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新规系列(三):窗口期届满前资金不足先申报还是先筹款

2026年10月16日,据多名财富顾问、律师和银行人士报道,距离10月22日的申报期限不足一周,一些内地富豪正在出售股票、结束信托,有国际银行开始向私人客户发放以其自家公司股份为担保的缴税贷款。一位家族办公室人士称,三个月内以现金缴税的要求让人措手不及。

这些报道指向同一个实务问题,钱还没有凑齐,申报要不要先做。笔者的回答是要,而且要按期做。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框架下,是否在期限内如实申报,决定了纳税人进入的是欠税程序还是偷税程序,两者的后果相差悬殊。

一、窗口期规则的三处硬约束

(一)申报与缴纳均须在90日内完成

21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2023年至2025年设立环节的应缴未缴税款与2026年1月1日前的存续收益,使用的都是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表述,不加收滞纳金以期限内缴纳为前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三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属于自行申报,文本中找不到申报后待税务机关确认再缴款的依据。路透社转述的做法或许反映个别地方的执行习惯,纳税人不宜以此作为逾期缴款的理由。

(二)5年分期缴纳不覆盖窗口期税款

21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与15号公告第八条把分期缴税限定在信托终止和委托人死亡两种情形,且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备案。窗口期补缴的设立环节税款与历史存续收益税款都不在其列,居民转为非居民时的清算税款同样不能分期。

(三)届满日存在一日之差

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按《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开始当日不计入的规则,自7月25日起算,90日届满于10月22日,路透社采用的也是这一日期。另有专业机构的解读文章将其列为10月21日。两种算法尚无官方口径,稳妥做法是在10月21日前办结。

二、四种处境的法律后果

申报是分水岭。《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以伪造账簿、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为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为要件。如实申报而未缴纳,两项要件都不具备,纳税人落入的是欠税程序。

处境 法律定性 滞纳金 罚款 追征期及其他后果
未申报,未经税务机关通知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 加收 50%以上5倍以下 依国税函〔2009〕326号,一般3年,特殊情况5年
经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 第六十三条偷税,可能构成逃税罪 加收 50%以上5倍以下 追征不受期限限制,存在刑事追诉风险
如实申报但未缴纳 欠税 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的,可处50%以上5倍以下(第六十八条) 可被欠税公告,可被阻止出境
申报并获准延期缴纳 不构成欠税 延期内不加收 无 最长3个月

表中有三点需要展开。

1、对个人而言,是否经过通知是关键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把未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纳税认定为不申报,第(三)项另设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兜底情形。路透社报道税务机关依据胡润财富榜和公司披露信息排查纳税人,接到提示的人此后不申报,很难再主张不知情。同一解释第三条为初次违法者保留了出口,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按税务机关追缴通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欠税的代价同样实际。《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要求按月公告,第五条第三项对个人欠税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欠税金额。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言,这一项的影响往往大于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常住香港、新加坡的纳税人应当把这一点计入决策。

3、申报之后不要处置资产。法释〔2024〕4号第六条把欠缴税款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隐匿财产等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手段。《金融时报》报道的把资产由香港、新加坡转往美国的做法,若发生在欠税形成之后,风险性质完全不同。

三、只报不缴时滞纳金从哪天起算

这是只报不缴路径的成本所在,目前没有官方口径。

一种意见主张从各年度原纳税期限起算。理由是答记者问将公告定位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各环节征税规定,纳税义务早已存在,第十七条的不加收滞纳金属于附条件的减让,条件未成就即回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原应缴纳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主张从窗口期届满次日起算。理由是第十七条为这些历史税款设定了专门的缴纳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滞纳金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按税款性质分三类判断。

1、居民个人离岸信托2026年以前的未分配收益。把未分配收益归属于委托人的规则由21号公告第四条首次确立,按年申报的期限由第十五条第二款自2026年起设定,历史部分按第十七条第二款不区分所得项目打包计算。在此之前既无归属规则,也无对应的缴纳期限,所谓原纳税期限无从确定,滞纳金只能自窗口期届满次日起算。

2、2023年至2025年的设立环节税款。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既有税目,前一种意见在这一类上更有说服力。但装入离岸信托构成财产转让、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分别由第三条与第十五条第一款首次明确。笔者倾向于同样自窗口期届满次日起算,但承认争议较大。

3、非居民个人装入的信托历史上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这类所得属于境外所得,自2019年起即应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原期限清楚。窗口期内未缴的,税务机关从原期限起算滞纳金的理由最充分。

由此得出一个缴款顺序。资金有限时,先缴第3类,再缴第2类,第1类放在最后。另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欠税与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及时补足税款本金即可止住滞纳金继续累积。

四、延期缴纳应当与申报同步启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列为特殊困难。第四十二条要求在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报送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材料,税务机关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已将受理调整至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适用这一程序会遇到两个问题。第一,第四十一条的表述针对企业,条文并未排除个人,笔者认为资金不足的个人同样可以援引。第二,信托持有的现金是否计入申请人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在民事法上独立于委托人,笔者倾向于不计入,但税务机关可能结合21号公告第四条的归属规则提出不同看法,申请材料应如实说明信托资产状况。另需注意,申请须报送全部银行账户对账单,境外账户的披露口径应与申报内容一致。

获准延期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欠税公告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也只把延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税款列为欠税。3个月足够安排一笔股份质押融资或者一轮有序减持。

五、实务建议

1、资金到位的。在10月21日前完成申报缴款,保留申报回执、计算底稿与缴款凭证。

2、资金不足的。同日提交申报与延期缴纳申请,申请中写明资金缺口、筹资方式与预计到位时间,可用资金按前述第3类、第2类、第1类的顺序先行缴纳。

3、资料不全的。依现有资料如实申报,在附报材料中书面说明缺失年度、缺失原因与估算方法,补齐后更正申报。估算如实标明,与虚假申报在性质上有明确区分。

4、对追溯口径有异议的。仍应申报并完整披露事实,另以书面意见说明法律立场。以不申报表达异议,会把一个可以讨论的法律问题变成偷税问题。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前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资金安排要把这一节计入。

5、申报之后的资产安排。欠税存续期间,任何资产转移、赠与、低价交易都应先做法律评估。

结语

10月22日之前,纳税人能够完全掌控的只有一件事,就是按期如实申报。缴款可以申请延期、可以排列先后,争议可以留待日后,申报这一步错过之后却难以补救。只报不缴时滞纳金的起算日目前没有官方口径,实际执行仍需关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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