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亿元循环开票案:国企参与虚假贸易,为什么最后连货款都收不回来

引言

202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3起纠治“开票经济”案件,其中一起发生在广西南宁。2023年至2025年,广西南宁轩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鹏公司)以虚假资质承接多家地方国企的生猪购销业务,累计对外开票近88亿元,同期取得发票约22亿元。交易路径是轩鹏公司把生猪卖给国企,国企转卖给轩鹏公司实际控制的广西一品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担公司),一品担公司再卖回轩鹏公司。合作初期回款及时、获利稳定,此后轩鹏公司以“急需预付生猪采购款项”为由,诱使国企向银行贷款提前付款,一品担公司则以“公司账户临时受限”拖欠货款。实际控制人覃应宁失联逃往境外,其中一家国企损失即达6000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立案查处并暂停两家公司发票使用,公安机关正在侦办。

国企手握两份合同,上游欠它货,下游欠它款,为何两头落空?笔者的判断是,这笔损失在交易结构定型时已基本注定,事后的诉讼与追赃只能在很窄的范围内改变结果。

一、国企在链条中的位置,决定了它承担的是放款人风险

把三方合同叠在一起看,货物没有移动,移动的只有资金和发票。国企用银行贷款向轩鹏公司预付货款,又给一品担公司留出付款账期,一进一出之间,国企是在用自己的信用为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垫资,换来一笔固定价差。经济实质上这是一笔借款,期限是预付到回款的时间差,利息就是价差。

国企以放款人的方式出钱,却没有放款人的任何保护。其一,没有担保,贸易合同里通常没有抵押和保证。其二,没有货权,通报认定绝大部分购销为虚假生猪交易,预付款不可能转化为国企可以控制、处分的存货,所有权保留、质押都无从谈起。其三,两个债务人只有一个信用,一品担公司由轩鹏公司实际控制,上游违约之日就是下游违约之时,国企以为分散在两端的风险,集中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身上。

这正是国资监管多年禁止的结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提出“十不准”,包括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国资委2026年3月3日答复咨询时明确,该文规范的是原始采购端与最终销售端均在集团外的“两头在外”贸易,本案国企从轩鹏公司买、卖给一品担公司,正属此类。74号文直接约束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是否参照执行要看地方国资规定,但其列举的风险特征对任何国企都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京会协专〔2023〕4号专家提示列出的舞弊迹象,如上下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货物控制权全程未变更、合同背靠背,本案几乎全部具备。

二、三条追偿路径为什么都走不通

(一)合同之诉,定性之争只决定能主张多少。国企起诉首先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结论有两种可能。

1、认定为通谋虚伪的融资性贸易。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四条,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被隐藏的借贷关系另行判断效力。国企出借的是银行贷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国企由此只能请求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价差与违约金落空。若法院进一步认定国企主导了交易模式,处境更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案即认定出资方主导交易模式,对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负有主要过错,其要求其他当事人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2、认定国企确系受骗。国企若能证明自己确实意在买卖生猪,与轩鹏公司之间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合意,则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或者维持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条路在法律上更有利,难点在证明。法院判断各方真实意思,看的是上下游是否关联、货物是否流转、价差是否固定、付款安排是否背离常理,这些恰恰是国企事前没有核查的事项,诉讼中很容易反过来成为推定其知情或存在重大过错的依据。

笔者认为,两种定性之下,国企能主张的上限都是本金,差别只在利息、违约金和过错分担,决定钱能否回来的是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任何定性都改变不了这一点。在常见的融资性贸易中,出资方尚可追究通道方的补充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103-01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9083号,2022年7月1日)即判令过桥方在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链条由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首尾相接,国企之外没有第三个有清偿能力的主体可以分担损失。

(二)人格否认,扩大责任财产但不创造财产。两家公司受同一控制,若存在人员、财务、业务混同,国企可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张相关公司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便于把两家公司的财产合并保全和执行,但两家公司同时失去清偿能力时,合并后的财产池依然见底。

(三)刑事追赃,程序和进度都不在国企手中。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国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会依《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判断是否受理、是否中止。若轩鹏公司方面最终被认定构成诈骗类犯罪,国企的损失主要通过《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责令退赔解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控制人身处境外,资金已被挪作他用,追回多少、何时追回都难以预期。

此外,银行贷款是国企自己的债务,与贸易链条的结局无关,必须按期偿还。税务上,国企取得的轩鹏公司发票对应虚假交易,进项税额面临转出,其向一品担公司开具的销项发票同样与实际经营不符,账面损失还会进一步放大。

三、风险在哪一刻失控

回看全过程,有两个节点值得反复复盘。第一个是准入。轩鹏公司凭虚假资质进入多家国企的业务链条,而生猪交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可以向第三方核验的凭证,核验成本并不高。更值得警惕的是,国企合同反过来成了轩鹏公司向税务机关骗取发票额度的“背书”,国企的参与本身放大了这场骗局。第二个是付款模式的切换。“样板交易”阶段回款及时,国企承担的是正常交易风险,轩鹏公司提出预付、国企借银行贷款支付的那一刻,交易已由买卖变成放款,审批却仍按采购走流程。笔者认为,这一时点本应触发重新评估,标准也不复杂,把价差折算成年化收益与贷款利率比较,两者接近的,就应按借款审查,要求担保或者直接拒绝。

四、律师提示

1、对开展贸易业务的国企。穿透核查上下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供应商与客户存在关联或特定利益关系的,原则上不做。以货权凭证而非合同和发票确认交易,生猪等活体交易应核验检疫证明、运输和入库记录。不接受上游预付与下游赊销同时出现的安排,确需预付的,以银行保函或足值担保覆盖,分批见货付款。以银行贷款支付贸易款项的,单独履行融资决策程序。

2、对已经出险的国企。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提交损失材料,确保纳入追赃退赔范围。诉讼前先评估自身对虚假交易的知情程度,再决定主张欺诈撤销还是违约,注意1年撤销期间。税务上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进项转出和已开销项发票的处理,有证据证明自身被骗、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主张不予行政处罚。

3、对相关责任人员。损失发生后,国企内部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会随之启动。若轩鹏公司方面被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签约、履约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国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能面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追究。现有通报并未涉及国企人员责任,不宜预判。

结语

本案中,国企每一步都有合同、有发票、有回款记录,形式上无可挑剔。循环贸易的风险藏在合同之间的关系里,单看任何一份合同都发现不了。签约前把上下游放在一起核查一遍,远比出险后打三条路的官司有用。据《中国税务报》报道,税务总局与国资委近期已联合发布通知,治理国有企业“开票经济”问题,全文尚未公开,后续执行口径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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