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被拒怎么办?同等条件怎么认定?丨成都股权律师

"他们卖给外人都谈好了,我现在说要买,按什么价,凭什么轮到我。"

一位持股的小股东收到转让告知书时,心里大概就是这句话。其他股东打算把手上的股权一起卖给一个公司外的人,价格谈定了,协议都快签了。他想自己买下来,对方却说一句话就把他挡在门外。问题不在价格谈没谈拢,而在一个看着简单却最容易被绕过去的词——同等条件

很多人以为优先购买权就是我出一样的钱,股权就该归我,真正卡住人的往往不是钱。

一份转让协议里,藏着两条容易被忽略的条款

A公司是一家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几名自然人股东商量好,把合计约四分之一的股权卖给一家公司外的B公司。2017年底,他们向另一名股东甲发出转让告知书。甲很快表态,要按同样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自己把这部分股权买下来。

事情到这里本该顺理成章。可几名出让股东很快又单方发了一份告知书,说所有股东都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他们要直接和B公司履约。甲不认,告到了法院。

争议听起来就一句话,甲能不能优先买。但真正要较劲的地方,藏在那份和B公司签的协议里。

这场官司的胜负手,是甲能不能接得住协议里那两条看着和买卖无关的条款。

那两条是什么。一条是受让方要向出让方提供和股权转让价款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锁定证明,说白了就是先证明你有钱、这笔钱锁住不挪用。另一条是受让方要保证A公司现有研发人员的薪酬待遇不变。前一条是为了保证价款能按期付清,后一条关系到这家公司往后还能不能正常经营。

法院最终支持了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这两条这么关键。因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前提就一个词,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想优先买,必须接受出让方和外人谈定的全部同等条件,不是只接价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把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这里最容易踩的坑,是把同等条件简单理解成同样的钱。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这四样是法律明确点到的衡量要素,但条文后面还跟着一个等字。这个等字里,装得下很多东西。

同等条件不是只比价格,是把对方那张牌从头到尾原样接过来。

具体到这四样。数量上,没有另外约定的,原则上要按出让方和外人谈好的全部数量来买,不能只挑一部分。价格上,你出的钱要等于或高于外人允诺的钱。支付方式上,对方怎么付你就得怎么付。履行期限上,你不能比合同约定的期限拖得更晚。如果对方故意把期限定得短到不合理,法院会结合价款大小和股东支付能力,重新定一个合理期限。

除了这四样,凡是关系到公司或股东整体利益的附加条件,比如债务担保、提供借款、技术服务,也可能被算进同等条件。这就是那个等字真正的分量。

这里要从财税角度多说一句。本案附了一条银行存款锁定证明的要求,本质上是在给价款的支付能力做背书。股权转让里最常见的纠纷,恰恰是价格谈得漂亮、钱却到不了位。要主张优先购买,光嘴上说我接受同等价格没用,得拿得出和价款相当的资金证明。从估值定价的角度看,同等条件比的是这笔交易整套履约安排你能不能复制。一个出不起锁定证明的股东,价格再认账,也接不住这套条件。

那条研发人员薪酬不变的约定,更值得想一想。它表面是用工承诺,实质是在锁定这家公司的核心资产。研发型公司值钱的不是账上的固定资产,是人。把人留住的成本,本就是这笔交易价值的一部分。

真要主张优先购买权,先把这两件事想清楚

第一件事,是看清楚同等条件到底包含哪几条。

收到转让告知书,别只盯着价格。把出让方和外人之间的完整协议要过来,逐条看。除了数量价格支付期限,重点找那些附加条款,资金证明、债务安排、人员保障、技术服务,凡是带条件的都要数进去。你想优先买,就得有能力把这些条款一条不少地接下来。接不住,优先购买权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件事,是提前掂量自己的履约能力,尤其是钱。

同等条件里,资金往往是最硬的门槛。对方要求提供存款锁定证明,你拿不出,谈再多都没用。所以在表态行使权利之前,先算清楚两笔账。一笔是要付的价款本身,一笔是为了证明支付能力可能要额外锁定或担保的资金。把这两笔钱准备到位,再去主张,腰杆才硬。如果对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明显短得不合理,可以保留意见,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合理期限,但前提是你自己得先有底气接这笔交易。

综上,优先购买权拼的是出让方和外人谈定的整套条件你能不能原样接住,价格只是其中一条。回到开头那位股东心里的话,凭什么轮到我,答案是凭你能不能把那张牌完整地接过来,一条不缺。具体到每一单交易,同等条件的认定还要结合协议原文和各方证据来判断,本文讲的是思路不是结论。说到这儿,倒想听听你的看法,如果是你收到这样一份附了人员和资金条款的转让协议,你会觉得这些条款算同等条件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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