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挂着"全国营销副总经理"头衔的销售骨干,离职前悄悄注册了一家同行公司,把手里的客户一笔笔转了过去。原东家发现后,按照公司法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把他告上法庭,索赔二十万元。听上去证据扎实、师出有名,结果却是一审二审都没支持。
问题不在他做没做这件事,而在他到底算不算公司法管得着的那种人。
头衔写得再大,公司法认不认,看的不是名片,是权力。
案情与争议
一家做移动互联网广告的A公司,招了个能干的销售总监甲。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也签了保密协议,一路做到全国营销副总经理,负责全国的营销盘子。
甲在任职期间没闲着。他和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做同样广告业务的B公司,自己在B公司挂监事。然后他把A公司的广告客户转介绍给B公司,又以B公司的名义反过来和A公司签推广协议,用A公司的平台为B公司的广告主跑业务。中间靠截量截价吃差价,A公司后台一折算,被截走的利润不下二十万。
A公司很气,认为甲身为高管,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私设同业公司、转移业务、套取利润,要他按公司法赔偿损失。
听到这里大多数人会觉得,这官司稳赢。可法院驳回了A公司这部分诉请。
分歧点不在甲有没有损害公司,在他这个"副总经理"到底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有明确范围,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人。判断的核心不是叫什么,而是这个人对内对外有没有真正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甲虽然名叫副总经理,上面却还压着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上面还有总经理。他更像一个高级别的执行者,而不是握着经营权的决策者。再看A公司自己的章程,列明的高管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甲也对不上号。
那他挂着的监事身份呢。监事确实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但现有证据没能证明甲利用监事这层关系损害了A公司。B公司和A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这件事本身并不违反监事在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
于是公司法这条路走不通。法院没说甲清白,只是说A公司选错了武器。
告错了身份,再扎实的损失也接不上责任的口。
这里其实藏着一个财务细节值得点一句。本案那二十万损失,是A公司用后台数据加同业市场利润率折算出来的推定金额,不是真金白银的转账记录。这类按利润率倒推的损失,在举证上天然偏软。换个赛道维权,对损失证明的严格程度也会不一样,这一点等下会回到建议里。
该怎么用对这套工具
很多老板把"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当成一回事,听上去也确实像。真正用起来,它们是两件不同的工具,针对不同的人,靠不同的依据,扛不同的责任。
竞业禁止管的是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它来自公司法,是一项法定义务,不用单独签约定就存在,只在这些人的任职期间生效。一旦违反,公司可以追究侵权责任,所得收入也可能要归公司。它针对的是那些握着经营权、能接触公司商业机会的人。
竞业限制管的是用人单位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它来自劳动合同法,是一项约定义务。没签协议或没在合同里约定,劳动者就不受这层约束。它能约定离职后继续生效,期限最长两年,但用人单位得按月给经济补偿。维权的路径是劳动仲裁,不是直接打民商事诉讼。
把这两条放一起看,本案的结局就顺了。甲不是公司法上的高管,竞业禁止这条法定义务套不到他头上。可A公司和他签过保密协议、约定过竞业限制。这条约定的路明明是通的,A公司却一头扎进了公司法。
法定义务靠身份触发,约定义务靠白纸黑字,认错门,就走错了整条程序。
再说一句容易被忽略的地方。这两套义务并非互斥,很多时候是竞合的。一个真正的高管,既扛着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又可以另签竞业限制协议再加一道约定的锁。两道锁套在一个人身上,公司维权时进可攻退可守。本案A公司手里其实有锁,只是没找对锁孔。
落到自己身上该先做什么
先做一件最简单的事,把人和制度对一遍号。
第一步是认人。拿出公司章程,逐条核对谁是法律意义上的高管。别只看头衔,要看这个人对内对外有没有实际的经营决策权,名片上的"总"字不代表法律上的"高管"。同时把核心技术人员、能接触客户和商业秘密的人单独列一张名单。这张名单决定了你将来该用哪套规则维权。
第二步是补约定。对名单上的关键人,除了劳动合同,单独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把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都写清楚。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记得约好按月支付补偿,否则约束力会打折扣。对真正的高管,这道约定的锁要和公司法的法定义务叠着上,双保险。
第三步是留证据这件事,得在事前就想到事后。本案那二十万之所以悬,根子在损失靠折算。日常经营里,关键客户的交接记录、对接邮件、平台后台数据要养成留痕习惯。真出事那天,能直接对应到具体交易、具体金额的证据,远比一个按利润率推算的数字好用。维权前先掂量手里的证据能撑起哪一种主张,再决定走仲裁还是诉讼,别凭一口气先选了战场。
如果你正在给核心团队搭竞业安排,不妨现在就翻一翻,你和那位最关键的员工之间,到底是只有一纸头衔,还是真有一份签了字的协议。
律师提示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听着像,用错一个,二十万的官司可能连门都进不去。本案A公司败在认错了身份、选错了路径,不是败在没有道理。说到底,先认清你要约束的人到底属于哪一类,再决定用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去接住他,顺序一旦颠倒,手里有牌也打不出去。回到开头那位副总经理,他离职那天能不能被追责,胜负其实在很多年前签合同、定章程的那一刻就埋下了。具体个案仍要结合自身事实与证据评估。话说回来,如果你公司里也有那么一位"头衔很大、权力不大"的关键员工,你会用哪一套规则去约束他,或者你身边见过认错身份打错官司的例子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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