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罚款全国统一四档,50%到5倍以后怎么定丨2026税务行政处罚新基准深度解读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发生的偷税,罚款不分行业与地区,都先按同一张四档表定档,五年内哪怕只交过一张逾期申报罚单的企业,按目前披露的文字也可能不再算首次,11月1日时尚未收到处罚决定的稽查案件还要做新旧择轻。本文回答的是,四档表所用的五年内处罚次数、少缴50万元、占应纳税款30%三个变量都没有公开的计算口径,企业应当怎么算、怎么争?

2026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公告附件1,以下简称新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基准列明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与具体标准,公告附件2另列出涵盖8项事项的轻微不罚清单。公告第六条规定,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新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新基准执行。西南、华北等区域各自统一的偷税罚款档位,凡与新基准不一致的,11月1日以后按新基准执行,只在存量案件的新旧择轻中还派得上用场。

偷税一项,逐档披露了新基准的写法,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档,罚款从少缴税款的0.5倍到5倍。分档的变量有三个,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是否达到50万元,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是否达到30%。较轻档的两个量化条件之间用的是或者。一家五年内第一次被处罚的企业,少缴税款即便有5000万元,只要占应纳税款不到30%,又没有其他较重情节,仍落在较轻档,罚款是少缴税款的50%。同一家企业的比例一旦达到30%,罚款区间就变成0.5倍到1倍,五年内若另受过一次税务行政处罚,按披露的文字起点直接升到3倍。

披露的四档条件没有交代次数统计哪些处罚,没有交代30%的分母怎么取,也没有交代其他较重情节与其他严重情节指什么。三处口径不同,同一件案子会落进不同的档位,罚款可以相差数倍。本文以30%的分母为重点,依次讨论这三处口径怎么算、怎么争,再落到11月1日前后存量案件的择轻与陈述申辩。

一、四档怎么分,首次被罚的企业要越过两条线才离开0.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偷税的构成与罚款幅度,罚则原文是“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下文统一写作0.5倍。新基准不改变这个幅度。公告第一条要求税务机关在新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第二条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新基准的适用情况,同时不得单独引用新基准作为处罚依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行使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要求裁量基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罚款的法律依据始终是第六十三条,新基准决定的是在0.5倍到5倍之间罚几倍。是否构成偷税是前一步,仍按第六十三条列举的手段与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判断,少缴的税款落入发票罚则还是偷税罚则,参见《加油站11月1日前须交易即开票,私人收款码按发票违法罚还是按偷税罚》。

偷税四档可以整理如下。

档位 五年内处罚次数 金额与比例 罚款 假设少缴200万元
较轻 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不满5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款不满30% 0.5倍 100万元
一般 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 0.5倍以上1倍以下 100万元至200万元
较重 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不满5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款不满30% 1倍以上3倍以下 200万元至600万元
较重 不论次数与金额 有其他较重情节 1倍以上3倍以下 200万元至600万元
严重 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 3倍以上5倍以下 600万元至1000万元
严重 不论次数与金额 有其他严重情节 3倍以上5倍以下 600万元至1000万元

末列只示意同一金额在各档的罚款量级。较重与严重两档的兜底条件,在披露的文字里以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与前面的条件并列,表中按独立的升档条件列出。

把四档放在一起读,有三点先要看清。

**第一,不计其他情节,首次被处罚的企业要离开较轻档,金额线与比例线都要越过。**少缴40万元、比例再高的小企业,金额不到50万元,落在较轻档。少缴5000万元、比例不到30%的大企业,同样落在较轻档。应纳税款基数越大,比例线越难越过,基数越小,金额线越难越过,大企业的档位看比例,小企业的档位看金额。

**第二,次数的分量重于金额。**同样少缴40万元,五年内首次罚0.5倍,即20万元,五年内二次以上罚1倍到3倍,即40万元到120万元。金额线与比例线都越过的,首次与二次以上之间是0.5倍到1倍对3倍到5倍,中间隔着整整一个较重档。

**第三,两个兜底条件是绕开量化条件的通道。**一件五年内首次、少缴不满50万元、本应罚0.5倍的案子,一旦被认定有其他较重情节,起点就是1倍。

三个变量里,50万元是绝对数,分子确定以后争议不大。次数、比例与情节三处,披露的文字都没有给出计算口径,分子算哪些税款又同时牵动金额线与比例线。下面先看新基准与区域旧标准的差别,再逐一讨论这三处口径。

二、与西南、华北旧标准相比,有的企业变轻,有的企业变重

公告第六条所说的各区域基准,此前在各自区域内统一适用。以西南区域为例,《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西南基准)2024年6月21日发布,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偷税一项分三档。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罚0.5倍。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罚0.5倍以上1倍以下。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1倍以上5倍以下。

华北区域的写法又不一样。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援引了《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华北基准)第18项偷税条目的第(二)档,原文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与这两份区域基准相比,新基准在三处改了写法。其一是次数怎么数,西南基准数的是偷税发生的次数,华北基准数的是因偷税被处罚的次数,新基准按披露的文字数的是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次数,没有因偷税的限定。其二是配合与补缴,西南基准把配合检查与主动补缴写进了分档条件,华北基准把不配合检查写进了分档条件,披露的新基准偷税四档里两者都没有出现。其三是量化条件,西南基准的偷税三档没有金额与比例条件,新基准加入了50万元与30%,并把西南基准1倍到5倍的最高一档拆成1倍到3倍与3倍到5倍两档。

三处改动叠在一起,同一个情形在两套标准下的结果可能相反。下表以西南基准为比较对象,六个情形均为假设。

序号 假设情形 西南基准 新基准 更有利的一方
1 五年内首次,配合检查并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少缴80万元,占应纳税款40% 0.5倍 一般档,0.5倍以上1倍以下 西南基准
2 五年内首次,配合检查但未在检查期间补缴,少缴80万元,占应纳税款20% 0.5倍以上1倍以下 较轻档,0.5倍 新基准
3 五年内首次,不配合检查,少缴30万元 1倍以上5倍以下 较轻档0.5倍,不配合被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的为1倍以上3倍以下 新基准
4 五年内第二次因偷税被处罚,少缴30万元,占应纳税款20% 1倍以上5倍以下 较重档,1倍以上3倍以下 新基准
5 五年内第二次因偷税被处罚,少缴500万元,占应纳税款40% 1倍以上5倍以下 严重档,3倍以上5倍以下 西南基准
6 五年内第一次偷税,三年前因逾期申报被罚款500元,配合检查并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少缴80万元,占应纳税款40% 0.5倍 按文义计为二次以上,严重档,3倍以上5倍以下 西南基准

第1、5、6行旧标准更有利,第2、3、4行新基准更有利。第6行的差距最大,一张三年前500元的逾期申报罚单,按新基准的文义能把一件在西南基准下罚0.5倍的偷税推进3倍到5倍的严重档。这一行能否成立,取决于次数的口径,第三节讨论。哪些案件适用旧标准、哪些适用新基准,第五节讨论。

区域基准下的偷税罚款怎样落地,可以看前述那份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自2019年6月20日起检查鄂尔多斯市隆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旭煤炭)2011年至2012年的涉税事项,认定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先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鄂税二稽处〔2023〕43号)要求补缴税费。处罚决定书载明,隆旭煤炭少缴增值税443.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19万元、教育费附加13.31万元、地方教育附加8.87万元、企业所得税641.42万元,共计少缴税费1129.51万元。稽查局依华北基准偷税条目第(二)档,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1107.32万元为基数,处1倍罚款,对虚开发票行为依华北基准第44项第(三)档确定罚款50万元,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缴罚款共计1107.32万元。决定书于2025年7月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开。

这件案子有四处细节与下文有关。罚款基数只含税款,两项附加不在其中。两个年度、三个税种合成一个基数,适用一个倍数。决定书援引第(二)档时照录了该档全文,没有单独写明适用的是不配合检查还是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另外,从检查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相隔6年。

三、三处口径决定落在哪一档

(一)30%的分母怎么算

1、分子就是用来比50万元的那个数。一般档与严重档披露的写法是“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两个条件的主语是同一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线与比例线必须用同一个分子判断,这个分子也就是罚款据以计算的基数。分子只算税款。隆旭煤炭的罚款基数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两项附加属于费,第六十三条的罚款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为基数。分子里计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母也要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两边口径才一致。

2、同一件案子,四种算法四个结果。分母要定三件事,一是哪几个年度,二是哪几个税种,三是用查补后的应纳税款还是企业已申报的税额。前两件事合起来就是计算单元。增值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检查跨越两三个年度、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计算单元一变,档位就可能跟着变。

假设A公司五年内没有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因少列收入被检查2023年至2025年三个年度,查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便于计算,假设A公司只有这两个税种,略去城市维护建设税,表中应纳税款均为查补后的全额。

年度 增值税应纳 增值税少缴 企业所得税应纳 企业所得税少缴 两税合计应纳 两税合计少缴 当年比例
2023年 300万元 28万元 100万元 20万元 400万元 48万元 12.0%
2024年 300万元 90万元 120万元 66万元 420万元 156万元 37.1%
2025年 300万元 30万元 80万元 10万元 380万元 40万元 10.5%
三年合计 900万元 148万元 300万元 96万元 1200万元 244万元 20.3%

同一组数据,四种算法的结果如下。

算法 怎么算 金额线 比例线 档位与罚款
甲 全案合并,一个基数一个倍数 244万元 20.3% 较轻,122万元
乙 分年度定档,分年度计罚 2023年48万元,2024年156万元,2025年40万元 2024年37.1% 2023年与2025年较轻,2024年一般,合计122万元至200万元
丙 分税种定档,分税种计罚 增值税148万元,企业所得税96万元 增值税16.4%,企业所得税32.0% 增值税较轻,企业所得税一般,合计122万元至170万元
丁 金额全案合并,比例取最高年度 244万元 2024年37.1% 一般,122万元至244万元

四种算法的下限都是122万元,差别在上限。甲算法没有上浮空间,丁算法的上限是甲算法的两倍。增值税若按月计算比例,挑出少缴最集中的一个月,比例还会更高。

3、计算单元跟随罚款基数。笔者认为,30%应当与50万元在同一个计算单元上判断,这个单元就是罚款据以计算的那笔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把全案少缴税款合成一个基数、适用一个倍数的,比例按全案合计计算,即甲算法,隆旭煤炭的罚款就是两个年度、三个税种合成一个基数。税务机关分年度分别计罚的,50万元与30%也分年度判断,即乙算法。丁算法用合并后的金额过金额线,用最高年度的比例过比例线,同一个条件里的同一个主语被拆成两个口径,文本上找不到依据。

分母的内容,可以借用刑事解释的口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四条计算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单位,用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度应纳税总额相比。它是逃税罪的定罪标准,不是新基准的依据,但它对这类比例写明了算法。分母按纳税年度归集、各税种合计,与这一口径一致,也就排除了按月挑选少缴最集中月份的算法。丙算法把分母缩到单一税种,与这一口径不合,还会放大税种之间的差异。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毛利薄的商贸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本来就少,虚抵一笔进项,增值税这一个税种的比例就很容易越过30%。

反方最有力的理由也来自这条解释。刑事解释以纳税年度为单位计算比例,行政处罚若按全案合并计算,多个年度一平均,少缴集中的年度就被摊薄了,行刑两套口径也不一致。这条理由在分母的内容上可以接受,在计算单元上不能照搬。刑事解释回答的是逃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新基准回答的是一次处罚罚几倍,罚款基数是全案合计的,比例也应当是全案合计的。税务机关认为某一年度少缴特别集中、需要单独评价的,可以分年度计罚,50万元与30%随之分年度判断,A公司2023年与2025年各自不满50万元,仍落在较轻档。只取对企业不利的那一半,就成了丁算法。

4、分母是查补后的应纳税款。分母还有一处容易算错。纳税申报表上有应纳税额一栏,那是企业自己报的数,偷税的案子里它恰恰是被少报的那个数。比例的分母应当是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全额,包括这次被查补的部分。少缴26万元、查补后应纳100万元的,比例是26%,分母若错用已申报的74万元,比例就变成35.1%,越过了30%。按应纳税款计算落在23.1%到30%之间的案子,换用已申报税额作分母都会越线。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查补后转为应纳税的,已申报税额是零,分母即便取对,这一年的比例也是100%。

(二)五年内处罚次数统计哪些处罚

新基准写的是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与华北基准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写法相比,少了因偷税三个字。照文义,此前受过的税务行政处罚都要计入,逾期申报的罚款、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罚款、发票违法的罚款都在其内,市场监管等其他机关的处罚不在其内。

反对这样计数的理由有分量。分档要区分的是偷税的初犯与再犯。拿第二节比较表第6行来算,少缴80万元、占应纳税款40%的企业,西南基准下罚0.5倍即40万元,一张三年前500元的逾期申报罚单让它计为二次以上,罚款升到3倍到5倍即240万元到400万元,下限相差200万元,前后两个违法行为的恶性不可相提并论。持这一看法的,可以援引行使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的合理原则,处罚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按目前披露的文字,此前五年内受过的税务行政处罚,不论是否因偷税,都在计数范围之内。公告第六条明确以新基准取代不一致的区域基准,华北基准写明因偷税而新基准没有写,很难把这个差别当作疏漏。企业测算时不能把自己当作首次,争辩时再把前次处罚的性质与金额摆出来。对前次处罚性质不同、金额轻微的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五部分第(十二)项留有一个出口,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新基准的制定机关是税务总局,这条路窄,但有依据。

即便按文义计数,下面三类也不应计入。其一,不予处罚决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都是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被给予行政处罚。其二,同一次检查、同一份决定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它与本次偷税处罚同时作出,谈不上此前受过处罚,隆旭煤炭更是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把虚开发票与偷税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择重处罚。其三,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处罚。

五年从哪一天往前数,披露的文字同样没有写。西南基准的表尾备注写明,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前60个月,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往前数。长周期的稽查案件里,这个区别会被放大。隆旭煤炭的检查自2019年6月20日开始,处罚决定作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从这两个日子往前数60个月,得到的是两个互不重叠的五年。从决定之日往前数,会把检查期间新受的处罚也计进来,那些处罚发生在本次偷税之后,算不上再犯。企业主张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算,有西南基准的写法可援。

(三)其他较重情节与其他严重情节指什么

较重档与严重档各有一个兜底条件,在披露的写法里与次数、金额、比例条件并列,读起来是独立的升档通道。一件五年内首次、少缴不满50万元的案子,也可能因此从0.5倍升到1倍以上。

两个兜底条件都没有公开定义,区域基准里有可以参照的写法。西南基准的备注把情节严重与有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华北基准把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与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列为1倍到2倍一档的条件。配合检查不在披露的新基准分档条件之内,不配合检查最可能被放进其他较重情节。

认定其他情节有两条底线。第一,已经作为分档变量评价过的事实,不能再作为其他情节升档。少缴金额大、比例高、五年内受过处罚,这些事实已经分别由50万元、30%与次数评价过,再拿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同一事实就评价了两次。偷税的手段同理,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伪造、变造账簿,多列支出,虚假申报,本身是偷税的构成要件,手段超出构成偷税所需的程度,才谈得上恶劣。第二,处罚决定书要写明认定的是哪一项具体事实。公告第二条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新基准的适用情况,行使规则第二十二条要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基准适用说明理由,隆旭煤炭的决定书照录华北基准第(二)档全文,不配合检查与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两种情形并列而未作选择,同样的写法搬到新基准的兜底条款上,只援引其他较重情节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几个字,说明不了档位从何而来。其他较重与其他严重之间怎么分,同样要由决定书说理。

四、配合检查与主动补缴退出分档条件以后,从轻怎么主张

2026年7月15日基准公开征求意见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基准选取的是能够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与配合情形的裁量因素。9月30日披露的偷税四档条件里,配合检查与主动补缴都没有出现。对五年内首次、金额线与比例线都越过的企业,西南基准下配合并补缴可以落在0.5倍,新基准下补缴不再改变档位。配合与补缴的作用,改由档外的从轻、减轻规则承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中第(一)项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使规则第十五条有相应的规定,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单纯配合检查够不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该项要求有立功表现,企业能用上的是第(一)项。

检查期间补缴税款算不算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追缴税款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后果,补缴只是履行义务,谈不上主动。另一种认为偷税的危害后果就是税款流失,税款与滞纳金缴清,损失即已消除。笔者倾向于认为,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为界,送达之前自行补缴的,属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送达之后按期缴纳的,属于履行决定。补缴的时点本身就是区分主动与被动的事实,西南基准也正是以是否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把首次偷税分成0.5倍与0.5倍以上1倍以下两档。

第三十二条在不同档位的分量不一样。较轻档的0.5倍已是第六十三条的法定下限,从轻没有空间,补缴在罚款上能争取的只剩减轻,即低于0.5倍处罚,而拟减轻处罚的案件,依公告第三条第(三)项与行使规则第二十一条须经集体审议。一般档以上都有区间,补缴与配合是把倍数压向下限的事实。1倍到3倍、3倍到5倍的区间里具体罚几倍,行使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说明理由,并且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五、11月1日前后的择轻,直接依据是公告第六条

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同样是从旧兼从轻,调整的却是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条件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偷税罚款的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11月1日前后没有变化,变化的是裁量基准,而行使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要求裁量基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它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存量案件择轻的直接依据因此是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是同一方向的原则。两者的措辞也不同,第六条用的是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比处罚较轻更宽。

按第六条择轻,有三点要算清。

其一,以处罚决定为界。11月1日前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在第六条之内。11月1日前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月1日以后才作出处罚决定的,在第六条之内。

其二,新旧比较以两套规则分别完整适用的结果为准。五年内第一次偷税、三年前受过一次500元逾期申报罚款、配合检查但未补缴、少缴80万元、占应纳税款20%的企业,按西南基准是首次发生,罚0.5倍以上1倍以下,按新基准文义是二次以上,落在较重档,罚1倍以上3倍以下,西南基准更有利。企业不能取西南基准的首次口径,再配上新基准较轻档的或者条件,拼出一个0.5倍的结果,那是两套规则都给不出的答案。两套结果都是区间的,下限与上限都不高于对方的一方更有利。

其三,行为发生时点逐期判断。被查税款的所属期跨越1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部分才有择轻问题,之后的部分只适用新基准。所属期在10月、申报期在11月的税款,行为发生时点按所属期还是按申报之日判断,第六条没有写明,测算时两种算法都要做。发生时的规定指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区域基准,西南基准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更早年度的行为,要拿当时施行的版本比较。

六、实务建议

(一)稽查中、尚未收到告知书的企业

1、列出60个月内的全部税务行政处罚。分别从检查开始之日与预计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往前数60个月,把每一份处罚决定的文书号、日期、违法事项与罚款金额列成表,不予处罚决定另列一栏。表里有逾期申报一类处罚的,按二次以上测算档位,同时备好前次处罚性质不同、金额轻微的材料,用于陈述申辩。

2、编制比例底稿。按纳税年度、分税种列出查补后的应纳税款与少缴税款,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单列不计,算出全案合并与分年度两个结果。按应纳税款计算落在23.1%到30%之间的,重点核对税务机关用作分母的是不是已申报税额。

3、选定补缴时点。准备补缴的,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缴款,留存申请与缴款凭证的日期。违法行为发生在11月1日前、五年内首次、金额线与比例线都越过的企业,按西南基准只有配合检查并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才能落在0.5倍,这一步决定择轻时旧标准能否胜出。

4、做出新旧两套结果。按所属期与申报之日两种口径划分11月1日前后的部分,前一部分分别套用行为发生时的区域基准与新基准,逐期标出哪一套更有利,后一部分只按新基准测算。

(二)已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企业

1、核对告知书写没写四件事。援引的档位,五年内处罚次数及所列处罚,50万元与30%的分子、分母和算式,认定其他较重或者严重情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缺项的,在陈述申辩中依公告第二条与行使规则第二十二条要求补充说明。

2、陈述申辩按四部分组织。第一部分讲档位,附比例底稿与处罚记录表,写明主张的计算单元。以第三节的A公司为例,全案合并少缴244万元、比例20.3%,落在较轻档罚122万元,税务机关若拿2024年的37.1%配全案的244万元定为一般档,就是丁算法,申辩书要把两种算法的结果并列写出。第二部分讲情节,指出被重复评价的事实。第三部分讲档内倍数,列明配合检查与补缴的日期和凭证,主张减轻的,写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事实,并提请集体审议。第四部分讲择轻,附新旧两套结果的对照表。

3、按期要求听证。行使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当事人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期限很短,收到告知书时就要安排好是否要求听证。

4、按更有利的一方提出择轻主张。旧标准更有利的,写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区域基准、档位与对应事实,要求按发生时的规定处理,附配合检查与主动补缴的证据。新基准更有利的,援引公告第六条第二款,附两套结果的对照表。

(三)尚未被查的企业

1、取得附件1原表,先读表尾备注。西南基准的备注对五年的起算、以上与以下是否含本数、情节严重的含义都作了界定,新基准原表若有同类备注,次数与情节两处口径以备注为准。

2、不给五年记录添处罚。逾期申报一类轻微违法,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争取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与公告附件2的轻微不罚清单不予处罚。按目前披露的文字,一张小额罚单也可能在五年内把偷税罚款的起点从0.5倍抬到1倍。

结语

新基准把偷税罚款从0.5倍到5倍的一个区间切成了四档,统一的是档位与倍数。五年内处罚次数、30%的分母与其他情节三处,在总局作出解释之前,同一件案子按不同口径可以落在0.5倍,也可以落在1倍甚至3倍以上,这对不分行业、不分区域的每一家可能被认定偷税的企业都成立。企业能做的,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把三处算清楚,写进陈述申辩,并要求决定书写明每一个变量的取值与算式。裁量基准把倍数写进了表格,争议并没有因此消失,它转移到了表格里每一个分档变量的计算口径上。

附录

名称 文号或者条文 日期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2026年9月30日公开,2026年11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四档条件 https://www.yicai.com/news/103383156.html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转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第五部分第(十二)项 2022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年6月21日发布,2024年8月1日施行 拉萨市司法局网站转载全文
《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第18项、第44项 决定书未载 转引自隆旭煤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第四条 2024年3月2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转载
隆旭煤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为鄂税二稽处〔2023〕43号 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年7月1日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 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sjpd/eeds/xjtzgghhht/202507/t20250704_805538.html
税务总局就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闻稿 不适用 征求意见自2026年7月15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51123/content.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吴丛江律师|注会 税务师(联系方式:微信号Wucongjiang-lawyer)原创,首发于其个人网站。
原创不易,如有帮助,请多转发支持,转载请注明:https://wucongjiang.com/848/。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