种理解是,第六十三条以客观的手段与结果界定偷税,本身构成另有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适用于偷税罚款。这一问题尚无定论。无论采哪一种理解,跨期部分的滞纳金都要缴纳,分歧只影响罚款。
郊南案可以作对照。它同样有归集动作,即N+1隔天转账与凑整转账,但归集的去处是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没有进入加油站账簿。先收后报的假设中,归集的去处是对公账户,并且全年入账。两者都有资金移动,差别在于资金最终有没有进入纳税人的账簿,主张没有主观过错时的证据也落在这里,即全年金额一致、归集记录连续、没有账外留存。
四、11月1日之前历史收入的处理
(一)过渡期只针对系统改造
与11号公告配套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问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为过渡期”,要求加油站在过渡期内完成系统改造。这一过渡期对应的是第八条。第九条没有过渡期表述,它援引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早已施行,三件样本处理的都是2021年至2024年间的行为。公告、配套解读与6月11日的新闻稿都没有11月1日前补报即可免罚的安排,解读对第九条也未作展开。第八条对逾期未实现交易即开票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指明具体条文。
(二)11月1日改变的是数据条件
11号公告第三条要求选择乐企自用方式的加油站改造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只要求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第四条第(二)项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第六条要求直连单位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这套设计,在乐企自用方式下,一笔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售油款,会在加油机一端留下交易记录,在资金与开票一端留下空白。联用方式下,公告没有写税务机关如何取得加油机数据,显现的程度要看联用平台对接了哪些数据。郊南加油站案中检查人员事后用加油机电脑板数据比对出的差额,11月1日之后在交易发生时就可能显现。
历史期间也谈不上安全。国务院令第810号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其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但三件样本的案源分别是行业风险大数据分析、未开票收入占比异常与相关部门移交,三件的案源都不是平台报送。该规定第七条还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与交易明细、资金账户和物流等涉税信息。
(三)追征、处罚与滞纳金的期限分开计算
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偷税,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二款规定的三年、有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的追征期,适用于计算错误等失误。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二年期限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违法适用征管法的五年。征管法没有写起算点,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以2026年11月1日为观察时点,五年大致回溯到2021年11月以后发生的行为。英大案的检查期从2021年开始,2025年7月作出处理,落在五年之内。历史私人收款码收入一旦落入第二档,税款与滞纳金的追征没有期限,罚款受五年限制。
滞纳金值得单独算一笔账。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0万元税款每天50元。仍以10万元的假设税额,套用满洲里案违法期间起点2023年12月到2026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约两年的间隔,按730天估算,滞纳金约3.65万元。这只是假设税额的测算,不是该案的实际滞纳金,而且补缴之前这个数字每天都在增加。
(四)补报能够确定带来什么
已经少报的部分补报之后能否整体脱离第二档,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当时申报行为的定性。三件样本都是检查中查出的案件,不涉及检查前主动更正的情形,无从回答这一问题。能够确定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第五节第(一)部分分出的第二类、第三类款项,检查之前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可以归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这一项用的是应当。
少缴税款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条规定数额的,还可能进入逃税罪的评价,用员工、站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账户收款是否属于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须个案判断。三件样本的官方稿都没有写明是否移送。
五、实务建议
(一)加油站的实际控制人与财务负责人
1、11月1日前清点收款通道。逐站列出全部收款码、POS机、平台账号及其绑定的结算账户,逐一核对结算账户是否为本单位账户。英大加油站的平台账号用的是本名,钱仍然进了个人账户,账号名称代替不了结算账户的核对。结算账户与本单位不同名的,改绑,或者备齐银发〔2021〕259号第二部分第(一)项所说的合法资金管理关系材料。
2、以加油机数据为锚重建历史销售额。按月导出加油机管理系统记录的销售金额,至少覆盖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与同期申报的销售额(含未开票收入)逐月比对。郊南加油站案849.71万元的差额,就是用加油机电脑板数据与申报收入比出来的。加油机数据有缺失的,同步整理收款码流水与归集记录,郊南案的检查在电脑数据缺失后正是转向了资金流向。
3、把私人收款码的流水分成三类。将每一个私人收款码、个人账户的流水按月汇总,放进上一步的差额中。第一类已按收款日期计入当期销售额并申报。第二类归集到对公账户后跨期申报,或者被记作往来款、借款。第三类从未入账申报。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加油卡充值款单列,11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允许购买方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充值款与售油款的开票口径不同,不宜直接按收款日期计入当期售油销售额,先区分性质再归类。
4、第一类款项固定证据。整理加油机销售总额与各期申报销售额的比对表作为首要证据,再把收款码流水、归集转账记录与当期申报数据逐笔对应,装订成册作为补强。私人收款码被查实之后,这部分款项已经进入当期申报,是加油站主张至多停在第一档时要拿出来的材料。测算第一档风险时,不以首违不罚清单作抗辩依据,改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句准备已如实申报、没有少缴并已及时改为乐企开票的材料。
5、第二类、第三类款项在11月1日前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一并调整。更正的时间与金额留档,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事实基础,检查之前主动更正留下的时间记录,也是日后讨论主观过错时最有分量的材料。滞纳金按日累计,更正越早,负担越轻。
6、停止按客户是否需要发票分流收款通道。郊南加油站需要发票的走对公POS机、不要发票的扫收款码,这种安排在交易即开票实现之后更容易暴露,理由见第四节第(二)部分。
(二)收款码与账户被借用的员工、站长与法定代表人
三件样本中,款项最终进入的私人账户分别在法定代表人(郊南)、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英大)、站长(满洲里)名下。这些账户的持有人可能面对的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又禁止出借支付账户。收款码绑定在自己账户上的,应当书面要求加油站在11月1日前改绑,自己随后停用或者解绑,同时保留历次款项转入加油站或者实际控制人账户的流水,用以说明款项的归属。款项进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之后,还可能在股东一侧引出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的扣缴责任,参见本系列《泰和泰研析 | 230万元私户资金按股比流入股东账户,为何被认定为分红且未扣个税46万元》。
(三)乐企联用服务商、支付机构与互联网平台
11号公告第六条要求直连单位加强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报告,第七条禁止直连单位勾结、唆使、协助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可以在接入协议中写明结算账户须为加油站本单位账户,对收款金额与开票金额持续背离的站点设置人工复核并保留报告记录。加油站要求把结算账户设为个人账户的,拒绝并留存书面记录。
(四)加油站以外的经营者
11号公告的适用对象是其第一条第二款定义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与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不能据此推断交易即开票会推广到其他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所有纳税人适用,上文的分界同样成立。用个人收款码收经营款的门店,现在就可以做同一件事,把收款码流水按月与申报的销售额(含未开票收入)对上,对不上的部分在检查之前处理。
结语
11号公告把私人收款码写进了规范性文件,也把两档罚则并排放在了一起,两档之间的分界,第九条没有写,要回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去找。笔者认为,经私人收款码收取的款项是否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账簿与申报,决定了它会不会落入第二档。11月1日对第二档的分界没有影响,对第一档则有实质改变,此前已申报未开票的款项还有主张不予处罚的空间,此后全量开具成为明文义务,这一空间明显收窄。两档能否叠加,偷税罚款是否受无主观过错不罚的约束,这两个问题尚无定论。
决定一笔经营款会不会被按偷税处理的,是它有没有如实进入账簿与申报。收款码只是这笔钱经过的通道,也是它日后被查实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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