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借关联公司赚钱,索赔有三种算法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研究(一)

高管借关联公司加价供货,公司索赔在类案中出现过三种算法,最高人民法院一件入库案例按关联公司的利润认定损失,四川绵阳一件二审改判只退超出可比价的溢价,两种取向的分歧,可以从拿什么价格作比较得到解释。

绵阳一家公司的采购部经理主持采购的四年多里,供货的一家小公司是他自己注册的,注册半年后股权转到了妻子名下,2023年和2024年的货,另外5家供货商平均卖100元的,它卖142元多。公司起诉后,一审按行业平均利润率推定利润,判退81万余元,二审撤掉一审判决,改为退还高出部分136万余元,正常利润不退。另一家公司的两名董事开了一家只有这一个客户的公司,从市场买来配件加价转卖,厂家本可直接给公司发货,前两审都判公司输,法院让交关联公司的财务报告,两人只交出几年的利润表,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两人赔偿706万余元。

关联公司赚的正常利润该不该退,走赔偿和走归入各能要回多少,第五节给出回答。

一、同一组账,算出三个数

三种算法都在逼近同一个问题,即没有这层关联关系,公司本可以少付多少钱,数目算得不同,是因为各自借用的证据不同。

开篇那家绵阳公司的案子,二审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07民终1497号判决,下称绵阳改判案。关联公司2020年至2024年向公司供货,含税销售收入共8,850,020元。公司在一审请求三名被告返还关联交易收入3,660,509.11元,其中高价3,083,896.79元、利润576,612.32元。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0724民初2365号判决不支持高价,按行业平均利润率推定利润816,085.70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返还额改为有证据支撑的高价1,369,443.18元,利润不再返还。同一组交易,公司主张的数是一审判决结果的4倍多。

开篇另一家公司的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276-001,下称最高法再审案,它以关联公司存续期间的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基础。

归纳起来,索赔的算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关联公司的实际利润,出自最高法再审案。第二种是按利润率推定的利润,出自绵阳改判案的一审。第三种是超出可比价的溢价,出自该案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901号判决(下称郑州监事案)以关联公司转售价与关联交易价的差额计赔,思路相同。三种算法归纳自入库1件与四川1件的两审判决,河南这1件作参照,用来提示公司起诉时怎样确定主张口径。四川7件类案中,对利润与溢价作出取舍的是绵阳这1件。能不能获赔,走赔偿这条路的,仍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三项为准,三项缺一,赔偿责任不成立。

两件裁判的请求权基础与算法恰好交叉。最高法再审案适用修订前公司法的关联交易赔偿条款,对应现行第二十二条(原第二十一条),走的是赔偿,计算却借用了关联公司的利润。绵阳改判案二审以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为返还依据,走的是归入,计算取的却是超出可比价的溢价,更像在算公司的损失。交叉之后,两件裁判指向同一个数,即公司多付了多少。入库案例认定,经由关联公司采购“增设不必要的环节和增加了采购成本”,关联公司从这一环拿走的利益就是公司多付的成本,利润因此可以充当损失。绵阳二审拿另外5家供货商的平均价作比较,关联公司在平均价以内赚的钱,公司向别家采购也要付,多付的只是溢价。

照这个思路,选哪种算法先看手里有什么证据。关联公司这一环能证明是多余的,它的账本又在被告手里,可以用第一种,最高法再审案的公司握有送货单,被告又交不出完整的财务报告,两个条件都具备。账本拿不到、可比价也找不到,只能退到第二种。公司自己的采购合同齐全、同行报价找得到,第三种最稳,它用不着关联公司的成本数据,但它只覆盖拿得出比价证据的年份,绵阳二审对2020年至2022年未能举证的高价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3,083,896.79元最后只认了1,369,443.18元。

二、第一种,照关联公司的账本算

最高法再审案能按利润认定损失,靠的是两件事,关联公司这一环被证明是多余的,关联公司的账本又握在拒不提交的被告手里。

该案的两名董事设立了一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市场上采购加工定制产品,再加价转售给它唯一的客户,即两人任职的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469号判决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77号判决认为,案涉配件没有统一市场定价,不能证明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驳回了公司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送货单证明生产加工单位可以直接向公司发货,公司本可以从市场直接采购。取消关联交易之后,公司也确实改从市场直接采购,两名董事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另找市场价,比较的对象由此换成了生产方直接供货这条路,前两审所说的没有统一市场定价,不再是障碍。

损失数额的认定分三步。第一步,一审已经查明关联公司存续期间合计利润7,578,851.41元,双方均未就这一事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予以纠正不当。第二步,公司在一审申请调取关联公司2009年5月成立至2016年11月注销期间的全部采购合同、总账、明细账、年度会计报告与清算报告,一审责令两人一周内提交清算报告、财务报告等证据,两人只交了2010年至2015年的利润表等证据。第三步,两人在关联公司合计持股60%,又是清算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结合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采信了公司主张的损失7,064,480.35元,判令两人连带赔偿。

这个数经历过两次收缩。公司起诉时请求两人连带赔偿33,310,000元,上诉时明确为7,578,854.41元,再审中又明确为7,064,480.35元,最高人民法院以最后的请求为准。判决没有展开7,064,480.35元的计算过程,从数额看,它低于一审查明的合计利润。

利润能直接充当损失,还有一个会计上的前提,关联公司只有这一个客户。它的利润表就是这段关联交易的损益表,收入全部来自公司,成本费用也全部为这段交易发生,不需要在客户之间分摊。换成一家同时给多家企业供货的关联公司,利润表上的数就不能直接搬用。拆收入还算容易,增值税销项明细能够按购买方汇总,绵阳改判案的司法鉴定就是从关联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和销项明细表里统计出与公司的全部交易额。难的是分摊成本,同一批材料和人工既做这家公司的单也做别家的单,分摊比例只能依赖关联公司自己的成本核算资料,该鉴定的结论恰恰是无法确定关联公司成本,因此无法确定利润。关联公司已经注销的,还要追问清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在谁手里,入库案例的两名被告同时是清算组成员,这一身份让拒交财务报告的后果由他们承担。

三、第二种,账本不交时推定利润

推定利润是账本拿不到时的退路,数目取决于借来的利润率,它和溢价之间还隔着一道重复计算的争议。

绵阳改判案中,公司申请对关联公司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与公司全部交易的收入进行审计,以确定销售利润,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无法确定关联公司成本,因此无法确定利润。一审认为,关联公司负有完整保存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交审计所需资料,若因此驳回公司的利润主张,无异于纵容妨碍举证。公司提供了同类企业同期利润率的证据,关联公司虽不认可,但既未提交反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提出其他合理计算方式。一审综合三点采纳10%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即这一利润率与制造业一般盈利水平相符,关联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成本较低,关联公司拒不提交真实财务资料应承担不利推定,据此以8,160,857元为基数,推定利润共816,085.70元。

一审不支持高价,理由有三条。高价若成立,已内含于利润之中,因为利润等于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同时主张属于重复计算。不同供应商报价存在差异属于正常商业现象,公司未证明差异超出合理范围。归入的范围应以会计意义上的净利润为准。

会计恒等式本身没有问题。关联公司按高价开票,高出的部分全部进了收入,成本不变,利润同步增加,在按实际价款算出的利润之外再加一笔高价,同一笔钱就算了两次。公司的算式却另有结构,它在二审称,先把每年的高价剔除,再以剔除后的正常交易价按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利润。用公司主张的数字验算,8,850,020元减去3,083,896.79元,余下5,766,123.21元,按10%计算,利润共576,612.32元,与公司主张的利润分毫不差。两项相加的3,660,509.11元,相当于把关联公司的推定利润总额拆成两段,一段是高出正常价的部分,一段是正常价以内的利润,彼此并不重叠。重复与否,要看利润项以哪个价款为基数,起诉状把这层算式写清楚,重复计算的抗辩就少了着力点。

后两条理由,二审用判决作了回答。报价差异属于正常商业现象一条,二审认定交易金额远高于市场价格,并凭鉴定列明的5家平均价和关联公司的加工清单认定了高价。归入以会计意义上的净利润为准一条,二审返还的恰恰是超出可比价的溢价,利润不再返还,归入的口径与一审正好相反。

推定利润还有一处内在的矛盾。10%是按交易额计算的,交易额里如果真含着溢价,关联公司在这部分货上的实际利润率只会更高,除非它的成本同样偏高。反过来,关联公司实际经营亏损的,借来的利润率又会多算,该案被告在二审就称关联公司可能存在亏损。推定利润只在溢价无法证明、成本无从查明时才能自洽,溢价一旦有了证据,它就应当让位于第三种算法。按行业利润率推定的做法,类案中只有这一件一审采用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时没有评述推定方法本身。

四、第三种,按高出可比价的部分算

溢价算法用不着关联公司的成本数据,难点在于可比价从哪里来、税额怎么处理。

绵阳改判案二审认可的1,369,443.18元由两块组成。第一块来自关联公司自己的加工清单,司法鉴定把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加工清单7份与对应的10份合同比对送货产品名称与图号,扣除多送货金额后,清单报价1,078,382元,合同金额1,763,556元,合同高出清单685,174元。第二块来自同行比价,鉴定意见列明2023年至2024年关联公司供货价相对另外5家供货商平均价的溢价率为42.22%,二审取这两年的含税销售收入2,427,162元,扣除已计入第一块的一份2024年4月的合同122,170元,再除以1.4222、乘以42.22%,得出溢价684,269.18元。2020年至2022年的高价,公司拿不出证据,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除以1.4222这一步容易被忽略。42.22%的溢价率以5家平均价为基数,关联公司的售价等于平均价乘以1.4222,溢价占售价的比重是42.22除以142.22,约为29.69%。直接拿扣除后的2,304,992元乘以42.22%,算出的溢价是973,167.62元,比二审的结果多出288,898.44元。扣除已计入第一块的那份合同,同样是在防止同一份合同的溢价被计算两次。

第二块溢价的基数,是鉴定根据关联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销项明细表统计的含税销售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绵阳那起案件的交易发生在施行之前,这里不用它评价该案的算式,只说今后按含税价款计算溢价会遇到的问题。含税的溢价里包含着溢价对应的增值税,关联公司如实开票申报的,这部分税额计入它的应纳税额,并不留在它手里。公司一方,实务中通常由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溢价对应的税额已经从公司自己的应纳税额中抵回。笔者倾向于认为,今后计算溢价应当先按不含税价款算出溢价,再看公司能否抵扣,能抵扣的,税额部分既不是关联公司的所得,也不是公司的损失,不能抵扣的,税额部分可以作为公司的损失一并主张。从判决所列的诉辩意见看,该案双方没有就税额提出主张。

可比价的来源,类案里出现过三处。一是同期其他供货商的价格,即前述第二块。被告攻击这一溢价时称,鉴定人出庭承认比价样本约85%的开票时间晚于关联公司的供货时间,不具备同期可比性,二审仍采用了这一比率。二是关联公司自己的报价或者进价,前述第一块用的是关联公司的加工清单。最高法再审案没有查明生产方的具体价格,它用送货单证明生产方可以直接供货,再以关联公司的利润认定损失,效果上相当于拿生产方的价格作比较。三是关联公司的下游转售价,郑州监事案即是。

郑州监事案的方向与前两件相反,公司是卖方。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代表公司,把127件设备以141.453505万元卖给他担任股东的另一家公司,交货地点直接写成那家公司的下游客户。4天之前,那家公司已经与下游客户签约,合同总价385万元,其中它的自有设备作价90万元,公司的设备在下游合同中的价值因此是295万元。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95万元与141.453505万元的差额认定损失,判令赔偿1,535,464.95元,二审维持。被告提出,这批设备是公司以137.5815万元采购来的,卖给关联公司还有赚头,这一抗辩没有被采纳。

同一批设备因此有137.5815万元、141.453505万元、295万元三个价值口径。被告拿采购成本作比较,公司还赚了3.87万余元。法院拿下游实际成交中的价值作比较,差额是153万余元。在这种直接交货的转手结构里,溢价与关联公司的转售毛利基本重合,第一种和第三种算法得出的数趋于一致。下游合同约定运输事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385万元总价里,判决的算式是385万元减90万元,没有再扣减运输费用。以转售价作可比价时,关联公司在转售中自己承担的运费一类成本,是被告可以提出扣减的事项。

五、正常利润该不该退

正常利润退不退,要看拿什么价格作比较。关联公司这一环本可省去的,可比价就是生产方直接供货的价格,关联公司赚到的钱整体处在可比价之上,都属于公司多付的钱。市场上有可比供货商、关联公司实际承担了供货职能的,它在可比价以内赚的钱,公司换一家供货商也要付,退还以超出可比价的部分为限。

先看两条请求权基础各能要回什么。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路要回的是损失,公司要证明损失与因果关系。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条路要回的是所得,条文不以公司受损为前提。关联交易触发归入,通常是因为违反了第一百八十二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交易,以及其近亲属、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与公司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绵阳改判案的交易始于2020年,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适用现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认定关联交易的性质,一审查明交易既未披露关联关系,也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两条路算出来的数可能不同。关联公司自身成本偏高、账面利润很薄的,公司多付的钱可能大于关联公司的利润,走赔偿更有利。关联公司成本低、按市场价供货也有可观利润的,若把正常利润也算作所得,归入能主张的数会大于公司的损失。绵阳那组数据显出了两种口径的差距,一审按10%推定的2020年至2024年7月的利润是81万余元,二审只凭2023年至2024年的比价和10份合同就认定溢价136万余元,推定利润虽不等于实际利润,按利润算出的数反而更小。归入还有一处条文上的缺口,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所得的收入,钱留在关联公司账上的,算不算高管本人的所得,条文没有写。绵阳二审认定高管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收入为1,369,443.18元,判他返还,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让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利润该不该退,按利润计算的有最高法再审案与绵阳改判案一审,只退溢价的是该案二审。二审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公允条件下关联公司可以赚取行业正常利润,这部分收益并非利用隐瞒关联关系、违反忠实义务额外谋取的不当利益,不属于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所得收入。主张全部退还的理由有三条。其一,最高法再审案的裁判要旨写明“关联公司所获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其二,只退溢价,隐瞒关联关系的高管至多吐出多收的部分,正常利润照拿,隐瞒几乎没有代价。其三,未经报告和决议的交易本身就违反了第一百八十二条,由此取得的收入都可以说是违反规定所得,绵阳一审正是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与第一百八十六条判令返还推定利润。

逐条来看。第一条,最高法再审案是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下、针对一个本可省去的环节作出的,判决认定关联公司增设了不必要的环节,它的利润恰好对应公司多付的采购成本。现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归入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的所得,要旨这句话在现行法下还需要重新论证,它能支撑关联环节可以省去时以利润计算损失,难以推及每一种关联交易。第二条,威慑不必靠扣下正常利润来实现。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已经允许法院对拒交账本的被告作不利推定,入库案例的706万余元与绵阳一审的81万余元,计算时都借助了这一条,绵阳二审还判令关联公司及其股东与高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报告和决议,这道程序保护的是公司拒绝不公平价格的机会,公司知情后能拒绝的是高出可比价的那部分,可比价以内的价款换一家供货商也要付。归入的对象又要从高管本人延伸到关联公司,延伸的范围收在违反义务直接带来的溢价上,更贴合条文。

在笔者看来,这场分歧里更要紧的是,可比价以内那部分利润由谁来证明。正常利润能否扣除,取决于关联公司实际承担了什么职能、花了多少成本,这些证据都在关联公司账上。公司举出关联环节可以省去的证据之后,被告想保住正常利润,应当拿出关联公司的成本资料说明这一环的实际作用。哪一方证明正常利润,类案中还没有裁判正面处理过,绵阳二审处理的是另一层举证,它要求公司证明溢价,2020年至2022年的溢价因证据不足没有获赔。

具体到起诉,两条路可以并用。归入主张超出可比价的溢价,这是绵阳二审认可的范围。赔偿主张公司多付的采购成本,关联环节可以省去的,以关联公司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这是入库案例的做法。两项针对同一笔多付的钱,起诉状要写明不重复主张。两条基础最好在一审起诉时就并列写明,绵阳那家公司到二审才称一审遗漏了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被告随即以混淆请求权基础相驳。

六、关联公司和它的股东也可能连带

绵阳改判案把返还责任延伸到了关联公司和它背后的股东。二审认为,高管作为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与关联公司开展交易,关联公司明知并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超额价款,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妻子是关联公司的唯一股东,一审与二审都以她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判其连带,一审援引的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提出关联公司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高管只应按一半返还,二审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依法享有的归入权。

这条链条让公司可以向关联公司及其股东直接主张,不必只盯住已经离职的高管。最高法再审案的关联公司在公司起诉前的2016年11月已经注销,被告是两名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后尽早把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它注销前锁定账簿,比事后追问清算报告容易得多。

七、损失三种算法对照表

下表把三种算法压成一页,每一行的出处只有一两件裁判,用来选择主张口径和准备证据,法院是否照此计算,仍看个案证据。

算法 类案出处与结果 需要的证据 主要风险
关联公司的实际利润 最高法再审案,关联环节本可省去,被告拒交财务报告,采信损失7,064,480.35元 关联公司利润表与清算报告,生产方可直接供货的送货单,停止关联交易后直接采购的记录 关联公司另有客户而收入成本无法拆分,关联环节被证明有实际职能
按利润率推定的利润 绵阳改判案一审,鉴定无法确定成本,按10%行业平均利润率推定816,085.70元,二审撤销 同类企业同期利润率证据,责令被告提交资料而被拒的笔录 溢价有证据时推定数偏低,关联公司实际亏损时推定数偏高
超出可比价的溢价 绵阳改判案二审返还1,369,443.18元,正常利润不计入,郑州监事案以转售价差额计赔,作参照 关联公司加工清单或进价,同期其他供货商报价,关联公司销项明细,下游转售合同 未举证年份不获支持,比价样本被指不同期

公司一方。第一步,立案前先整理自己掌握的数据,采购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与发票按年度、按图号汇总与关联公司的交易额,同时收集其他供货商对同一图号产品的报价,报价日期与供货日期要对得上。第二步,起诉状把归入与赔偿并列写明,分别对应超出可比价的溢价与多付的采购成本,并写明两项不重复主张。第三步,关联公司的账簿拿不到的,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请法院在笔录中写明期限与拒不提交的后果。第四步,计算溢价时同时列出含税与不含税两个数,并说明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第五步,把关联公司与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关联公司还在存续的,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被告一方。想保住正常利润,就要主动拿出关联公司的成本资料,说明它承担的加工、送货等实际职能,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按原告主张的内容认定。审查原告的算式,利润项以实际价款为基数又另加高价的,提出重复计算,绵阳一审正是以此驳回高价,原告先剔除高价再算利润的,这一抗辩就难以成立。攻击比价样本,只指出样本晚于供货时间往往不够,绵阳二审在被告提出样本开票晚于供货之后仍采用了42.22%,宜同时提交同期的成交价格作反证。交易发生在增值税法施行以后、原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提出溢价中的税额应当剔除。夫妻共同财产减半的抗辩,绵阳二审没有采纳,不宜作为主要防线。

八、先把自家采购账理清

三种算法的差别,说到底是证据握在谁手里。关联公司的账本在被告手里,公司只能借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的推定,推出来的数可能偏高,也可能偏低。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和同行报价在公司自己手里,溢价算法因此最不依赖对方配合。最高法再审案能按利润判赔,前提是公司先证明了关联公司这一环可以省去,绵阳二审认可136万余元,靠的是加工清单、逐年的销售收入和鉴定列明的比价率。正常利润该不该退,入库案例与四川二审各有一件直接处理过,取向相反,本文以比较基准给出的答案,还要接受今后裁判的检验。发现高管与关联公司交易之后,公司先把自家的采购数据按年度、按图号整理出来,再决定主张哪一种算法。被告一方要先想清楚,是交出成本资料争取扣除正常利润,还是承担可能被推定的后果。

关联公司的利润是别人的账,多付的钱是公司自己的账,索赔从自己的账算起,路走得更稳。

引用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时间 入库编号
(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2023-16-2-276-001
(2017)陕01民初469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2023-16-2-276-001
(2020)陕民终77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2023-16-2-276-001

其他典型案例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时间
(2026)川07民终1497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1日
(2025)川0724民初2365号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2021)豫01民终490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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